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保险经营原则之立法探讨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2-05-02 18:18:14 168 人看过

制定《农业保险法》必须明确对农业保险法各项具体制度具有重要指导意义的农业保险经营原则。农业保险经营原则包括强制与自愿相结合原则、政府与市场相结合原则、政府扶持原则、基本保障原则,四原则之间有着密切联系。

关键词:农业保险;经营原则;立法

农业保险是农村产业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国实践证明,政府给予农业保险法律、经济和行政支持,是农业保险稳定发展必不可少的条件。然而,我国至今仍未出台《农业保险法》。《农业保险法》的缺失,已经成为制约我国农业保险健康发展的瓶颈。因此,我国应当尽快制定《农业保险法》,而制定《农业保险法》必须首先明确对农业保险法各项具体制度具有重要指导意义的经营原则。

关于农业保险经营原则,我国理论界有不同的表述,而笔者认为,农业保险经营原则应当包括强制与自愿相结合原则、政府与市场相结合原则、政府扶持原则和基本保障原则。

一、强制与自愿相结合原则

强制与自愿相结合原则有两层含义:一是指以不同险种为根据,对特定承保范围内的险种采取强制保险,对特定承保范围以外的险种采取自愿保险。强制保险主要指通过法律、经济和行政手段强制农业保险的双方当事人签订农业保险合同,或者采取一定的利益诱导机制促使农民投保,不投保就不能享受某些优惠,前者为法定强制保险,后者为事实强制保险。法定强制保险对合同双方均有约束力,农民必须投保,保险人必须承保。二是指以同一险种的保额为根据,对特定承保范围内的同一险种的标的物的保额同时采取强制保险和自愿保险,即规定强制保险和自愿保险各占同一险种保额的一定比例。

除日本、美国、前苏联以外,墨西哥、巴西等国也采取强制与自愿相结合原则。之所以如此,是因为强制保险有利于克服农民保险意识淡薄及侥幸心理,解决自愿投保条件下的参与率不高的问题,扩大承保面,分散风险,积累雄厚的保险基金;有利于扩大同质保险标的物的规模,使大数法则充分发挥作用,准确估计损失率和保险费率;有利于防止道德风险和逆选择,避免风险集中;还有利于降低保险成本和保险费率。但是强制保险却容易让农民认为乱收费、增加额外负担,特别是其侥幸心理得到验证时,更能催生其逆反心理。恰恰相反,强制保险的优点正是自愿保险的缺点,强制保险的缺点正是自愿保险的优点。所以,为了扬长避短、优势互补,我国应当根据保险标的物的重要程度、损失发生频率及损失程度、保险市场需求等因地制宜地确定特定承保范围内的险种采取强制保险,而对其范围以外的险种采取自愿保险,或者对同一险种同时采取强制保险和自愿保险,以整合强制保险和自愿保险的优势,促进农业保险稳定健康发展。

二、政府与市场相结合原则

政府与市场相结合原则既强调政府的参与、支持,又强调市场机制的发挥,它除了体现在保险费的多主体分担和保险基金的多渠道积累以外,还主要体现在农业保险多种经营主体和多层次风险分担机制两个方面。

