奖品致人损害,商家应否承担赔偿责任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4-04-02 03:35:29 273 人看过

商家奖品可以看做是一种赠品,也即商家与顾客之间形成了赠与合同关系。赠与合同中,一般不要求赠与人承担瑕疵担保义务。但有例外,即在附义务赠与中,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违约责任。商业赠与可看做是附义务赠与,因为商业赠与中,买方必须先购卖方商品,付出对价后,才能享有取得赠品的权利。你抽奖所得的电热毯,虽名为免费赠与,但其实质仍是商品买卖行为,因为你获得奖品的前提是购买商业公司一定的商品,否则无权免费获得奖券,从而得到电热毯。附赠行为作为一种营业手段,与其销售行为不可分离,因此,要求附赠行为中的赠品承担与销售行为中商品同样的法律责任也是必然的。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三条第(二)项规定,不得利用有奖销售的形式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

《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不得降低促销商品(包括有奖销售的奖品、赠品)的质量和售后服务水平,不得将质量不合格的物品作为奖品、赠品。”

因此,商业公司以电热毯属于奖品而不是商品为由拒绝赔偿损失的做法是错误的。

不承担产品侵权责任的情形

根据我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和侵权行为法的一般原理,产品责任的抗辩事由有:

1、未将产品投入流通。产品投入流通指任何形式的出售、出租、抵押、出质、典当等交易行为。如产品仍处于生产、仓储阶段,则不属投入流通。

2、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如果产品的缺陷是在流通过程中,由于销售者或运输者、仓储者的过错引起的,此时应由销售或运输者、仓储者负责。这一抗辩事由所免除的是生产者的最终责任而不是外部责任,即受害者仍有权请求生产者赔偿,而生产者仍应赔偿,然后再向最终的责任者追偿。

3、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存在。

4、时效抗辩。因产品存在缺陷致人损害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时起计算,但自缺陷产品交付最初用户和消费者起满10年,请求权消灭,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

