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什么情况下股东会失去资格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3-24 15:03:24 339 人看过

1、股东在什么情况下会丧失资格?

1、所持股份已转让

<2、股东义务未按公司章程履行,但已注销公司名称

<3、因政府处罚被剥夺股东权利

<4、,公司减资、法律规定的其他原因、股东资格的取得和股份的继承股东资格的取得包括原取得和后取得。原始收购是指直接向本公司认购股份,包括收购设立和增资。为取得股东资格,必须同时满足公司的实际出资和法定设立。依法设立公司是投资者取得股东资格的必要条件。如果投资者缴纳出资,但公司未能成立,投资者就不能取得股东资格。也就是说,投资者的身份随着公司的成立而转变为股东。没有公司,股东的资格是不可能的。设立过程中不存在股东资格、设立失败或者设立无效。通过增资取得股东资格,有必要区分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注册资本,应当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由股东会决定。因此,对于有限责任公司来说,除了按照出资协议出资外,公司股东大会还必须按照程序作出有效的增资决议。实际上,公司与第三人之间存在两种法律关系:一种是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内部法律关系;另一种是公司与第三人之间缴纳出资的外部法律关系。前者由公司法调整,后者由普通民法调整。后者的效力受前者效力的制约,即增资未经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即使投资方与公司达成投资协议并实际支付资本,投资协议将因公司增资无效而失效,投资者不具备股东资格。《公司法》对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发行新股的规定更为严格。发行新股除股东大会决议外,还必须经主管部门批准,该决议仍然有效。因此,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发行新股要取得股东资格,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即股东大会依法作出决议,经主管部门批准,投资者按照约定认缴出资。关于出资与股东资格的关系,笔者认为应根据各国对公司资本概念的实施情况而有所不同。采用法定资本制度的国家对公司成立前资本到位的确定有严格的要求,而采用授权资本制度的国家对公司成立前资本充足率的要求较低。因此,在法定资本制度下,股东出资与股东资格之间不必建立一一对应的法律关系,但在实行法定资本制度的国家,应当根据对公司的实际出资情况取得股东资格。作为公司的股东,应当首先承担股东的相应义务,才能享有股东的相应权利。股东对公司的实际出资是保证公司资本真实性和维护公司交易安全的保证。但是,无论缺陷投资者是否具备股东资格,都应区别于一般缺陷或重大缺陷。如果是重大瑕疵,即完全没有出资,则根据上述分析,瑕疵投资者不具备公司股东资格;如果出资不完全到位,则应当具备股东资格,因为其已经履行了部分出资义务,除非公司因出资严重不足而未设立。瑕疵投资者取得公司股东资格的,其股权瑕疵。一方面构成对公司及其他股东的违约责任,另一方面也构成对公司法人财产权的侵害。同时,股东的权利也受到限制。

连续收购又称继承收购或衍生收购,包括转让收购、继承收购、赠与收购和因公司合并取得股东资格。转让收购是最常见的后续收购方式。无论是哪种类型的公司,股东的出资都可以转让。但由于公司性质不同,对股东出资的限制也不尽相同。

