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款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03 10:42:01 470 人看过

金华市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状态:有效发布日期:2002-04-29生效日期:2002-04-29发布部门:浙江省金华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金华市人民政府印发《金华市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金政〔2002〕56号

婺城区、金东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金华市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严格按照执行。

二oo二年四月二十九日

金华市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城改造和生态环境改善,保护文物古迹。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第五条金华市建设局为市区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管理部门。金华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处受金华市建设局委托,具体负责市区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工作。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婺城区人民政府、金东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以及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互相配合,共同做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第六条拆迁人必须依照本办法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合理补偿、安置。被拆迁人、被拆迁房屋承租人必须服从城市建设需要,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二章拆迁管理

第七条拆迁人可以自行拆迁,也可以委托拆迁。从事拆迁业务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资格证书。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作为拆迁人,不得接受拆迁委托。

第八条房屋拆迁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拆迁范围红线经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确定、公布后,可进行拆迁调查、登记,资金预测。

(二)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申请房屋拆迁许可证,应当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

1、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3、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4、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5、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前款第4项规定的拆迁方案应当对临时周转用房和用于产权调换的安置用房作出安排。第5项规定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按照拆迁预算的百分之八十确认,专户储存,拆迁人提供的安置用房可以折价计入;不足部分由拆迁人在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规定的期限内补足。

(三)拆迁人委托拆迁的,应当向被委托的拆迁单位出具委托书,并签订拆迁委托合同。拆迁人应当自拆迁委托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将拆迁委托合同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备案。

被委托的拆迁单位不得转让拆迁业务。

(四)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条件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五)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起5日内,将建设项目的名称、拆迁人、拆迁范围、搬迁期限、拆迁期限等内容予以公告。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和拆迁人应当及时向被拆迁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六)拆迁范围公布后,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期间不得进行下列活动:

1、新建、扩建、改建房屋;

2、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3、租赁房屋。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就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不超过一年;拆迁人需要延长暂停期限的,应当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批准,延长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七)拆迁单位应在拆迁地段公布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供,由被拆迁人选择的房屋评估机构名称、选择期限、评估时间以及签订拆迁协议及停水、停电时间等实施拆迁事宜的通知。

(八)按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选择确定评估机构后,拆迁人与评估机构签订委托评估合同。

(九)房地产评估机构对被拆房屋及用于安置的房屋实施评估。

(十)被拆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实行公示制。房地产评估机构应当将被拆迁人的姓名、被拆房屋的门牌号、评估因素、评估依据、评估价格等主要情况在被拆迁地段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0日。

(十一)拆迁单位与被拆迁人或承租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拆迁人应当自协议签订之日起15日内将协议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备案。

(十二)被拆迁人应在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后,在协议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搬迁腾空。拆迁人应在经拆迁单位腾空验收合格后,在协议规定的期限内支付拆迁补偿资金。

(十三)拆除工作应在公告规定的拆迁期限内由拆迁单位组织拆房单位对房屋实施拆除。

第九条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

第十条拆迁当事人对补偿形式、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安置地点、过渡方式、搬迁期限、过渡期限等内容,在搬迁期限内经协商达不成协议的,拆迁当事人可以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裁决。被拆迁人是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由市人民政府裁决。裁决部门应当自受理裁决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书面裁决;裁决作出之前,裁决部门应当充分听取各方意见。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依法需要停止执行的情形外,在复议和诉讼期间如拆迁人已按裁决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拆迁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第十一条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由市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第十二条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给予合理补偿。

拆迁补偿、安置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产权调换。具体补偿形式由被拆迁人选择。

常州市市区绿化养护管理体制改革实施办法(试行)

为加快城市园林绿化事业发展步伐,提高城市环境质量,适应可持续发展战略,根据我市目前的实际情况,决定自1999年起改革现行的绿化养护管理体制,实行新的绿化养护管理办法。

一、实施目的

改革原有的绿化管养经费划拨方式,按照“转换机制,明确职责,条块结合,分级管理”的指导思想,对绿化管养采取“招标承包、工效挂钩”的措施,进一步调动各级绿化部门建设绿地的积极性,提高绿化管养水平,使城市绿化管养逐步纳入市场经济的轨道。

二、具体办法

(一)市、区绿化管养职责

市园林绿化管理局负责核定各区绿地面积和行道树数量;负责制定统一的管养标准和考核办法;负责编制年度管养经费计划,经市建委和市财政局审核后列入年度城市维护费计划和绿化收费支出项目;负责对各区绿化管养进行考核检查评比,根据综合考评结果核定各区实际绿化管养经费。

各区城市管理与建设局负责辖区范围内的绿化养护管理工作,具体组织落实各项管养任务;负责绿化管养的招标承包,并签订管养目标责任状;负责对绿化日常管养进行指导和督促,加强自查考核;根据综合考评结果兑现绿化管养承包队伍的管养经费。

(二)绿化管养范围

以行政区划为基础,合理界定绿化管养范围,原则上各区范围内的绿地和行道树由各区负责落实养护管理。因全年摆放草花需要,市区中心地段的延陵东、西路分车绿带由市园林绿化管理局组织养护管理。外环路绿化仍由外环路管理委员会统一种植管养,市园林绿化管理局负责业务指导。

(三)绿地和行道树等级标准

绿地按其功能、类型、建设标准和植物配置情况分为甲、乙、丙、丁四个基本等级;行道树按其胸径规格分为甲、乙、丙三个等级。具体分级标准由市园林绿化管理局负责制定。

(四)管养经费核定

根据国家建设部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行绿地和行道树管养经费分别接平均每平方米每年3元和每株每年15元的标准核定(其中含有关劳动保险费用),并列入年度的城市维护建设资金计划和绿化收费支出项目中。从2000年起,每年净增的绿地和行道树管养经费分别由城市维护费承担60%,绿化收费支出项目中承担40%。

