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拆迁
部分居民不堪压力而搬走
一居民被强制拆迁
定在7月20日之前必须搬迁完毕、否则将被强制拆迁的拆迁公告再次搅动小院。
随后而来的,是拆迁公司的电话催促、约谈;再后来,对方的小动作升级——院子围墙被拆、窗户被砸。
这种情形一直持续到今年6月23日事件升级——居民李秀荣被强制拆迁。当日,宣武区出动了公安、消防、城管、建委工作人员近百人以及救护车,众多居民被眼前的景象吓呆了。
在此之后,一部分居民不堪强大的压力,选择了搬迁。而更多的居民,则通过各种方式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问题,请求主持正义,但效果并不明显。
70岁老人被迫搬家
去年的冬天非常寒冷,居民韩文友昨天向记者回忆那个冬天时仍气愤不已,这位70岁的老人形容自己被逼离开8号院是他一辈子也没法出的气。
当时他家住在5楼,从2005年10月起,6楼住户被迫迁走后,不明身份的工人就住了进去,先是经常开着水龙头,淹得他家里全是水。后来干脆将水管砸了,整栋楼没水了。再后来,暖气管被砸,家里没暖气、冷如冰窖;下水道被堵,连厕所都没法上。找有关单位交涉,没有人管,气得他大病一场在
医院住了一个星期,最后被迫离开伤心地。
现在搬到女儿家寄住的乔女士提起拆迁就激动,她说当时拆迁公司的工人用水泥将下水道封住,而从上面砸开下水道,粪便等灌得她家里到处都是,实在没法呆。到现在,她还保存着当时的照片和录像带。
去年冬天,因为家中没有暖气,一位年长居民王秀兰死在家中,家属称是因冻而死;而多位居民因为漏到楼道里的水结冰而摔伤;还有一位名叫孙明兰的居民,一提拆迁的事,就忍不住要哭
对簿公堂
要求市建委撤销全民产房产证
居民状告北京市建委
在遭受强大拆迁压力且四处反映情况没有效果的情况下,居民们开始寻求法律维权。
2006年7月,李建英等居民收到了宣武区建委核定的拆迁纠纷裁决书。
强制拆迁中的暴力很多很多,我们非常害怕。经多方咨询,这些收到拆迁纠纷裁决书的居民,决定向宣武区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该裁决书。
而在此之前,李建英等20余户已向宣武区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要求北京市建委(房管局的上级单位)撤销其发给燕京汽车厂的00434号全民产房产证。
居民们认为,在他们办理了私有产权证后,燕京汽车厂对已经出售的房屋不再享有任何权益。是房管局的错误行政行为,造成了一女两夫的情况。只要法院判令房管局将厂里的全民产房产证撤销,他们的房屋就不会被拆迁。
变更登记证件齐全
在庭审前的7月26日,北京市建委向宣武区人民法院提供了一份行政答辩状。答辩状称,在1994年底,燕京汽车厂向该委提出房屋所有权登记申请,登记类别为变更登记,而该委审核认定产权来源清楚、证件齐全,于1995年初核发了宣更字00434号房屋所有权证。在该单位公有住房买卖手续办理完毕后,他们申请变更登记并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并不违背房改售房政策。
北京市建委还称,原告所诉的00434号房屋所有权证是一个变更登记,与原告没有任何利害关系,此发证行为对原告的权利义务没有任何影响。
对此无影响之说,原告等嗤之以鼻:他们明明知道对我们造成了严重的影响——正是因为这个全民产的产权证,才导致所有居民现在面临被强制拆迁的局面。
他解释,燕京汽车厂后来与北京中集宏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达成土地转让协议,后者根据该00434号产权证,在国土局领取了土地使用证,随后申请立项并领取了拆迁证。
如果没有00434号产权证,他们肯定办不来下土地使用证,更办不到拆迁证。原告称,后面发生的一切,都可以归结为错在源头。
产权证是否有法律依据
此案在8月1日进行了庭审。在法官面前,原告再次就核发00434号全民产房产证一事向被告进行了提问。根据当庭旁听和当事人的讲述,北京市建委的代理人在庭上就此问题一问三不知,甚至当法官询问房管局在给燕京汽车厂核发全民产权证是否有法律依据时,对方的回答是没有。
法官没有当庭作出判决。没有法律依据而给他们发放的产权证,应当判为无效。原告等人在庭后明确表示。
此案已报市高院申请延期
庭审结束到现在已经过了两个多月,仍然没有一个结果。一周前,原告代理人致电主审法官,而得到的回答是此案案情复杂,已报北京市高院,申请延期3个月。
几十户关心此案的居民顿时又陷入了混沌中。
按照居民们的想法,如果能依法确认00434号全民产的证件无效,则可以申请国土部门撤销开发商根据这个无效证件办理的土地使用权证,以及申请建委撤销他们由此而发出的拆迁许可证。而没有土地使用权证的开发商、没有拆迁许可证的拆迁公司,就没有权利赶走他们这些居民。
我们就能回归到以前的平静。居民石金起说。
一、什么是强制拆迁
强制拆迁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被拆迁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搬迁义务的而责成有关部门强制被拆迁人履行搬迁义务,将被拆迁人所有的房屋及附属物予以拆除的行政强制行为。行政强制拆迁是一种强制被拆迁人履行拆迁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
强制拆迁的法律依据是《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该条规定:“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从法律上讲,拆迁人合法取得拆迁许可证,给被拆迁人作了合法补偿和安置后,就有权利拆除被拆迁人所有或使用的房屋及附属物,同时被拆迁人在房屋拆迁裁决限定的搬迁期限内负有履行搬家腾地的义务。强制拆迁需以作出房屋拆迁裁决为前提。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就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等事宜达不成协议,应首先申请房屋拆迁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拆迁裁决,裁决机关裁决后,被拆迁人仍然拒绝履行拆迁义务,方可实施行政强制拆迁。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达成协议后未履行或未经拆迁裁决的,拆迁人未按裁决意见向被拆迁人提供拆迁补偿资金或者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均不得实施强制拆迁。在决定强制拆迁后,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提前15日通知被拆迁人,动员被拆迁人自行搬迁。
强制拆迁时,应当组织街道办事处(居委会)、被拆迁人单位代表到现场作为证明人,并由公证部门进行证据保全。根据《条例》规定,对被拆迁人不履行裁决规定的搬迁义务的,应由县、市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强制拆迁的实施主体是县、市人民政府,如果县、市人民政府未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有关部门不得自行实施强制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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