股东的出资,通常称为股权,在“转让出资”时按现行价格转让。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3月05日 10:03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股东会相关文章
  • 代表股东诉讼在什么情况下
    股东代表诉讼的提起条件是:1、主体资格: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2、前置程序。3、诉讼请求:股东代表诉讼不同于股东为维护自身利益向公司或其他人提起的直接诉讼。股东诉讼概念种类1、股东代表诉讼股东代表诉讼,也称股东间接诉讼,是指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他人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公司拒绝或者怠于向该违法行为人请求损害赔偿时,具备法人资格的股东有权代表其他股东,代替公司提起诉讼,请求违法行为人赔偿公司损失的行为。股东代表诉讼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公司利益和股东整体利益,而不仅仅是个别股东的利益。为保护个别股东利益而进行的诉讼是股东直接诉讼。2、股东直接诉讼这是指股东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行为提起的诉讼。《公司法》规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
    2023-08-12
    445人看过
  • 如何让未出资的股东,失去股东资格
    一、建议在公司章程中设置限制瑕疵出资股东权利的条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七条规定“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公司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该股东请求认定该限制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公司章程中可以设置限制瑕疵出资股东权利的条款,对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约定其仅有权按照其实缴的出资享有表决权、利润分配请求权,在其按章程约定履行完毕出资义务前,不享有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权。二、建议在公司章程中设置“股东失权”条款所谓“股东失权”是指公司对于怠于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可以催告其在一定期限内缴纳出资,逾期仍不缴纳的即丧失其股东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八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
    2023-06-21
    107人看过
  • 股东大会的决议在什么情况下不成立?
    其一,股东大会不具备决议能力或资格。股东大会是公司意思的决定机关,采取会议体的形式,通过决议的方式作成公司的意思,因此,是否合法召集股东大会,是判断决议成立与否的一个重要因素。如果股东大会召集程序的瑕疵,足以影响股东的集会被认为是股东大会的,即认为是股东大会决议不成立的原因。具体而言,股东大会是由全体股东构成的集会对全体股东当然应赋予出席股东大会的资格或机会,同时,股东大会必须经有召集权人的召集、通知或公告召开股东大会的决议事项,符合出席法定数要求,这是股东大会的最低构成要件。欠缺这一要件,不能构成合法的公司意思机关。其二,股东大会决议欠缺成立要件。各国公司法对于普通决议或者特别决议都规定了最低表决权数,该表决权数不同于出席法定数,出席法定数是股东大会成立的构成要件,而表决权数是股东大会决议的成立要件,如果股东大会对决议事项的表决同意数未达最低表决权数,则股东大会决议不成立。如果股东大会对
    2023-06-09
    166人看过
  • 佛山什么情况下丧失教师资格?
    什么情况下丧失教师资格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故意犯罪被判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人员,已经获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丧失教师资格者,由其工作单位或者户籍所在地相应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教师资格认定权限会同原发证机关办理注销手续,收缴证书,归档备案。
    2023-12-15
    124人看过
  • 哪些情况下需要进行股东资格确认
    股东资格确认一般属于民事确权纠纷。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是指股东与股东之间或者股东与公司之间就股东资格是否存在,或者具体的股权持有数额、比例等发生争议而引起的纠纷。涉及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因此股东资格确认属于民事纠纷。一、股权纠纷的种类股权纠纷主要分为四类:股东出资纠纷、股权确认纠纷、股权转让纠纷、股东权利纠纷等。1、股东出资纠纷股东出资纠纷是股东在公司设立过程或增资过程中,因履行向公司投入资金或物等资本过程中所发生的纠纷。在司法实践中,股东出资纠纷主要有:(1)股东虚报出资额,有关验资单位出具虚假的验资证明,使不符合条件的“公司”得以登记;(2)先出资后抽逃,公司发起人在设立时,通过借款等方式筹措资金划到验资帐户上,一旦完成验资后,即以各种形式将资本进行抽逃。2、股权确认纠纷股权确认实质上就是股东资格的确认。在司法实践中,因股东资格而产生的股权确认之诉是较为常见的一种纠纷和诉讼,
    2023-06-27
    275人看过
  • 在什么情况下股权质押要经股东同意
    《公司法》等相关法律并未规定股权质押是否应经股东同意。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条第四项的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可以出质。第四百四十三条规定,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股权质押能否变更股东1、股权质押并没有改变原股东身份,不需要变更股东。只是股权质押后,需要到相关部门进行登记,注明该股权经过质押了,存在权利限制。2、股权出质以后,不得转让。(1)要使转让合法有效,必须由出质人和质权人协商同意。(2)而且转让所得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3)因为虽然在出质以后,该出质的股权仍然是出质人所有,也只有出质人才能享有处分权,但是该出质的股权在出质后已经被质权人以登记形式占有,成为债权的担保,所
    2023-07-26
    482人看过
  • 股东如何在公司亏损情况下撤资
    股东是不能退股的,如果还有人想继续经营公司,想退股的股东可以把股份转让给想继续经营的股东,如果都不想继续经营,可以解散公司,进如清算程序,清算后如果有剩余财产,就按出资比例分给股东,账就可以这么算的。企业与持有企业股份的员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不能要求员工退回持有的该企业股份。劳动关系与股东权分属不同的法律范畴,股东权是股东对企业的所有权,是一种综合权利。股东退股的方式股东退出公司可以选择适用转让出资或者强制公司收购股份的方式,在此仅就公司收购展开研究。在英美法系国家,强制公司回购异议股东的股份,其目的在于平衡异议股东和公司以及其他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任何一个股东加入一个公司,总是有着他的投资偏好,当公司变化得不符合其投资偏好,甚至是不能忍受时,该股东就会产生离开公司的想法。从对方来看,公司在其他股东的操控之下,会发生巨大的变化,而这种变化是另一种投资偏好。因此,同意异议股东离开公司就成
    2023-07-07
    489人看过
  • 股东在什么情况下可能成为被告
    股东在怠于行使股东义务,损害公司、债权人或其他股东的利益的情况下可能成为被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股东在什么情况下可以退股《公司法》第七十五条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3-07-21
    265人看过
  • 形式要件欠缺情况下的股东资格认定
    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的形式要件是指能够证明股东资格的各种证明文件,包括股东名册、公司章程、工商登记以及出资证明书。一般来讲,在合法、规范的情况下,以上证明文件应当是齐备而一致的,但实践中大多数公司都存在股东的相关证明材料不全或者相互冲突的问题。这就需要综合考虑多种因素,根据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选择确认股东资格的标准。通常情况下,当公司或其股东与公司外部人员对股东资格发生争议时,应当根据工商登记认定股东资格;当股东与公司之间或股东之间就股东资格发生争议时,应优先考虑股东名册的记载。同时,在上述标准中,公司章程具有较高的证明效力,但如果根据股东名册、实际出资情况、在公司实际享有的股东权利等证据,能够证明公司章程的记载确实不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的除外。【延伸阅读】公司法司法解释二全文注册各类内资公司经营范围参考公司章程范本下载(标准板)公司合同和公章的区别一、公司股东分类(一)隐名股东和显名股东以出
    2023-06-23
    54人看过
  • 股东如何在法人失联的情况下退出股份?
    有几种方式:1、股权转让,2、出现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或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这三种情况的,可以起诉要求公司回购股份,3、要求公司解散。股份公司法人不是股东可以吗?我国《公司法》第十三条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而董事和董事会是由股东大会产生董事长的产生由公司章程规定(公司章程也由股东大会产生)而股东大会完全可以出于各种考虑选举没有公司股份的人进入董事会甚至担任董事长经理并确定他法人代表的身份(当然事实上这种情况比较少见)所以说董事长也好法人代表也好都可以没有公司的股份。从法律上来说因为没有任何一条法律规定公司的董事长、法定代
    2023-07-06
    53人看过
  • 什么情况下律师资格证会吊销
    按照我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律师有下列行为,情节严重的,将会被吊销律师资格证:(一)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方式影响依法办理案件的;(二)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的;(三)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四)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的;(五)接受对方当事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与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权益的;(六)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的;(七)煽动、教唆当事人采取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非法手段解决争议的;(八)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的;(九)泄露国家秘密的。律师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
    2023-03-27
    256人看过
  • 失业金在什么情况下会停止
    符合以下情况停止享受失业保险:1、失业人重新就业的;2、应征服兵役的;3、移居境外的;4、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5、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一、领失业金中途单位要求上保险还需要停失业金吗领取失业金中途又买社保了,是不能再继续领失业金的,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重新就业的;应征服兵役的;移居境外的;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二、重新就业报停失业金重新就业,需要上报停止申领失业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不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骗取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责令退还;情节严重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
    2023-06-27
    92人看过
  • 哪些情况下公司法人资格会丧失
    一、哪些情况下公司法人资格会丧失法人资格,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公司的法人资格会因为公司合并;破产;解散而丧失。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二、哪些情况下可以开分公司注册公司在公司登记的辖区以外从事的经营活动构成以下情形之一的,才需要在经营活动的发生地设立分公司:1、以公司在登记地以外的机构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的,没有经营资格的机构不得对外签订合同;2、在公司登记地以外从事生产、加工、包装、分装等生产活动的;3、需要在公司登记地以外向购买者开具发票的;4、需要在公司登记地以外设置收款柜台收款
    2024-01-06
    360人看过
  • 一股东会决议在哪些情况下无效
    股东会决议在出现下列情况时无效:1、股东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2、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经撤销后无效。人民法院可以应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股东告公司股东会决议无效甲公司是乙公司的股东,甲公司起诉到法院要求确认乙公司于2006年3月20日(第一次会议)与2006年5月20日(第二次会议)召开的两次股东会会议无效。甲公司说其并不知道乙公司召开股东会的事。第一次的会议决议上有甲公司的公章,但甲公司称从未授权任何人在股东会决议上盖章,第二次会议决议上没有甲公司的公章。本公司的公司章程中规定: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股东会会议应对所议事项做出决议,决议应由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但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修改公司章
    2023-07-28
    378人看过
换一批
#公司组织结构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股东会
    词条