(五)考核办法

1、实行市、区两级考核制度,由市园林绿化管理局根据统一的考核标准对各区的绿化管养质量进行检查考核,采取定期检查和临时抽查相结合、计分考核的办法,具体核定实际绿化管养经费;

2、绿化管养经费在市园林绿化管理局考核前,按当年核定的经费计划预付80%,其余部分根据实际考核结果核发。经费核拨形式按现行财政管理体制下达;

3、对管理不善导致绿地和行道树被损坏的,由各区负责进行恢复;

4、各区城市管理与建设局于年终对经过调整改造,质量、挡次有明显提高的绿地和规格超过原定等级标准的行道树提出提高管养经费等级的申请,经市园林绿化管理局核准后按新等级实施;

5、市园林绿化管理局对各区绿地面积和行道树数量实行动态管理;对于因城市建设需要占用而减少的绿地和行道树,按实际管养时间核减相应的管养经费;

6、市园林绿化管理局每年组织绿化管养质量评比竞赛,以达不到管养质量标准而核减的管养经费作为奖励基金,对各个等级管养质量较高的绿地和行道树进行表彰和嘉奖。

三、适用范围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天宁区、钟楼区、戚墅堰区、郊区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的公共绿地(公园、居住区公共绿地及交通管养的绿地除外)、道路绿地和行道材。

四、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1999年1月起实施,试行1年。

各辖市可参照执行。

附件:

一、常州市市区绿地和行道树等级标准

二、常州市市区行道树管养质量考核标准

三、常州市市区公共绿地、道路绿地管养质量考核标准

附件一:常州市市区绿地和行道树等级标准

一、绿地按其功能、类型、建设标准和植物配置情况分为甲、乙、丙、丁四个基本等级,具体划分标准如下:

(一)甲级绿地

1、绿地位于城市生活和交通中心,绿化综合功能的发挥较为显著;

2、绿地类型主要为广场、小游园、街头绿地、分车绿带、交通转盘、道路绿化带等;

3、绿地内有一定的游慈设施,建设标准较高;

4、绿化种植形式丰富,乔灌花草合理配置,绿量较大,景观效果好;

5、重要节假日和大型活动期间有一定数量草花布置。

(二)乙级绿地

1、绿地位于城市交通和生活次要地区,绿化功能发挥较为明显;

2、绿地类型主要为小游园、街头绿地、分车绿带、道路绿化带等;

3、绿化种植形式较为丰富,植物配置合理,绿化覆盖率较高,景观效果较好;

4、重要节假日和大型活动期间有一定数量的草花布置。

(三)丙级绿地

1、绿地位于城市外围或近郊,重要节假日和大型活动期间局部地段有草花布置;

2、绿地类型主要为小游园、滨河林带、街头绿地、道路林带等;

3、绿化种植形式较为多样,绿化覆盖率较高。

(四)丁级绿地

1、绿地位置较为偏远,绿地功能较为单一;

2、绿地类型主要为街头绿地、滨河林带、道路林带及其它零星绿地;

3、绿化种植形式较为单一,绿地基本能有植物覆盖。

二、行道树按其干径规格分为甲、乙、丙三个等级:

(一)甲级行道树:于径30cm以上;

(二)乙级行道树:干径15/FONT>30cm(含30cm);

(三)丙级行道树:于径15cm以下(含15cm)。

附件二:常州市市区行道树管养质量考核标准

1、行道树树形美观,树冠完整丰满。10分

2、行道材生长茂盛,植株健壮。10分

3、行道树病虫害防治措施及时、有效,基本无病虫危害症状。10分

4、行道树修剪合理、适度,根部及分枝点及时清理萌孽枝条。10分

5、新植树木易倒伏的应立支柱,大树及抗寒性较弱的应包草卷干。10分

6、冬季进行涂白工作。10分

7、及时清除行道树的病枯枝以及对人身、房屋有危险的枝条。10分

8、及时修剪影响城市管线的枝条,并保持树形的美观。10分

9、对生长不良的行道树,有较得力的复壮措施。10分

10、行道树存活情况较好,缺株及时补植。10分

常州市人民政府

1999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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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5年7月21日湖北省武汉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1995年9月26日湖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加强城市房屋(以下简称房屋)拆迁安置管理,保护房屋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适用本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或个人。本条例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包括代管人、国家授权的国有房屋及其附属物的管理人)和有合法租赁关系的使用人。第四条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建和城市国有土地效益的发挥,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第五条拆迁人必须按本条例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和合理安置;被拆迁人必
    2023-04-23
    132人看过
  • 哈尔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1997)[失效]
    【法规名称】哈尔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1997)[失效]【颁布部门】哈尔滨市政府查看【发文字号】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颁布时间】1997-02-05【实施时间】1997-03-15【效力属性】失效【正文】哈尔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1997)[失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黑龙江省城市建设动迁管理条例》和国家、省住房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进行城市建设或者政府为解决危房棚户区居民住房,需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引起的搬迁、安置、补偿等拆迁事宜,均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或者市、区人民政府指定的单位。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持有合法产权证照或者依法批准建设的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含代管人、国家授权的国有房屋及其附属物的管理
    2023-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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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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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市房屋拆迁是指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依法拥有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的企业和个人,因政府实施城市规划需要而进行的拆迁活动。 需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确保拆迁工作的合法性和合理性,维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 更多>

    #城市房屋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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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87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市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适应城镇住房制度改革,促进危旧房改造,有利于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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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 本条例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包括代管人、国家授权的国有房屋及其附属物的管理人)和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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