5、使用者的过错。如果损害的发生是由于使用者的过错引起的,如超过安全使用期仍使用产品,不按照规定的用途和注意事项使用产品等,则生产者、销售者不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二条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2月03日 13:36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法律综合知识相关文章
  • 销售缺陷产品致人损害案件赔偿责任的承担
    2003年7月,原告王财生在江西省铅山县湖坊镇经营超市期间,被告苏代良向其推销唐山市田力乳业有限公司生产的田力牌奶粉。该奶粉的生产厂家为唐山市田力乳业有限公司,其生产的奶粉在2003年11月经国家调查组在安徽省阜阳市的抽检中列为不合格奶粉。被告苏代良系江西省横峰县龙门乡的个体工商户,向被告供货的为唐山市田力乳业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原告购得该奶粉后,在当地进行销售,因奶粉质量不合格,导致湖坊镇二名婴儿营养不良,造成了人身损害。铅山县工商局将该奶粉送检,结果表明奶粉中蛋白质含量明显低于国家标准,系劣质奶粉。事后,原告对二名婴儿进行了赔偿。同时,铅山县工商局对原告作出没收违法所得与罚款的行政处罚。原告就上述损失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各项损失3428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横峰法院审理认为,涉案的田力牌奶粉质量不合格是因蛋白质含量明显低于国家标准,该产品缺陷通常是在产品投入流通时就已存在,原、
    2023-06-07
    199人看过
  • 用人单位应否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问题
    《工伤保险条例》没有规定用人单位应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而雇主人身损害赔偿责任中包含了精神损害赔偿的内容,这是导致两者赔偿数额差距的一个重要方面,也是学者诟病最多的地方,不能不说是《工伤保险条例》的一个重大不足。而实践中发生工伤事故用人单位有重大过错的比比皆是,如接二连三的矿难事故,基本上是由于用人单位不具安全生产条件而导致事故发生,用人单位存在重大过错。又如建筑施工中,用人单位违章强令劳动者冒险作业导致工伤事故的也较为常见。用人单位工伤事故责任不考虑劳动者的过错无疑是正确的,但也不考虑用人单位的过错,不论用人单位有无过错,其赔偿的责任都一样,无疑是一个重大漏洞。故笔者认为,为弥补《王伤保险条例》的不足,在劳动者举证证明用人单位对工伤事故的发生有重大过错的情况下,应允许劳动者或劳动者的直系亲属提起精神损害赔偿请求。一、临时工受伤可以按工伤吗如果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成立劳动关系,
    2023-02-06
    427人看过
  • 哪些人应该对人身损害赔偿承担责任?
    侵害人致人受伤,尚未造成残疾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医疗费一般包括医药费、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必要的营养费等。侵害人致人残疾的,除应当承担医疗费、误工费等全部费用外,还应当赔偿残疾者的生活补助费、生活自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以及残疾者致残前实际抚养而又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的必要的生活费。侵害人致死亡的,除应当承担医疗费等全部费用外,还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死者生前实际抚养而又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的必要的生活费。人身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哪些根据人身伤害的不同结果,人身损害赔偿的范围有所不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
    2023-07-02
    203人看过
  •  偏方引发损害,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偏方行为若导致他人受到损害,行为人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如果行为人由于过错导致他人民事权益受到侵害,则应承担侵权责任。也就是说只要行为人存在过错,就必须承担民事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偏方行为若导致他人受到损害,行为人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如果行为人由于过错导致他人民事权益受到侵害,则应承担侵权责任。也就是说只要行为人存在过错,就必须承担民事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过 错 与 减 轻 责 任 : 偏 方 责 任 问 题 探 讨过错责任原则和过错推定原则是我国侵权法中非常重要的两个原则。过错责任原则是以过错作为价值判断标准,判断行为人对其造成的损害应否承担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这是我国侵权法的基本归责原则,是主要的归责原则,调整一般侵权行为的责任归属问题。而过错推定原则则是指在法律有
    2023-10-03
    319人看过
  • 国家侵权更应当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一、精神损害赔偿的实质是什么?对自然人而言,不管通过什么样的方式对其造成侵权损害后果,我们都可将损害后果分为直接物质利益的损失(物质财产的毁损灭失或失去获取物质利益的机会)、生命、健康和人身自由的损失(丧失或被不当剥夺正常情况下应该享有的生命权、健康权和人身自由)、人格、名誉和精神不受非法折磨的损失(本人或亲属遭受名誉贬损、社会评价降低和精神极度痛苦、忍受心灵上的折磨)等三种类型。需要说明的是,对被侵权对象造成的精神类疾病应属于人身健康方面的损害,而不是纯粹精神方面的损害;当然,失去生命、健康、财产、人身自由或人格、名誉受损与精神上遭受痛苦或忍受折磨有着直接的因果关系,但精神上的痛苦毕竟是一种加重的损害后果,是客观存在且完全可以独立开来进行分析的一种损害后果。所以,针对此三种类型的损害后果所应采取的赔偿或救济措施也应当是三种表现形式,即对直接物质利益损失的赔偿(金钱方式赔偿)、对生命、健康
    2023-04-24
    87人看过
  • 导游介绍购物应否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梁某跟随某旅行社去某地旅游,在旅游途中,在导游沈某的介绍和带领下去某礼品店购物,买得一价值2000元的玉石,该店以及导游沈某均表示玉石绝对正宗、物有所值。但回家后经专家鉴定,仅是普通玉石,价值200左右。后来经有关部门调查发现,导游沈某与该礼品店有挂钩,且回扣率高达40%。那么随团旅客途中所购商品出现质量问题,法律如何保障?根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15条的规定: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不得向旅游者兜受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的物品,不得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第16条规定: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不得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以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本案中导游的行为就是一种明显的串通经营者欺骗旅游者的行为,该礼品店的行为已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旅游者梁某有权根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17条的规定,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投诉,要求商家进行赔偿。
    2023-04-24
    61人看过
  • 违约责任应该承担哪些损害赔偿责任
    一、违约责任应该承担哪些损害赔偿责任违约责任应该承担以下损害赔偿责任:1.赔偿损失。《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2.支付违约金。《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二、合同违约情形包括
    2023-09-06
    86人看过
  • 承揽人致人财产损害,定作人应否承担民事责任
    要根据纠纷实际发生情况来分析,可能需要赔偿可能不需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的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也就是说,在承揽合同中,发生人身损害由承揽人承担责任为一般原则,定作人承担相应责任为例外。定作人是否承担赔偿责任在于其是否具有定作、指示或者选任中的过失。《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条【承揽合同定义和承揽主要类型】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一、一般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是什么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就是指构成法律责任所必备的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的总和。即判断行为人是否应负民事责任的标准。(一)民事违法行为的存在。行为的违法性是构成民事责任
    2023-03-15
    355人看过
  • 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由谁承担赔偿责任?
    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的免责事由是什么?完全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并经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环境污染损害的,免于承担责任。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有什么特殊之处?环境污染侵权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的免责事由是什么?完全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并经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环境污染损害的,免于承担责任。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有什么特殊之处?环境污染侵权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3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到污染损害起时计算。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纠纷解决方式有哪些?对于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处理,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2023-06-08
    225人看过
  • 单位是否因工作致他人损害需承担赔偿责任?
    工作中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单位承担赔偿。用人单位作为责任人与具体行为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一方支付工资,另一方提供劳动力。劳动者为用人单位的利益工作,用人单位享有劳动者的劳动或者工作成果,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承担侵权责任。劳动者有过错的,用人单位可以向劳动者追偿。用人单位工作人员因执行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需要承担侵权责任吗?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的损害的,饲养人需要承担侵权责任。《民法典》的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
    2023-07-12
    386人看过
  • 无资质拆房人致人损害房主应否承担责任?
    [案情]2008年3月,江西于都县村民钟某将自家的一栋旧平房发包给本村的谢某等人拆除,谢某雇请本组的李某、张甲、张乙、张丙做工。在拆房过程中,墙体突然倒塌,将正在做事的李某压成重伤,经抢救无效死亡。李某的亲属将谢某与钟某起诉至法院要求,要求他们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分歧]雇主谢某应承担赔偿责任是无可争议的。但对于房主钟某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存在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钟某将拆房工程发包给无资质的谢某,其对承揽人的选任存在明显过失。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故其依法应对李某的死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①另一种意见认为,钟某的房屋只有一层半且是土木结构,面积不大,拆除这样的房屋所需的技术含量要求不是很高,房
    2023-06-06
    495人看过
  • 【人身损害】产品责任谁承担
    产品质量侵权责任,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因产品存在缺陷而造成他人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时,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一般认为,构成产品侵权责任,须具备以下要件,一、须产品存在缺陷,任何一项产品责任的承担都是是以产品存在缺陷为前提。二、须有人身、财产的损害事实。三、须有因果关系。即人身、财产损害的事实是由产品的缺陷所致。《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41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以下简称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43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第44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的,侵害人应当赔偿医
    2023-06-14
    64人看过
  • 产品缺陷导致人身损害不用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
    一、产品缺陷导致人身损害不用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产品缺陷导致人身损害不用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如下:1.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2.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3.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存在的;4.损害是由受害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二、产品缺陷造成损失该怎么赔偿产品缺陷造成损失应恢复原状或折价赔偿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具体赔偿如下:1.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伤害的。侵害人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丧葬费、抚恤费、死者生前抚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用。2.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应
    2023-04-25
    491人看过
  • 国家赔偿,向受损人追偿应承担什么责任
    国家赔偿追究责任的方式一种是进行追偿,另一种是进行追责。一、欠别人两百多万可能会产生哪几种后果欠别人两百多万可能会产生两种后果:1、被民事追究责任;2、被刑事追究责任。因此,如何在律师的指导下,在欠款初期找到突破口,积极与贷款人合理协商,收集和定位自己没有恶意逃避债务的证据,促进双方和解或公安法律的支持,让自己分割刑事诉讼尤为关键。如果这种前置措施做得不好,可能会发展成刑事起诉,一旦刑事起诉开始,停下来将非常困难。同时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判决已经生效,债务人确实有能力偿还,但如果采取隐匿财产、转移财产等方式逃避履行生效判决规定的义务,也有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也就是说被监禁。二、负责赔偿装修引起财产损失的都有谁呢如果装修工人是接受业主雇佣进行装修,那么在施工过程中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由雇主承担责任。装修工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雇主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其追偿。如果装修工人是接受装修公司指派进
    2023-02-16
    434人看过
换一批
#法律综合知识
北京
律师推荐
    #法律综合知识 知识导航
    展开

