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停产停业损失的具体内涵不清
《征收条例》中并未对停产停业损失具体包括的内容进行规定,只规定了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停产停业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包括停产停业期间的经常性费用开支,即已得利益或现有财产的减损;也包括间接损失,包括停产停业期间可能发生的盈利,即将来可得利益或可得财产。若停产停业损失的内涵不确定,在征收当事人协商或评估依据的制定上就没有一个确定的标准。
2.承租人的地位不清
《征收条例》未把承租人或实际使用人列入征收当事人的范围内,造成在征收补偿过程中对承租人或实际使用人的权利保护没有法律依据。虽然承租人与房屋所有权人存在合同关系,可以通过违约责任来救济其权利,但是征收作为一种不可抗力,一般人并不会在合同中就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进行约定,造成合同双方风险自负,使得承租人的权利得不到保障。对于非住宅的补偿中,很多情况下包括室内装饰装修价值、机器设备等搬迁费用、停产停业损失等内容,实际上都是承租人的损失。但根据目前的规定,这些损失仍然是征收人与被征收人协商的内容,不包括承租人。这种情况立法现状造成实际工作中,征收人与被征收人达成了协议同意交房,但承租人不同意不予搬迁,使得房屋征收不能顺利进行。
3.征收当事人就停产停业损失协商不成如何确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14条规定停产停业损失由征收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就目前全国的征收补偿情况看,征收当事人能就停产停业损失达成协议的情况并不普遍,很多被征收人及承租人不配合协商,不提供经营方面相应的证据材料、回避谈话,使得无法与其进行协商。按照《征收条例》的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协议,应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以下简称《补偿决定》)。《补偿决定》应当包括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内容,但是关于停产停业的损失又往往达不成协议,最终还是需要通过评估来解决。同时,评估也需要一定的时间才能完成,那么若给予征收当事人过长时间进行协商,必然会拖延征收的进度。针对目前这种久谈不下的情况,征收实施单位唯一能做到的就是,制作一个被征收人拒绝签字的《协商谈话笔录》,该谈话笔录能否成为协商不成从而启动评估程序的主要证据也存在争议。
4.停产停业损失应补偿给谁不清
按目前的法律规定无论被征收人与实际经营者是否一致,停产停业损失都应给被征收人。这种做法在被征收人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时容易造成两者之间的矛盾,不利于搬迁工作的顺利进行,但若分开补偿又于法无据。
厂房征收停产停业损失应该满足哪些补偿呢
(1)预期利益损失,一年可产生的预期利润是一百万,拆迁造成经营中断,造成三年的停产停业损失,这样有可能要赔偿三年的损失。
(2)违约的损失,企业和客户签订了一百万的合同,由于拆迁不能按时供货,一百万的违约成本是五万块,要补偿企业的违约损失。
(3)财务成本,向银行贷款一百万,每年付财务成本利息,现在由于经营断了,财务成本是累计增加的,所以财务成本也要纳入停产停业损失中。
这些是可能遭受的损失。还有很多人会问道的人员安置遣散费,我们要纠正一下,人员安置遣散费只出现在国营企业和集体所有制企业当中,一般中小企业和私营企业都没有,基本含在停产停业损失之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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