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提高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效率的若干规定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0 18:09:36 399 人看过

第一条为提高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工作效率,创造良好投资环境,加快城市综合开发建设,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各类建设工程项目涉及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各管理层次和工作环节。

第三条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是本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综合部门。市市容卫生管理委员会是城市市容环境管理的综合部门。规划、土地、房管、环保、环卫、园林、公用、市政、公安交通和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办公室等是职能部门。上述部门对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为加快节奏、提高效率,都要实行限期办理制度。

第四条关于规划管理。

在必要申请条件具备的前提下,规划管理部门要限期办理:

(一)成片成街成坊的规划设计申请,自受理之日起九日内提出规划设计条件。规划设计方案的审查七日内办复。

(二)单项工程规划建设条件的申请,自受理之日起,一般件七日办复,特殊件十四日办复。其设计方案,自受理之日起,一般工程五天审定,特殊工程十天审定。

(三)建筑、市政工程路径定线核查、验线,简单项目三日办复,复杂项目七日办复。

(四)《建筑工程许可证》自受理之日起五日内办复。

第五条关于建设用地管理。

在必要申请条件具备的前提下,土地管理部门要限期办理:

(一)核发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自受理之日起,一般选址十五日内办复,需调整规划和协调的三十日内办复。

(二)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自受理之日起,一般项目二十日内办复,重点地区、大中型项目三十日内办复。核发用地定界图自勘察院出图后三日内办复。

(三)征拨用地的审批须由市土地局批准或须报经核定的,均在受理后七日内办复。

(四)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自受理之日起,提出拟出让地块条件与现场勘察须七日内办复;招商单位与受让土地方就受让土地条件达成初步意向后,三日内向市政府报送土地出让方案。方案批复后起草合同并经双方认定工作四日办复。

第六条关于建设管理。

在必要申请条件具备的前提下,市建委要限期办理:

(一)总投资三千万元以上的基本建设、技术改造和民用工程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成果,自受理之日起十二日内审定办复。

(二)全民集体自筹住宅投资计划、住宅公建配套投资计划、平房改制计划、商品房计划、合作建房计划、危陋房屋维修工程、工程开工报告及定向议标的审批,自受理之日起五日内办复。住宅翻建计划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下达。

(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的立项,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审定办理,投资计划十天内办复。

(四)土地出让大配套方案和工程项目,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审定办复。

(五)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建设监理单位的申办,自受理之日起七日内批复。建筑施工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建设监理单位的资质审查,自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办复。

第七条关于城市公共设施与环境管理。

在必要申请条件具备的前提下,各主管部门要限期办理:

(一)户外广告设置和新辟、装修门脸的审批,一般情况三日内办复,复杂情况七日内办复。

(二)对有重污染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办复;对一般性污染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自受理之日起三日内办复;对轻污染建设项目,只办理登记备案;对无污染建设项目,不实行管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自受理之日起五日内办复。

(三)房屋拆除的审批,自接件之日起三日内办复,核发《房屋准拆证》。

(四)对已立项的各类建设确需迁移砍伐树本和占用绿地的,自受理之日起三至五日内办复。

(五)因各类建设施工申请临时占路和因公掘路的,自受理之日起六日内办复。

(六)对已立项建设确需拆建的环卫设施,自受理之日起五日内办复。

第八条以上限期办理项目须具备的必要申报条件,以及告审程序,由市各主管部门按管理职责范围,在本规定发布后十日内分别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按上述限期办理规定,超过时限未办复的,视为同意处理。对逾期不办,贻误建设,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责任。上述限期办理包括批准或未批准。未批准再行申报的(二次进件),重新按规定时限办复。

第十条本规定未包括的审批环节和工作制约环节,由各有关部门按职责范围,参照本规定提高效率的原则自行规定办复时限,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实行联合办公制度。各层次管理部门内部,凡需由二个以上处(科)室审核审批的项目,都须联合办公办理,通过一个渠道运作;涉及须几个部门参与审核审批的项目,由主管部门牵头负责组织联合办公,各有关部门都必须按时参加;对每日受理进件量大的专项工作要组织日常性联合办公。重大事项提交市政府联合办公会议研究解决。

