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地段等级和税额标准
城镇土地使用税是以开征范围内的土地为征税对象,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规定税额对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现行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限定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具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
土地使用税以土地面积为课税对象,向土地使用人课征,属于以有偿占用为特点的行为税类型。土地使用税只在县以上城市开征,非开征地区城镇使用土地则不征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为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其中,城市是指经国务院批准建立的市,包括市区和郊区;县城是指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镇;建制镇是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建制镇。
工矿区是指工商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建制镇标准,但尚未设立建制镇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工矿区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服。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具体征税范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土地使用税采用有幅度的差别税额,列入大、中、小城市和县城每平方米土地年税额多少不同。为了防止长期征地而不使用和限制多占土地,可在规定税额的2倍-5倍范围内加成征税。
对于公园、名胜、寺庙及文教、卫生、社会福利等单位使用的土地,城镇、街道、公共设施用地、铁路、机场、港区、车站、管理交通运输用地及水利工程,农、林、牧、渔、果生产基地用地,以及个人非营业建房用地等,均免征土地使用税。为了鼓励利用荒地、滩涂等土地,对经过批准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荒废土地,给予10年期限的免税。
全市在《辽宁省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税额标准》确定的范围内,共划分六个等级税额标准,分别为24.00元/平方米(省二等)、18.00元/平方米(省四等)、12.00元/平方米(省六等)、9.00元/平方米(省八等)、6.00元/平方米(省十等)、4.50元/平方米(省十一等),各区域具体适用地段等级及税额标准如下:
(一)营口市主城区【含站前区、西市区、辽宁(营口)沿海产业基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中小企业工业园区】划分五个地段等级。
各地段等级及税额标准为:一等24.00元/平方米;二等18.00元/平方米;三等12.00元/平方米;四等9.00元/平方米;五等6.00元/平方米。
(二)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含熊岳镇)划分四个地段等级。
各地段等级及税额标准为:一等18.00元/平方米;二等12.00元/平方米;三等9.00元/平方米;四等6.00元/平方米。
(三)大石桥市(含南楼经济开发区)、盖州市和老边区划分四个地段等级。
各地段等级及税额标准为:一等12.00元/平方米;二等9.00元/平方米;三等6.00元/平方米;四等4.50元/平方米。
二、全市地段等级和税额标准调整的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关于调整营口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和税额标准的通知》(营政发[2006]33号)和《关于明确我市部分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营政办发[2008]26号)同时废止。
三、具体要求
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本通知精神,积极支持和配合地税机关做好宣传工作,确保此项调整工作顺利实施。
营口市人民政府
营口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和税额标准表
1、营口市主城区
2、老边区
3、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含熊岳镇)
4、大石桥市(含南楼经济开发区)
5、盖州市
备注:凡地段等级划分中的“路(街)两侧”未明确具体距离的,一律按土地使用证边线起100米范围内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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