世界各国采取的农业保险经营主体主要有四种模式:一是前苏联的政府主导的社会保障型模式。政府设立专门经营农业保险的机构,并提供部分基金以及大量的管理费用。二是西欧的政策优惠模式。相互竞争的互助保险社和商业性保险公司承办农业保险,政府不直接参与农业保险的经营,但给农业保险以税收等政策优惠。三是美国的国家和私营、政府和民间相互联系的双轨制农业保险保障体系模式。四是民间非盈利团体经营而政府补贴和再保险扶持的日本模式。除第一种前苏联模式外,其余三种模式均采取政府与市场相结合的原则,或者政府主导的政策性保险机构与市场主导的商业性保险机构优势互补,各自经营农业保险;或者政府主导的政策性保险机构在经营农业保险的同时为市场主导的商业性保险机构提供再保险;或者政府主导向政策性保险机构不经营农业保险而仅为市场主导的商业性保险机构提供再保险等支持。在农业保险经营主体上之所以采取政府与市场相结合原则,是因为尽管商业性保险机构资金厚、经验丰富、技术成熟,但由于农业保险赔付率高、经营风险大,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业保险机构一般只承保个别险种,而且即使个别险种也往往是单一责任。这样,商业保险机构就把农民急需的大部分风险大的险种及其余可保风险和不可保风险均拒之门外,致使政府不得不设立政策性保险机构予以承保或者加大对商业性保险机构的扶持。但是,在构建我国农业保险经营机构时,必须考虑到我国财政能力有限,不能无限制补贴农业保险的国情,以及政府主导的政策性保险机构因无竞争或竞争不足,可能会导致低效率或者腐败等政府失灵现象。因此,我国应当结合当前及今后一段时期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地方财力、农业生产特点、自然灾害情况、各经营主体的利弊以及市场对农业保险的需求等因素,允许或者引导多种经营主体存在,并给予必要的保护。如:农业互助合作保险社,因其具有避免道德风险及逆选择等优点,就应当大力扶持发展,但对其封闭性、抗风险能力小等弊端,可以考虑组建联合互助保险机构或者由政府政策性农业保险机构为其提供再保险。总之,我国应当按照政府与市场相结合的原则,赋予政策性农业保险机构(直接经营农业保险并为其他机构提供再保险)、相互制保险公司、农业互助合作保险社、专业性股份制农业保险公司和其它商业性保险公司、外资或合资农业保险公司等多种主体合法经营农业保险的资格,让多种经营主体按其各自保险能力,对不同地区的不同对象结合政府与市场两种手段,八仙过海、各显神通。并通过实践对其实现优化组合。农业风险具有高度集中性和损失严重性,为了转嫁或分散其风险,以增强农业保险机构承保能力,特别是抵抗巨灾风险的能力,保证农业保险可持续发展,各国一般都设计了多种风险分担渠道。如:强制性保险、自留保额免赔、再保险、农业保险保障基金、巨灾专向风险基金、巨灾风险债券、扩大农业保险机构经营范围实行以险养险、以及扩大农业保险基金运用范围等等。这些有益经验,我国在制定《农业保险法》时应当予以借鉴。

三、政府扶持原则

政府对农业保险的扶持不仅体现在通过法律规定实施强制保险的特定范围内的险种,设立政策性农业保险机构直接经营其他保险机构不予承保的不可保风险或不愿承保的可保风险,以及为政策性农业保险机构提供初始保险基金等方面,而且还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提供必要的补贴。农业保险具有高赔付率和高保费率的特征,仅靠保险企业市场化经营,往往亏损以至无力继续经营。如:美国1981~2000年累计收取纯保费1981亿元,累计赔款支出为2024亿元,平均赔付率为102%.这还不包括必须支出的管理、业务等费用。因此,提供农业保险补贴早已成为许多国家支持和保护农业的一项重要措施,而且补贴也符合WTO规则的绿箱政策。不同的是补贴的具体项目和数额有所不同。有的国家既补贴保险费还补贴经营管理费,甚至有的国家还补贴保险机构的经营亏损。过去我国一般对保险费率和管理费不进行直接补贴,而是对经营主体的经营亏损进行补贴。2004年中央的1号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意见》指出:加快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选择部分产品和部分地区率先试点,有条件的地方可对参加种养业保险的农户给予一定的保费补贴。因此,我国在制定《农业保险法》时应当根据不同险种建立保费和管理费的分级配套财政补贴制度,将补贴经营亏损的做法归入农业保险风险保障基金予以管理。

(二)农业保险税收减免优惠政策。税收减免,是各国扶持农业保险的通常做法。美国《联邦农作物保险法》就明确规定:联邦政府、州政府及其他地方政府对农作物保险免征一切税赋。目前,我国除《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第四款规定为种植业、养殖业、牧业种植和饲养的动植物提供保险业务免征营业税以外,没有其他税收优惠。笔者认为,为了增加准备金积累,降低保险机构经营成本,提高其抗风险能力,同时降低保险费率,减轻农民支付保险费的负担,我国应该在税收方面,给予保险机构更优惠的措施,如:免除经营种植业、养殖业保险业务的全部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和所得税;而且,在税收减免的某些具体问题上,还要注意对强制保险和自愿保险、对政策性保险机构和商业性保险机构有所区别,以通过税收杠杆实现一定程度上的宏观调控。