    股东会是指公司中由全体股东组成的机构,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股东会享有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等权力。 股东会是公司的核心机构,代表股东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确保公司的正常运营和可持续发展。 在有... 更多>

    #股东会
    相关咨询
    • 公司股东什么情况下会丧失股东资格?
      江苏在线咨询 2023-06-12
      在以下情况发生时,股东会丧失股东资格: 1、所持有的股份已转让 2、未已公司章程规定履行股东义务,而受到除名处置的 3、因受到政府处罚被剥夺股权的 4、公司减资 5、法律规定的其他事由
    • 股东失信情况下会怎么样
      湖北在线咨询 2023-11-06
      可以是股东,但不能是法定代表人,对公司不会存在影响。
    • 疫情之下股东会在什么情况下才会考虑?
      宁夏在线咨询 2022-10-14
      可以通过电视电话会议、信函、邮件等形式召开,《公司法》对于股东会的通知、召集、议事规则、表决程序等进行了明确规定。但是对于股东会的召开形式没有明确的限制性规定。因此,除现场会议外,经股东同意,也可以通过电视电话会议、信函、邮件等形式召开股东会。值得注意的是,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 在什么情况下,格式条款将失去法律效力?
      浙江在线咨询 2024-12-27
      一般而言,格式条款具有法律效力。然而,在以下情形之一下,该格式条款将被视为无效: 1.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2.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3. 该格式条款导致对方遭受人身损害; 4. 该格式条款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对方财产损失。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以下情形之一将使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
    • 什么情况下会有名义股东?
      青海在线咨询 2022-11-11
      1、真实的出资人不愿意公开自己的身份的情况下,就可能会与他人签订代持股协议,出现名义股东。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四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前款规定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