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人民法院对一审判决的处理为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
一、对监护人上诉的理由是什么
变更监护人诉讼上诉的理由是指有关个人或者组织对监护人的确定有异议,不服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上诉后,如果没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会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法院判离婚了,被告上诉会不会维持原判吗
离婚案件中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申请上诉的,上诉是否可以推翻一审判决需要根据上诉请求以及相关证据来判断。
根据民诉法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因此,离婚案上诉的,是有可能会维持原判的。
三、法院判错了应该如何处理
法院判错了的处理方式:
1、当事人认为终审法院的判决仍然错误的,可以申请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即申请再审,也可以申请国家赔偿,国家赔偿主要付赔偿金,能够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可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按照上一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日赔偿金;
2、二审人民法院对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如果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可以在查明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一年度职工日平均工工资计算。
-
如何正确认定人民法院对二审判决的处理范围
373人看过
-
法院二审判决后,当事人如何应对?
429人看过
-
二审法院对不服一审法院不予受理的裁定如何处理
385人看过
-
二审法院维持原审判决:如何应对上诉?
226人看过
-
对决定适用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
353人看过
-
第二审人民法院是如何判决行政执行的
355人看过
工资即员工的薪资,是指劳动者提供劳动后,用人单位依据国家相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工资可以以时薪、月薪、年薪等不同形式计算。 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更多>
-
二审人民法院对一审判决如何处理,法律是如何规定的西藏在线咨询 2023-11-09我国二审人民法院对于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可以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作出以下处理: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认为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将其改判;认为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进行改判或者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
在一审判决之下,二审人民法院如何审理房产纠纷江苏在线咨询 2021-11-02二审人民法院对一审判决的处理:1。原判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2、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3、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
对一审判决不服,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法院应如何处理?上海在线咨询 2022-05-02第一百六十四条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第一百九十九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第二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
-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本院维持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判的申诉,如何审福建在线咨询 2023-02-26根据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本院维持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判的申诉,可以交由第一审人民法院审查。第一审人民法院审查后,应当写出审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报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定。
-
人民法院一审错误如何处理,对判决错误的民事案件,应该如何处理?陕西在线咨询 2022-02-081、人民法院一审错误,对判决不服,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2、法律依据:1)《民事诉讼法》(2012修正)第一百六十四条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刑事诉讼法》(2012修正)第二百一十六条【上诉的提起】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