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领取标准: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成都高新区、成都天府新区、龙泉驿区、青白江区、新都区、温江区、双流县、郫县、新津县1050元/月。都江堰市、彭州市、邛崃市、崇州市、金堂县、大邑县、蒲江县966元/月。失业保险缴费满1年不满5年的,可领取12个月失业保险金。失业保险缴费满5年不满10年的,可领取18个月失业保险金。失业保险缴费满10年以上的,可领取24个月失业保险金。
北京市企业职工失业保险费核定办法
为了做好企业职工失业保险费核定收缴工作,根据《北京市企业职工失业保险规定》(市人民政府(1994)第7号令)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失业保险费实行分级核定办法
(一)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社保中心)负责核定市属局、总公司(企业集团)及其所属各类企业、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应缴纳的失业保险费。
(二)区、县劳动局失业保险机构(以下简称区、县失业保险机构)负责核定本辖区内下列企业应缴纳的失业保险费:
1.区、县属各类企业;
2.中央在京单位、驻京部队所属各类企业;
3.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保险公司和其他金融机构及其所属各类企业;
4.外省市在京各类企业及驻京办事机构所属各类企业;
5.各类民办企业;
6.招用城镇职工的乡镇企业;
7.其他各类企业;
8.区、县属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及本区、县辖区内中央在京、外省市在京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
(三)街道(镇)劳动部门负责核定辖区内下列企业、单位应缴纳的失业保险费:
1.街道(镇)属各类企业;
2.招用工人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3.雇佣城镇职工的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二、失业保险费核定依据
(一)企业及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当年应缴纳的失业保险费数额,以本单位上报给国家统计部门的上一年度《劳动情况》统计表中的全年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核定并收缴;招用工人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当年应缴纳的失业保险费数额,按国家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全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职工年人均工资总额为基数核定并收缴;没有实行劳动工资统计制度的各类企业,按国家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全市职工年人均工资总额为基数核定并收缴。
(二)核定企业及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职工个人当年应缴纳的失业保险费数额,按本单位上报给国家统计部门的上一年度《劳动情况》统计表中的职工年末人数(扣除招用的农村劳动力人数)计缴;没有实行劳动工资统计制度的各类企业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职工个人当年应缴纳的失业保险费数额,按具有本市城镇居民户口的职工实际人数计缴。
三、失业保险费核定方式
(一)市属局、总公司(企业集团)所属各类企业及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实行局、总公司(企业集团)按系统集中核定的方式核定应缴纳的失业保险费数额。
(二)区、县失业保险机构和街道(镇)劳动部门对本办法第一条(二)款(三)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实行按系统集中核定和单个单位逐一核定相结合的方式核定应缴纳失业保险费数额。
四、失业保险费核定时间
(一)全市失业保险费核定审核工作每年4月1日至5月15日集中进行,各用人单位要按本办法第一条规定,按时分别到市社保中心、区、县失业保险机构、街道(镇)劳动部门办理失业保险费核定审核手续。
(二)按系统或按单个单位逐一进行核定的用人单位须在每年4月1日前完成本系统所属各类企业或本单位当年应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核定准备工作。
五、用人单位进行失业保险费核定审核工作时须提供的材料
(一)实行按系统集中核定方式进行核定的:
1.所属各类企业的《北京市企业职工失业保险费缴纳证》(以下简称《失业保险费缴纳证》);
2.《北京市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缴纳失业保险费核定明细表》;
3.《北京市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缴纳失业保险费核定汇总表》;
4.上报国家统计部门的上一年度《劳动情况》统计表(年报表、表号104)。
(二)实行单个单位逐一核定方式进行核定的:
1.《失业保险费缴纳证》;
2.《北京市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缴纳失业保险费核定表》;
3.《北京市城镇职工缴纳失业保险费人员花名册》(此表由没有实行劳动工资统计制度的各类企业及招用工人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填报,样表(略);
4.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用工簿》;
5.上报国家统计部门的上一年度《劳动情况》统计表(年报表,表号104)。
(三)首次进行失业保险费核定的用人单位,除携带以上有关材料和证明外,还须出示营业执照副本和单位行政介绍信,履行核定手续后,发给《失业保险费缴纳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第十七条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第十八条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按照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水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
办失业保险需要哪些材料,办失业保险领取的条件
120人看过
-
2022年失业保险金标准和领取条件有哪些
269人看过
-
办理刑事和解需要注意的地方有哪些
271人看过
-
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标准
431人看过
-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领取标准都有哪些
414人看过
-
失业保险的办理,失业保险金的领取
138人看过
失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的,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对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提供物质帮助并促进其再就业的制度。它是社会保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保险的主要项目之一。 失业保险基金除用于支付失业保险金以外,还要将部分资金用于... 更多>
-
成都失业保险金领取标准办理失业保险条件办理失业保险条件是怎样的浙江在线咨询 2022-02-14失业保险金领取标准办理失业保险条件:为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和国家机关中的事业编制人员、劳动合同制工人(以下简称单位和职工),应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单位缴2%个人缴1%城镇企业事业单
-
办理失业保险有哪些需要注意的事项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1-09-29个人办理失业保险有以下几点注意事项: 一、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并有就业愿望的本街道常住居民户口的失业人员进行失业登记,办理《失业证》。 二、带齐有效证件。 三、办理程序: 1、各类人员到所属社区居委会、学校、单位等出具领取失业证的证明; 2、到本街道办证大厅一楼出具有关的证件、证明,经街道社区服务中心审批、盖章、办理《失业证》; 3、《失业证》年审只须带1—4项证件及原《失业证
-
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及标准领取失业保险金注意事项湖南在线咨询 2022-04-05根据《失业保险条例》的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按其失业前12个月月平均工资的40%计算,最高不得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
大连市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办理手续有哪些, 领取失业保险需要什么材料甘肃在线咨询 2022-01-271、自失业之日起30日内本人持相关手续到户籍所在地镇(街)劳动和社会保障事务科(所)办理《失业证》或恢复失业身份手续。 2、持相关证件到甘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失业保险服务区”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手续。 超过60日未办理失业登记手续者,视为自动放弃失业保险待遇[1]。 领取失业保险的办理手续: 1、《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8号令) 3、《关于对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失
-
失业保险领取期限和领取方式有哪些呢?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2-05-10失业保险领取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第50条规定,失业保险领取方式如下: (一)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十五日内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二)失业人员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指定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 (三)失业人员凭失业登记证明和个人身份证明,到社会保险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