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犯罪类型有哪几类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3-14 14:22:16 96 人看过

职务犯罪可以分为三类:

一、职务便利类犯罪:

1、该类犯罪是企业高管职务犯罪中危险性最高,也是数量最高发的犯罪,其客观上表现为贪污、受贿、挪用、自我交易、侵犯公司的商业机会等多种形式。

2、为个人、朋友或其他第三方获取非法的利益。此类犯罪是为个人利益而使用职权,而职权的本来使命是为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最大化服务,因此,其违背职务的行为必然要表现为对职权的“利用”。

二、滥用职权类犯罪:

1、滥用职权型犯罪是以积极的越权行为为主要特征,而越权行为的标志是其违规性,即超越权力范围,一意孤行,坚持错误的决策,强行、擅自作出违反规定或者违反公司章程的行为。

2、滥用职权型犯罪是明知不可为而公然为之,前面的利用职务型犯罪是明知不可为而悄然为之,两者的秘密性特征不同。该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其他主体不构成本罪。

三、疏于职务类犯罪:

1、该类犯罪具体表现是不履行、不正确履行或放弃履行公司法规定的职责。如公司高管对于自己的职务负有勤勉尽责和审慎决策的义务,而严重不负责任则属于疏于职务。疏于职务犯罪的客观行为形态,既包括作为,又包括不作为。

2、非国有企业工作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违反了审慎的义务被诈骗,致使公司遭受巨大损失,目前我国刑法尚没有相应的规定。被骗公司可以合同诈骗罪追回损失,而对于签订合同失职被骗的行为,公司只能依据劳动合同或者其他约定追究行为人的责任。

一、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

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公司、企业以及非国有事业单位、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职务活动的管理制度。在市场经济的运行机制中,公司、企业以及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后者如教育、科研、医疗、体育、出版等单位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这些单位的工作人员通过自己合法的职务活动,使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等在市场经济体制中的角色得以正常而出色的发挥。因此,有关法律对这些单位的工作人员的职务活动作了规范,建立起一套明确的管理制度。相关人员受贿罪则是对这套管理制度的直接侵犯,从而产生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等管理层的腐败,危害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根本利益,破坏正常的社会主义市场公平竞争的交易秩序。

2、客观要件

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本罪在客观方面的重要因素,是指公司、企业以及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后者如教育、科研、医疗、体育、出版等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本人组织、领导、监督、管理等职权以及利用与上述职权有关的便利条件。索取他人财物是指利用组织、领导、监督、管理等职务上的便利,主动向有求于行为人职务行为的请托人索要财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是指利用组织、领导、监督、管理等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办事,接受请托人主动送给的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是指行为人索要或收受他人财物,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或允诺为他人实现某种利益。该利益是合法还是非法,该利益是否已谋取到,均不影响本罪的成立。数额较大是指接受贿赂即财物的数额较大。接受了数额较大的贿赂,则构成该罪的既遂。《刑法修正案(六)》第7条修改了《刑法》第163条第2款的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公司、企业、其他单位人员受贿罪处罚

3、主体要件

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是指在公司、企业、其他单位中从事领导、组织、管理工作的人员,如公司的董事、监事以及公司、企业的经理、厂长、财会人员以及其他受公司、企业聘用从事管理事务的人员。其他单位的人员包括非国有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如教育、科研、医疗、体育、出版等单位的从事组织领导以及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人员。在国有公司、企业、国有其他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国有其他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受贿的,不成立公司、企业、其他单位人员受贿罪,而应依照《刑法》第385条、第386条的受贿罪处罚。

4、主观要件

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公司、企业、其他单位人员故意利用其职务之便接受或索取贿赂,为他人谋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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