(三)金融政策支持的方式。我国应当规定如下金融政策支持的方式:农业保险机构因赔付率高经营亏损时,应在政策上允许其申请一定额度的银行无息或低息贷款,或者争取国外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的优惠贷款,用于支付赔款;应建立多样化资金运用机制,允许农业保险经营机构公共性、政策性、低利性的放款等。

(四)适当放宽农业保险经营机构业务范围。即允许农业保险机构在经营农业保险的同时,经营一部分人身保险,实行以险养险。如:墨西哥农业保险的承保范围除种植业保险和畜牧业保险外,还经营农业生产设备的保险和农民人身保险。我国应在允许农业保险机构经营农业保险的同时,亦允许其经营农民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农民短期健康保险等。

(五)应建立国家政策性农业保险经营机构,为其他保险机构提供再保险。再保险具有天然的分散风险的能力,通过再保险,可以将巨灾区域内的累计的风险责任,向区域外分散和部分转移。如:美国通过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对参与农业保险的各种私营保险公司、联营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提供再保险支持。日本则由都、道、府、县的共济组合联合会和中央政府为市、町、村的农业共济组合提供两级再保险。

四、基本保障原则

基本保障原则不仅应与一国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而且也与一国农业保险政策目标密切相关。国外在农业保险的保障水平和保险政策方面主要有两种立法。一种是美国、加拿大、日本的农业保险仅仅是农业保护政策和农民社会福利政策的组成部分,保障水平较高(比如还提供收入保险);另一种是菲律宾等发展中国家农作物保险除了继续具有农村金融政策的目的之外,仍然是农业发展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增进农民福利的目的是其次的。鉴于我国现阶段农民交纳保险费能力、保险机构偿付能力和政府财政能力都很有限的国情,农业保险的目标定位为保持农业可持续发展为宜,我国在设计具体制度时,应当坚持基本保障原则。

(一)限制保额。在确定保额时,应根据预测的平均收获量的成效,或者按投入的生产成本,或者按农民向银行借得的生产贷款金额确定。即要么给农民自留一部分免赔金额,要么只承保其实投入的生产成本。这样,既降低了农民应交保险费,督促其精心管理,又能减轻保险机构支付保险赔偿金的压力,还可以保证农业再生产。

(二)限额赔偿。限额赔偿是指虽发生保险风险且已造成损失,但只要实际收入超过承保时预测的平均收获量的成数,则不予赔偿;否则不足的,则赔偿不足部分。限额赔偿显然区别于比例赔偿。此外,在牲畜保险中,如果发生保险事故时,死亡牲畜的保险额高于市场价值的,则按照市场价值赔偿。有的国家还规定对发生传染病死亡的牲畜,最高只赔偿保额的75%.限额赔偿既能保障再生产,又能有效节约保险基金,增加保险机构抗风险能力。基本保障原则还可以减少农民道德风险及逆选择的发生。

上述四项经营原则,是在借鉴国外农业保险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实际,对我国《农业保险法》应有内容的概括。上述四项经营原则并不是孤立存在的,它们之间有着密切联系。首先强制与自愿相结合原则、政府与市场相结合原则和政府扶持原则是手段原则,是为了保证基本保障原则的实现,而基本保障原则是目的原则,是前三项原则追求的目标。其次不仅农业保险中的某些制度常常同时出现二种以上的经营原则,如:再保险既体现了政府与市场相结合原则,又体现了政府扶持原则;而且一项经营原则还常常需要另一项经营原则的配合,如政府对强制保险给予保费补贴,而对自愿保险不给,或者给予强制保险比给予自愿保险的保费补贴多一些,就体现了政府扶持原则对强制和自愿相结合原则的配合、支持。最后四项经营原则的内容是动态的,如:强制与自愿相结合原则,现在规定的险种是强制保险,以后可能就是自愿保险;基本保障原则的保障水平也会随着经济的发展适时调整。

参考文献:

[1]郭晓航农业保险[M]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1993.

[2]吴勇敏保险法原理[M]大同保监局青年读书会课题小组农业保险的发展模式和监管途径[J]中国保险,2004,(3).

