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行政诉讼制度改革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6 12:10:26 394 人看过

一、扩大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我国在制定行政诉讼法时出于多方面的考虑,对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作了较为严格的限制。界定行政诉讼范围的标准有两项:一是具体行政行为标准,二是人身财行政诉讼的情形,允许原告选择原被告所在地以外的第三地法院管辖或者通过上级法院的指定管辖,建立交叉管辖制度。同时,提高法院的审级,凡以政府为被告的,原告有权要求与被告上级政府同级的法院管辖该案。

相对理想的方案是:在现有行政审判体制基础上,设立最高法院和省高级法院的巡回法庭,旨在发挥巡回法庭的“特效性”和“及时性”优势,解决当事人诉讼不便、基层法院拒绝受理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执行机关拖延执行判决和行政机关抗拒执行的案件。

最理想的方案是:借鉴许多大陆法系国家的经验,设立相对独立的行政法院。

五、完善行政诉讼类型

行政诉讼的种类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救济且法院仅在法定的裁判方法范围内裁判的诉讼形态。《行政诉讼法》只对判决的形式进行了规定,而未规定诉讼的种类,我们主张将我国的行政诉讼类型划分为:撤销诉讼、课予义务诉讼、给付诉讼、确认诉讼、公益诉讼、机关诉讼、当事人诉讼等七类。马怀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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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7月12日 17: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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