第十二条本规定由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市市容卫生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7月06日 13:54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房地产开发相关文章
  • 天津市法律服务机构管理若干规定
    发布部门: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文号:天津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五十三号第一条为保障和促进本市法律服务业的健康发展,加强对法律服务机构的管理,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法律服务机构是指面向社会提供有偿法律服务的组织。第三条司法行政部门是法律服务机构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法律服务机构的管理工作。第四条设立法律服务机构,应当向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司法行政部门批准。其中按照国家规定需要办理工商登记的,还须持司法行政部门的批准文件,到工商行政部门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第五条本市各级国家机关,不得设立面向社会提供有偿服务的法律服务机构,不得将国家机关的工作职能转为有偿的法律服务。各级国家机关的在职人员,不得在法律服务机构中兼职从事有偿法律服务。第六条法律服务机构中从事法律服务的人员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资格条件,并且持有司法行政部门核发的工作证件。法律
    2023-04-24
    415人看过
  • 平顶山市禁止城市违法建设若干规定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管理,有效制止城市各类违法建设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河南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城乡规划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02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各项建设。第三条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定,统一行使城市规划区内的规划管理权,依法对违法建设行为进行查处。市建设、房管、土地、工商行政、公用事业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权限,依法对违法建设进行治理。第四条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城市总体规划的基础上做好分区规划与控制性详细规划。新区开发必须保证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覆盖率达到100%。开发建设地区、重点保护地区和重要地段必须做出修建性详细规划。严禁零星插建行为。第五条沿城市主干道的建设项
    2023-06-10
    280人看过
  • 天津市占路农贸市场建厅退路的若干规定
    为加快实施我市市区占路农贸市场的建厅退路工作,巩固城市环境秩序综合治理成果,现就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一、要严格按标准合理规划农贸市场。新建、在建及预建居民住宅区必须按照每万人1500平方米以上面积预留农贸市场的建设用地;不足一万人的住宅区按上述标准折减预留农贸市场建设用地;原已规划预留但被挪作他用的由规划部门负责恢复或调整。二、开发居民住宅,必须按规划要求建设农贸市场;项目批准建设前,应经所在区市场主管部门对有关农贸市场条款进行审核;单体开发居民住宅,未按规划预留农贸市场建设用地的,规划部门不予办理施工执照;未承担建设农贸市场义务的,应按有关规定处罚。三、按规划用于退路建设农贸市场的,可以减收90%的土地租金。四、凡新建的农贸市场,可享受危改的相关政策。五、市区内已批租的建筑用地,未实施建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经土地规划部门批准,由所在区用于建设临时农贸市场
    2023-06-10
    356人看过
  • 北京市城镇私有房屋翻建扩建规划管理若干规定[已被修正]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城镇居民私有房屋翻建、扩建的规划管理,根据《北京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市城区和郊区城镇(指建制镇,下同)居民翻建、扩建私有房屋(单元式楼房除外),均须遵守本规定。第三条翻建、扩建私有房屋,须符合下列条件:一、符合城镇建设规划。二、以自用为目的。属于扩建住房的,全家人均现住房(包括本市的异地住房和出租房)建筑面积不超过20平方米。三、不影响城市基础设施管线和其他公用设施的安全和使用。四、经城市规划部门审核,不影响相邻居住建筑的采光、通风、排水和相邻居民的正常通行。第四条城镇土地为国家所有,不准擅自占用。翻建、扩建私有房屋,应在原批准的用地(包括院落,下同)范围内进行。翻建、扩建房屋占用与其他房屋所有人共用的院落,须征得其他房屋所有人同意,并经过公证机关公证。第五条翻建、扩建私有房屋,须持下列证件,向所在地的区、县城市规划管理局申请,经批准并核发建设
    2023-06-10
    104人看过
  • 天津市城市规划管理费收费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1992-4-4【实施日期】1992-4-1【发布单位】天津市政府【文号】批转市规划局、物价局、财政局拟订的《天津市城市规划管理费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津政发(1992)23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市规划局、物价局、财政局拟订的《天津市城市规划管理费收费管理办法》,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天津市城市规划管理费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收费工作的管理,根据《天津市城市规划条例》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制订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翻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均应缴纳城市规划管理费。第三条城市规划管理费的收费标准,按建设工程设计概算总额(土建部分)计算,无设计概算的按工程投资额计算。(一)建筑工程设计概算总额(投资额)收费费率‰备注20万元及其以下3管理费不足30元,按30元计
    2023-06-10
    149人看过
  • 天津市现有建设工程抗震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现有建设工程抗震工作的管理,提高现有建设工程的抗震能力,最大限度地减轻地震灾害的损失,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天津市行政区域内现有建设工程的使用和管理,必须遵守本规定。本规定所称现有建设工程,是指未列入城市改造计划的房屋建筑、工程设施和未列入更新改造计划的重要设备(仪器)。第三条天津市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负责全市现有建设工程抗震的综合管理工作。各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各自行政区域内的现有建设工程抗震工作。市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系统现有建设工程抗震工作。第四条市和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市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包括各集团公司、总公司)应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开展现有建设工程抗震宣传教育工作,对重点工程的抗震加固计划进行监督检查,推广抗震鉴定、加固的新技术和标准图集。第五条现有建设工程的产权所有者和使用者负有以下责任:(一)必须建立和保管现有建设工程的技术档
    2023-06-10
    358人看过
  • 长春市“安居工程”建设若干规定
    第一条为加快我市住房建筑的步伐,实现居民“居住条件明显改善”的目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住房的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凡我市“安居工程”建设,均适用本规定。第三条“安居工程”系指为了解决我市居民住房困难,加快解危解困,由政府组织建设,按成本价格向中低收入住房困难户出售平价房。“安居工程”建设不属于房地产开发经营性质。第四条市人民政府成立“安居工程”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主管城建的副市长任组长,主管城建的副秘书长任副组长,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房地局,负责“安居工程”建设的日常管理工作。市政府各部门要密切配合,在计划、规划、建设用地审批和办理各种手续时要优先安排,共同做好“安居工程”的建设工作。第五条“安居工程”建设资金来源:(一)平价房预收的定金。(二)房改住房基金。(三)向国家申请的安居工程贷款(在国家贷款未安排前,可先由市财政垫付一部分)。(四)引进外
    2023-06-10
    326人看过