    法律综合知识是指涵盖法律领域各个方面的基础知识和应用技能。它包括法律理论、法律制度、法律实务等方面的内容,涉及宪法、刑法、民法、商法、经济法、行政法等多个法律领域。... 更多>

    #法律综合知识
    相关咨询
    • 堆放物品致人损害人身损害赔偿由谁承担责任?
      澳门在线咨询 2023-02-27
      堆放物倒塌、滚落或者滑落致害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五条,堆放物倒塌、滚落或者滑落造成他人损害,堆放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劣质奖品致人损害谁担责
      湖南在线咨询 2022-12-01
      首先应当肯定的是,因商业有限公司提供的电热毯存在质量缺陷引起着火,致使你的人身、财产受到损害,该商业公司应当承担产品质量侵权责任。商家提供的奖品可以看作是种赠品,也就是说,商家与顾客之间形成了赠与合同关系。在赠与合同中,一般不要求赠与人承担瑕疵担保义务,但也有例外,即在附义务赠与中,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违约责任。商业赠与可以看作是附义务赠与,因为在商业赠与中
    • 共同损害致人损害应该承担什么样的赔偿责任
      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3-06-28
      共同致人损害承担赔偿责任为: 1、受害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故意、过失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但侵权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受害人只有一般过失的,不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确定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时,受害人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2、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
    • 超出职责致人损害,雇主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责任的承担主体是谁
      陕西在线咨询 2022-02-05
      根据最高法《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九条第一款,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根据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无论雇主是否承认雇员执行职务行为,只要雇员其行为符合其履行职务的形式特征,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的联系,仍然应确
    • 商家是否应当承担产品质量的问题?售出的商品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四川在线咨询 2022-02-14
      不一定。打折销售一般是在换季或某些节日期问经营者举办的让利销售,打折商品大多是合格产品,它与本身存在质量缺陷的处理品(如等外品、残次品)是完全不同的。根据《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产品质量应当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该法第四十条还规定:“售出的商品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销售者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