在一般情况下,如果征地与房屋拆迁补偿标准制订得合理且发放到位,被拆迁人大多都会积极配合征地与拆迁工作,唯有在补偿标准制订不够合理或发放不到位的情形下,才会出现被拆迁人拒绝配合拆迁工作进行的现象。所以,对于维护征地与房屋拆迁领域的和谐与稳定来说,除了各地法院必须慎用强制手段之外,还应如最高人民法院上述通知中所强调的,法院必须严把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的立案关、审查关,凡是补偿安置不到位或具体行政行为虽然合法但确有明显不合理及不宜执行情形的,不得作出准予执行裁定。如此才有利于通过严格审查确保征地与拆迁执行的合法性,从源头上减少因为不当使用强制手段导致极端与恶性事件发生。
但是对于一些地方政府来说,征地拆迁慎用强制执行则是希望对被拆迁人的补偿标准制订得低些才好,希望法院在执行征地与拆迁案件时不分情况采取强制手段,以有利于地方政府主导的征地与拆迁工作能够得到尽快推进。因而部分地方政府及其官员难免会给当地法院施加压力,要求法院放松对于征地与拆迁强制执行申请的审查,以及要求法院不分情况采取强制手段执行强制执行申请。所以,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各地法院在执行征地与拆迁案件过程中慎用强制手段,并严格审查执行依据的合法性等规定要能真正落到实处,还需要从制度上确保各地法院的办案独立性,抵制地方政府及其官员的施压行为。
而当前的现实情况却是,各地法院在人财物等诸多方面都受制于地方政府,所以地方法院要能在征地与拆迁案件的执行上抵制住地方政府及其官员的压力,实际上非常困难。征地拆迁慎用强制执行也正因为如此,最高人民法院的要求要能真正落到实处,还需通过有效制度设计摆脱各地法院在人财物等诸多方面对于地方政府的依赖。如此从制度上确保各地法院的办案独立性,法院才会有更大的底气抵制地方政府的施压行为,并通过人性化执行征地与拆迁案与从严审查行政机关征地与拆迁强制执行申请的合法性,来达到缓解征地与拆迁领域的矛盾,维护与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目的与用意。
什么样的案件应当慎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1、危害国家安全、涉恐、涉黑、涉恶案件;
2、社会影响恶劣的案件;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系惯犯或以犯罪为常业的案件;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观恶性深,人身危害性大的案件;
5、其他应当慎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
对于认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适用本办法的相关规定从宽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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