[6]海外开展农业保险的四种模式[J]蔬菜,2003,(9)。

[7]张路雄美国农业保险考察报告[J]中国农村经济,2002,(1).

[8]邢炜墨西哥巴西农业保险对我国农险的启示[J]保险研究,1999,(2)。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3月09日 14:33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法律综合知识相关文章
  • 保险法如实告知义务之探讨
    [摘要]本文就保险法上的告知义务进行阐述,分析存在的问题,并借鉴国外的有关制度,提出了立法制度。[关键词]保险法告知义务最大诚信原则是保险法的基本原则之一。该原则主要体现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都应向对方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我国《保险法》第十六条对告知义务及违反告知义务的后果作出了规定,本文试对该制度作深人探讨。如果把如实告知义务扩大到保险人,那么自然扩大到保险人的代理人,如业务员、医生等。特别在人寿保险或健康保险中,保险人指定的体检医生同样负有如实告知义务,否则,应相应地减轻或免除投保人的责任。一、扩大告知义务主体的范围《保险法》第十六条把告知义务的主体限定为投保人,至于被保险人是否具有同样义务该条并无明文规定。考虑到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危险事项有比投保人更为透彻的了解,因此,告知义务人除当事人外,也应包括被保险人。大多数学者认为《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是保险人的说明义务,以区
    2023-04-23
    207人看过
  •  罪刑法定原则:立法原则的探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条立法体现了罪刑法定原则。具体而言,如果法律明确地规定了某种行为为犯罪行为,那么就依照法律的规定对此行为进行定罪和处罚;如果法律没有明确地规定某种行为为犯罪行为,那么就不得对该行为进行定罪和处罚。这一原则是刑法各项基本原则中处于首要地位的核心原则,也是世界各国刑法理论与实践中普遍接受的基本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条立法体现了罪刑法定原则。具体而言,如果法律明确地规定了某种行为为犯罪行为,那么就依照法律的规定对此行为进行定罪和处罚;如果法律没有明确地规定某种行为为犯罪行为,那么就不得对该行为进行定罪和处罚。罪刑法定原则是世界各国刑法理论与实践中普遍接受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是在刑法各项基本原则中处于首要地位的核心原则。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刑 法 立 法 原 则 研 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立法原则研究是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立法过程中所遵循的原则和规则的研究。这
    2023-09-03
    345人看过
  • 自由贸易原则探讨
    以共同规则为基础。缔约方根据世界贸易组织的协定,有规则地实行贸易自由化。以多边谈判为手段。缔约方通过参加多边贸易谈判,并根据在谈判中作出的承诺,逐步推进贸易自由化。货物贸易方面体现在逐步削减关税和减少非关税贸易壁垒,服务贸易方面则更多地体现在不断增加开放的服务部门,减少对服务方式的限制。以争端解决为保障。世界贸易组织的争端解决机制具有强制性,如某缔约方被诉违反承诺并经争端解决机制裁决败诉,该缔约方就应执行有关裁决,否则,世界贸易组织可以授权申诉方采取贸易报复措施。以贸易救济措施为“安全阀”。缔约方可通过援用有关例外条款或采取保障措施等贸易救济措施,消除或减轻贸易自由化带来的负面影响。以过渡期方式体现差别待遇。世界贸易组织承认不同成员之间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允许发展中成员履行义务有更长的过渡期。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推进外商投资管理制度改革,在
    2023-07-05
    428人看过
  • 探讨刑事非法经营案立案追诉标准
    违反国家规定,进行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违反国家有关盐业管理规定,非法生产、储运、销售食盐,扰乱市场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非法经营食盐数量在二十吨以上的;2.曾因非法经营食盐行为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食盐,数量在十吨以上的。(二)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等许可证明,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2.非法经营卷烟二十万支以上的;3.曾因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三年内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且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2023-07-07
    322人看过
