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逆向工程不侵犯商业秘密的法律行为,逆向工程是指根据商业秘密的性质,对通过技术手段从公开渠道获得的产品进行拆解、调查、分析所获得的技术信息,只要他人没有采用不正当手段或者违反合同约定获取商业秘密,就不构成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的解释申明,自主开发和逆向工程不构成侵犯商业秘密。同时,还定义了逆向工程,即通过对从公开渠道获得的产品进行拆卸、测绘、分析等技术手段,获取产品的相关技术信息。当然,当事人通过不正当手段知悉他人商业秘密,然后以逆向工程为由主张合法获取的,将不予支持
按照原告为其商业秘密寻求有效司法救济的总体思路,并遵循《侵犯商业秘密诉讼基本法》,原告应当证明下列事实:商业秘密成立——权利人(原告)对商业秘密享有权利——被告侵权人侵犯商业秘密的事实——被告的不侵权抗辩不成立——侵权责任后果的事实,这是原告在商业秘密诉讼中应遵循的基本步骤
从诉讼技术层面看,原告及其律师对侵犯商业秘密权的诉讼规则和技巧研究较少,甚至对商业秘密诉讼的基本诉讼知识缺乏正确认识。原告不能或不知道应当向法院提供何种证据证明商业秘密的存在;我不知道什么是商业秘密;另外,原告不知道被告可以享有的正当防卫理由,但认为只要被告使用与自己的商业秘密信息相同的信息,就构成侵犯商业秘密;此外,原告对侵犯商业秘密的认定原则和规则缺乏基本了解等原因,导致原告的诉讼请求被驳回,根据商业秘密的法律要件,法院和法律均无法予以支持,判断涉案信息是否属于商业秘密,确定当事人是否享有商业秘密的权利,查明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的内容,只是司法实践中原请求保护商业秘密的基本逻辑顺序,人民法院在中间审判中所采用的审判方法,简单地说就是“相同(实质相似)+联系法律渊源”,这是侵犯商业秘密审判实践中普遍适用的方法,其基本含义是原告需要证明其所主张的商业秘密信息的内容与被告侵权信息的内容相同或者基本相似,那么我们需要继续证明被告侵权人已经或者可能已经接触到原告的商业秘密信息的事实。最后,原告还需要推翻被告的抗辩主张,即被告侵犯的信息有合法来源但不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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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反向工程不侵犯商业秘密的合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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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侵权的逆向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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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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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商业秘密是企业的财产权利,它关乎企业的竞争力,对企业的发展至关重要。...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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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如何认定江苏在线咨询 2022-05-16认定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一般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1)权利人诉请人民法院给予司法救济的技术信息或经营信息是否属于商业秘密,即是否具备商业秘密的特征和构成要件。 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规定:商业秘密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及经营信息。 其构成要件包括:价值性、实用性、新颖性、秘密性、保密性。价值性即要求构成商业秘密的信息是可付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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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河北在线咨询 2021-07-071、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侵犯商业秘密的举证难 这种举证难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表现为权利人的不配合。往往权利人对其拥有的商业秘密不愿提供作为证据,更不愿将技术信息送关相关部门进行鉴定,这就造成行为人侵犯商业秘密证据上存在问题。 2、对行为人泄露的信息是否属商业秘密的鉴定问题 如果具备鉴定的条件的话,有关技术信息应当委托专业权威部门进行鉴定。因为在审查行为人泄露的技术信息是否属商业秘密时,往往会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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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江苏在线咨询 2022-06-26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 第一,确定权利人是否存在该项有效的商业秘密。我们不仅应当弄清楚所称的商业秘密的内容,还应当认真审查该项要求保护的信息是否满足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即是否具有秘密性,是否能够带来经济利益,有无合理的保密措施等方面来确定该项信息应否受到保护。由此形成诉讼纠纷的,人民法院一般委托鉴定部门或者鉴定人对是否存在商业秘密进行鉴定,在专业技术鉴定的基础上,由法官依法确认该项经营信息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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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如何认定?广东在线咨询 2023-01-14一、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侵犯商业秘密的举证难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1、第一方面表现为权利人的不配合。往往权利人对其拥有的商业秘密不愿提供作为证据,更不愿将技术信息送交相关部门进行鉴定,这就造成行为人侵犯商业秘密证据上存在问题。 2、第二方面表现为,对行为人泄露的信息是否属商业秘密的鉴定问题。如果具备鉴定条件的话,有关技术信息应当委托专业部门进行鉴定。因为在审查行为人泄露的技术信息是否属商业秘密时,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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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如何认定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北京在线咨询 2022-11-28认定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一般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1)权利人诉请人民法院给予司法救济的技术信息或经营信息是否属于商业秘密,即是否具备商业秘密的特征和构成要件。 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规定:商业秘密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及经营信息。 其构成要件包括:价值性、实用性、新颖性、秘密性、保密性。价值性即要求构成商业秘密的信息是可付诸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