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1)普刑初字第138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因本案于2010年11月18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普陀区看守所。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普检刑诉[2011]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罪,于2011年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11月13日,被告人王某接到买家需伪造2枚印章的业务后,按要求让他人为买家伪造了2枚章名为上海之江旅店、上海泛泰酒店有限公司的印章。11月18日11时许,被告人王某将上述2枚印章以人民币150元的价格出售给买家后被民警当场人赃俱获。经鉴定,王某让他人为买家伪造的上海之江旅店、上海泛泰酒店有限公司的印文与样本同名印文均不是出自同一枚印章。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证言,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文书,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赃物、赃款照片,档案机读材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工作情况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伪造公司、企业印章,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罪,依法应予处罚。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成立。鉴于被告人王某自愿认罪,依法可酌情从宽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犯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罪,判处拘役五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1月18日起至2011年4月17日止)。
二、扣押在案的伪造的公司、企业印章依法没收;非法所得依法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谢燕
二O一一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顾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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