  • 分业经营分业监管原则
    法律综合知识
    一、分业经营分业监管原则分业经营就是指对金融机构业务范围进行某种程度的分业管理。按照企业管理的程度不同。分业经营管理有三个层次:第一个层次的分业经营管理是指金融业与非金融业的分离;第二个层次的分业经营管理是金融业中银行、证券和保险三个子行业的分离;第三个层次的分业经营管理是指银行、证券和保险各子行业内部有关业务的进一步分离。比如在证券业内部,经营证券承销业务、证券交易业务、证券经纪业务的金融机构的分离。我们通常所说的分业经营是指第二个层次的金融业中银行、证券和保险之间的分离。依据我国现有法律规定,我国金融业中银行、证券、保险、信托四个子行业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管理。各个子行业都有各自的主管机构,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各子行业不得进入其他子行业的业务领域。分业经营管理也并非完美无瑕,也有许多不足。特别是随着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和金融市场的逐步对外开放,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缺陷也愈加明显。严格
    2022-04-06
    141人看过
  • 农业保险法基础理论及制度构建探讨
    【本文摘要】本文拟借鉴国外农业保险立法经验,研究农业保险法的基本理论问题,以期对构建我国的农业保险法律制度有所裨益。本文拟借鉴国外农业保险立法经验,研究农业保险法的基本理论问题,以期对构建我国的农业保险法律制度有所裨益。一般原理农业是一个弱质产业,这主要体现为在农业生产过程中,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构成对农业的巨大威胁。所谓农业保险有广狭义之分,其区分依据多为承保标的。狭义的农业保险仅指农作物种植业保险与养殖业保险,而广义的农业保险除了农作物种植业与养殖业保险外,还包括从事广义农业生产的劳动力及其家属的人身保险和农场上的其他物质财产的保险。我国学术界和实务界目前一般采用狭义农业保险概念,而将广义农业保险涵盖在农村保险的概念之中,我们以下的分析仅限于狭义农业保险。农业保险作为财产保险的一种,其当事人间基本法律关系与运行原理与一般财产保险应当大致相同,基于此,可将其定义为:保险人为农业生产者(投保
    2023-06-07
    249人看过
  • 公司在外地经营的风险探讨
    注册地址与实际经营地址不一致存在风险。公司的注册地址应与实际经营地址一致,但由于注册和迁移,许多企业没有改变实际经营地址与注册地址的一致性,这可能导致工商部门在实地考察中没有企业,将被列入异常经营名单。如果注册地址发生变化,建议尽快变更,避免法律风险。《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什么是公司注册地址公司地址如何认定,世界各国和地区公司法规定颇不一致。如日本商法以总公司(本公司)所在地为其住所;英国公司法以公司实际上进行管理的地方为其住所;美国法以公司注册的地方为其住所;德国公司法规定公司地址由公司章程确定,通常可以是公司的经营住所、业务领导部门或行政部门所在地。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办事机构所在地,即公司开展业务活动和处理公司事务的公司机构所在地。对于达到一定规模的公司来说,公司的办事机构往往有多处,考虑到公司地址的上述意义,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公司地址只能有一个,因此在
    2023-07-05
    147人看过
  • 农业保险的原则包括哪些
    一、农业保险的原则包括哪些1.保险利益原则: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必须对保险标的具有合法利益才能进行投保,对于农业保险来说,例如养猪场主对猪具有保险利益,可以进行投保,而养猪场附近的邻居对养猪场没有保险利益,不能作为被保险人进行索赔。2.最大诚信原则:农业保险是合同行为,保险合同双方包括保险人和投保人,在签订或履行合同时都应该讲究诚信,共同维护保险公平。3.近因原则:近因是指在风险和损失之间,导致损失的最直接、最有效、起决定作用的原因,当保险人承保的风险事故是引起损失的近因时,保险人负责赔偿。例如,一份保障猪瘟的保险,猪只有患有猪瘟才能得到赔付。4.损失补偿原则:农业保险事故发生,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的,保险公司对实际损失进行补偿。这个补偿不会超过损失,不会让被保险人通过保险额外获益。5.代位求偿原则:只适用于财产保险,保险事故由第三者造成并负有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支付赔款后,被保险人的要求赔
    2023-09-28
    354人看过
  • 保险经营的特殊原则是怎样的
    一、保险经营的特殊原则是怎样的1.风险大量原则(大数法则):又称大数定律或平均法则。人们在长期的实践中发现,在随机现象的大量重复中往往出现几乎必然的规律,即大数法则。概率论的大数法则是保险人计算保险费率的基础,只有承保大量的风险单位,大数法则才能显示其作用。此法则的意义是:风险单位数量愈多,实际损失的结果会愈接近从无限单位数量得出的预期损失可能的结果。据此,保险人就可以比较精确的预测危险,合理的厘定保险费率,使在保险期限内收取的保险费和损失赔偿及其它费用开支相平衡。保险公司正是利用在个别情形下存在的不确定性将在大数中消失的这种规则性,来分析承保标的发生损失的相对稳定性。按照大数法则,保险公司承保的每类标的数目必须足够大,否则,缺少一定的数量基础,就不能产生所需要的数量规律。但是,任何一家保险公司都有它的局限性,即承保的具有同一风险性质的单位是有限的,这就需要通过再保险来扩大风险单位及风险分