  • 批转市规划局拟订的《天津市京津塘高速公路天津段两侧规划管理规定》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市规划局拟订的《天津市京津塘高速公路天津段两侧规划管理规定》,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天津市京津塘高速公路天津段两侧规划管理规定为确保京津塘高速公路的正常运行,搞好沿途环境景观,并适应今后公路规划加宽的要求,现对京津塘高速公路天津段两侧规划管理作如下规定。一、京津塘高速公路规划红线控制宽度为100米(即现状公路中心线两侧各50米)。在规划红线控制宽度内不得建设任何建筑物、构筑物和敷设市政公用工程各种管线。二、沿京津塘高速公路控制红线外两侧各100米范围内为绿化带。在绿化带内,除与公路相关的设施及农田水利设施外,不得建设任何建筑物、构筑物。需要建设与公路相关的管理用房、附属设施、农田水利设施和敷设工程管线时,须统一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用地和建设审批手续。在塘沽区段内,仍按照现行的管理权限,分别由塘沽区、开发区、保税区城市
    2023-06-10
    56人看过
  • 湛江市城市规划区内居民建设住宅规划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湛江市城市规划区内居民建设住宅规划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湛江市城市规划区内居民建设住宅规划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居民建设住宅,是指城市规划区内的居民在持有土地使用权证所确定用地范围内进行自住住宅建设的活动。中心城区是指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的中心区域和城市重大基础设施和国家、省、市重点项目所包围的重要地区。第三条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负责中心城区内居民建设住宅的规划管理,中心城区内居民建设住宅到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派驻各区的规划分局申请报建;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中心城区外居民建设住宅的规划管理,中心城区外居民建设住宅向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下辖镇人民政府(街道办)申请报建,由各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市国土资源、建设、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房管等主管部门和
    2023-05-29
    148人看过
  • 关于加快城市污水集中处理工程建设的若干规定
    城市污水集中处理工程是城市水污染防治的骨干工程。加快城市污水集中处理工程建设是改善城市水环境的当务之急,且已经具备基本条件。为了贯彻《国务院关于当前产业政策要点的决定》中有关把大中城市排水、治理污染列为国家重点支持的基本建设产业之一的决定,尽快扭转城市污水集中处理工程设施落后于城市社会经济发展的被动局面,并在本世纪末达到城市工业废水处理率84%、城市污水集中处理率20%、城市排水管道服务面积普及率70%的规划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当前产业政策要点的决定》,特作如下规定:一、明确城市污水集中处理工程建设的责任城市人民政府应把城市水环境治理的骨干工程——城市污水集中处理工程建设工作作为重点职责,加强领导,积极推进水污染的集中控制,提高工程投资效益和水污染防治能力。由市主管领导牵头,组织城市
    2023-06-10
    460人看过
  • 重庆市规划局关于在规划管理中贯彻执行确保城市安全的若干规定
    城市规划管理工作涉及到城市安全,影响到千家万户市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为防患于未然,避免各种不安全隐患发生,特制定本规定,重申已有的涉及城市安全的各项规定于下:一、关于危险品项目、工业项目、仓储项目选址的要求危险品必须实行“专卸专运”,确定运输线路,必须报市消防部门认可;旧城区内严重影响消防安全的工厂、油站、气站等易燃、易爆单位,必须限期搬迁或转产;危险品车站、码头、仓库区新选址按《重庆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在西永、伏牛溪、朝阳河、纳溪四处;现有建成区不再布置新的工业项目;主城内的拓展区可布置一些对环境无污染的工业项目;其它门类工业及乡镇企业根据不同情况合理布置在外围组团及郊县城镇。二、严格消防建审凡未取得消防建审书面意见的各类项目,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得认可其方案设计。三、加强水源保护以江河为取水源的取水点上游1000米,下游100米为水源取水点保护区。在水源取水点保护区内,禁止破坏植被,禁止
    2023-06-10
    312人看过
  • 焦作市关于城区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管理的若干规定
    经2002年4月16日市人民政府第6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二OO二年六月一日第一条为加强城区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管理,进一步推行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制度,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经政府同意无偿取得或在支付征地补偿费后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区范围内以划拨方式使用国有土地的单位和个人。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国有土地,必须依法实行有偿使用,但是下列用地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三)国家、省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人民政府收回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一)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二)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
    2023-06-10
    70人看过
  • 辽宁省城市铁路沿线规划建设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铁路沿线的规划建设管理,改善城市环境,保障铁路运输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我省行政区域内城市铁路沿线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学校、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第三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市铁路沿线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市、县(含县级市,下同)规划、市容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及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铁路沿线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沈阳铁路局及所属铁路分局等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做好城市铁路沿线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第四条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铁路线路、车站、枢纽以及其他有关设施的规划,应当纳入所在城市的总体规划。铁路建设用地规划,应当纳入所在城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第五条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城市铁路沿线控制性详细规划,经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六条城市铁路沿线两侧按照下
    2023-06-08
    311人看过
  • 天津市律师执行职务的若干规定
    发布部门:天津市发布文号:第一条为保障律师依法执行职务,充分发挥律师在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和其他法律规定,结合本市情况,制定本规定。关联法规: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资格,并持有司法行政机关发给律师工作证件的人员。第三条律师的任务,是为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提供法律服务,以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国家的利益和集体、公民的合法权益。第四条律师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律师依法执行职务。律师进行业务活动,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第五条律师执行职务的工作机构是律师事务所或者法律顾问处(以下统称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由市司法局批准设立,并受司法行政机关的领导、管理和监督。第六条律师承办业务,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统一收
    2023-04-24
    317人看过
换一批
#房产变更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房地产开发是指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通过有计划地开发和建设,将生地或毛地改造成具有供水、供电、供热、道路等基础设施和一定建筑水平的土地,并以一定的价格出售给购房者的过程。 房地产开发需要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土地获取、规划设计、施工建设... 更多>

