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家奖品可以看做是一种赠品,也即商家与顾客之间形成了赠与合同关系。赠与合同中,一般不要求赠与人承担瑕疵担保义务。但有例外,即在附义务赠与中,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违约责任。商业赠与可看做是附义务赠与,因为商业赠与中,买方必须先购卖方商品,付出对价后,才能享有取得赠品的权利。你抽奖所得的电热毯,虽名为免费赠与,但其实质仍是商品买卖行为,因为你获得奖品的前提是购买商业公司一定的商品,否则无权免费获得奖券,从而得到电热毯。附赠行为作为一种营业手段,与其销售行为不可分离,因此,要求附赠行为中的赠品承担与销售行为中商品同样的法律责任也是必然的。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三条第(二)项规定,不得利用有奖销售的形式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
《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不得降低促销商品(包括有奖销售的奖品、赠品)的质量和售后服务水平,不得将质量不合格的物品作为奖品、赠品。”
因此,商业公司以电热毯属于奖品而不是商品为由拒绝赔偿损失的做法是错误的。
不承担产品侵权责任的情形
根据我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和侵权行为法的一般原理,产品责任的抗辩事由有:
1、未将产品投入流通。产品投入流通指任何形式的出售、出租、抵押、出质、典当等交易行为。如产品仍处于生产、仓储阶段,则不属投入流通。
2、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如果产品的缺陷是在流通过程中,由于销售者或运输者、仓储者的过错引起的,此时应由销售或运输者、仓储者负责。这一抗辩事由所免除的是生产者的最终责任而不是外部责任,即受害者仍有权请求生产者赔偿,而生产者仍应赔偿,然后再向最终的责任者追偿。
3、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存在。
4、时效抗辩。因产品存在缺陷致人损害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时起计算,但自缺陷产品交付最初用户和消费者起满10年,请求权消灭,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
5、使用者的过错。如果损害的发生是由于使用者的过错引起的,如超过安全使用期仍使用产品,不按照规定的用途和注意事项使用产品等,则生产者、销售者不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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