    2023-04-23
    243人看过
  • 数罪并罚的原则探讨?
    数罪并罚的一般原则具体如下:人民法院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数罪并罚是指对犯两个以上罪行的犯人,就所犯各罪分别定罪量刑后,按一定原则判决宣告执行的刑罚。数罪并罚遵循的原则各国刑事立法都规定了数罪并罚的原则,归纳起来主要是:吸收原则以重并轻,采取重罪吸收轻罪或重刑吸收轻刑的原则。1.重罪吸收轻罪只按照数罪中最重罪的法定刑判刑,即通常说的从一重处断。例如某人既犯杀人罪,又犯盗窃罪,则按杀人罪规定的刑罚判刑。中国唐、明、清律都是这样。如唐律名例六中规定:诸二罪以上俱发,以重者论。等者从一。若一罪先发,已经论决,余罪后发,其轻若等,勿论;重者更论之,通计前罪,以充后数。2.重刑吸收轻刑即将所犯数罪分别叛刑后,只执行最重的刑罚。1960年《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40条对数罪合并规定了两种处罚方法,而首先是规定重刑
    2023-07-06
    63人看过
  • 工程变更原则的探讨
    1、设计文件是安排建设项目和组织施工的主要依据,设计一经批准,不得任意变更。只有当工程变更按本办法的审批权限得到批准后,才可组织施工;2、工程变更必须坚持高度负责的精神与严格的科学态度,在确保工程质量标准的前提下,对于降低工程造价、节约用地、加快施工进度等方面有显著效益时,应考虑工程变更;3、工程变更,事先应周密调查,备有图文资料,其要求与现设计相同,以满足施工需要,并填写变更设计报告单,详细申述变更设计理由(软基处理类应附土样分析、弯沉检测或承载力试验数据)、变更方案(附上简图及现场图片)、与原设计的技术经济比较(无单价的填写估算费用),按照本办法的审批权限,报请审批,未经批准的不得按变更设计施工;4、工程变更的图纸设计要求和深度等同原设计文件。变更工程价款的原则是什么?承包人按照工程师的变更指令实施变更工作后,变更工程的费率或价格,往往是双方协商时的焦点。计算变更工程应采用的费率或价格
    2023-07-03
    361人看过
  • 探讨管制法律原则及其应用
    管制的法律规定是管制的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执行。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2、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3、按照执行机关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4、遵守执行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5、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执行机关批准。管制的法律规定《刑法》第三十八条【管制的期限与执行机关】管制的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判处管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违反第二款规定的禁止令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第三十九条【被管制罪犯的义务与权利】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遵守法律、行政
    2023-07-07
    424人看过
  • 我国巨灾保险立法模式探讨
    一、立法模式的含义及其重要性对于立法模式,目前学界尚未形成被公认的解释或者界定,所以对于立法模式的概念仍没有成熟的表述。结合学界的研究成果,笔者认为,立法模式应包含以下两层含义:第一,立法模式由立法权、立法主体、立法目的、立法内容、立法程序、立法技术等核心要素组成。在不同历史时期,面对不同的国情和法治状况,针对不同的调整对象,这些核心要素的特点是不一样的,这也决定了立法模式不应是固定不变的。第二,立法模式最终体现出来的是它的外部表现形式,主要表现为法典化形式,单行法律、法规的形式,或者兼而有之。立法模式,就其性质而言属于立法形式的范畴。依据通常道理,事物的内在内容决定其表现形式,事物的表现形式为内容服务。但是,立法模式由立法权、立法目的、立法主体、立法内容这几大要素构成,并辅之以立法程序、立法价值等要素。在立法过程中,立法模式在相当程度上决定着立法内容的取舍、立法的价值导向和立法技术的适用
    2023-04-13
    322人看过
  • 民营企业融资风险的探讨
    民营企业融资方式的风险有:1.民间筹资容易使这种筹资方式陷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2.通过骗贷手段融资,编制虚假信息和财务报告,提供虚假保证,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银行的贷款;3.不当使用融资,用借来的钱形成的资产作为抵押进行融资再融资。民营企业融资租赁业务有哪些规定民营企业融资租赁的相关规定包括《民法典》中第七百三十五条规定的融资租赁合同的定义,第七百三十六条的融资租赁合同内容和形式,第七百三十七条规定的是融资租赁合同无效情形,第七百三十八条规定的是租赁物经营许可对合同效力影响等。根据《贷款通则》第十一条,贷款期限根据借款人的生产经营周期、还款能力和贷款人的资金供给能力由借贷双方共同商议后确定,并在借款合同中载明。
    2023-07-06
    371人看过
换一批
#法律综合知识
北京
律师推荐
    #法律综合知识 知识导航
    展开