    #房地产开发
    相关咨询
    • 城市规划法中规划条件的若干规定
      湖北在线咨询 2022-03-16
      规划条件分为强制性规划条件、限制性规划条件和建议性规划条件。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不得擅自变更。因国家政策调整、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公益性公共设施建设、生态环境保护和文物保护等需要,确需变更强制性规划条件的,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市土地主管部门组织论证、公示后,报市人民政府决定并向社会公布。变更限制性和建议性规划条件的,由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报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决定变更的,由
    • 本市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四川在线咨询 2022-03-16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按照规定职责承担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乡规划的相关工作。
    • 城市建设工程对高层建筑的规定
      浙江在线咨询 2022-03-20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作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高层低于2.2米的夹层、技术层、地下室、架空层;利用引桥、高架路、高架桥、路面做顶盖建造的房屋;与房屋室内不相通的房屋伸缩缝;活动房屋、临时房屋、简易房屋、房屋天面上属永久性建筑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层高在2.2米以上的部位,按其外围水平投影计算面积;层高小于2.2米的部位,不计算建筑面积;屋顶为斜面结构房屋,层高在2.2米以上部位,按其外围水平投影计
    • 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第25条是怎样规定的?
      西藏在线咨询 2022-09-11
      领取伤残津贴的职工或者领取供养亲属的人员,其常住地不在本市的,可以按照下列标准一次性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保险关系同时终止:(一)领取伤残津贴的,最高不超过15年;(二)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子女不满18周岁的计算至18周岁,其他供养亲属最高不超过15年。
    • 南京市建筑市场管理若干规定第十四条原文
      新疆在线咨询 2022-09-22
      施工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不履行合同,将承包的全部工程交由其他人完成;(二)将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人承包;(三)将专业工程或劳务作业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四)中未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将承包的部分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五)将工程主体结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六)专业承包单位将专业分包工程再分包;(七)劳务分包单位将劳务作业再分包;(八)法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