    法律综合知识是指涵盖法律领域各个方面的基础知识和应用技能。它包括法律理论、法律制度、法律实务等方面的内容,涉及宪法、刑法、民法、商法、经济法、行政法等多个法律领域。... 更多>

    #法律综合知识
    相关咨询
    • 什么是分业经营管理原则?
      上海在线咨询 2023-06-12
      依据证券法第6条的规定,证券业和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管理,证券公司与银行、信托、保险业务机构分别设立。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分业经营就是指对金融机构业务范围进行某种程度的“分业”管理。按照企业管理的程度不同,分业经营有三个层次:第一个层次的分业经营是指金融业与非金融业的分离;第二个层次的分业经营是金融业中银行、证券和保险三个子行业的分离;第三个层次的分业经营是指银行、证券和保险
    • 民法典业主如何在住宅共用部位经营问题探讨
      湖北在线咨询 2022-05-10
      按照物业管理条例,参照管理规约等相关规定,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即使是利用共用部位进行经营,也应当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并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既然业主强烈反对该经营行为,同时该医院又不能出示合法手续,认为自身权益受到侵犯的业主可以向房管局投诉,也可
    • 之订立基本原则
      台湾在线咨询 2022-10-26
      订立合同时,谈判双方都应遵循一定的原则,只有这样,合同的订立才有意义。1诚实信用的原则讲诚实、守信用,是合同当事人在经济往来中应遵守的原则,也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准则。不诚实、不讲信用是经济交往中的大忌。目前,全国各级政府组织企业开展的“重合同守信誉”活动,就是为了促进合同当事人的诚实信用度,进而促进企业依法管理,提高市场竞争能力。2公平的原则在签订合同过程中,任何一方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任
    • 我国失业保险制度的原则我国失业保险制度的原则
      新疆在线咨询 2022-10-21
      一强制性原则,这是社会保险的一项基本属性。首先失业保险的强制性是通过高层次立法来实现这是保障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的首要条件。在参加人员范围、享受条件、缴费比例等方面有严格规定。二公平与效率兼顾,突出效率的原则公平原则是社会保险的通用原则,而效率原则对失业保险具有独特的意义。三适时调整原则。所谓适时调整就是对失业保险的缴费比例、失业保险金支出结构和救济水平可以在一定范围内作出变动。四适度水平原则。一强制
    • 什么是保险业务经营商业保险业务?保险人是否可以自主组织经营商业
      云南在线咨询 2022-03-06
      保险法规定,经营商业保险业务,必须是依照保险法设立的保险,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经营商业保险业务。这就明确了保险业实行专业经营的原则,只有依法设立的保险,才具备经营商业保险业务的主体资格。经营商业保险业务,就是以商业的原则筹集和运用保险基金。保险人承保风险,收取保险费,建立保险基金,并运用保险基金履行赔付责任,对于作为后备的保险资金,加以合理运用,使保险基金能够增值,增强保险人的偿付能力。因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