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消灭原因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消灭原因:
1.因为使用期限届满而未续期(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
2.被依法收回。《土地管理法》第5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使用权: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3.土地灭失。作为权利客体的土地不存在,则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然消灭。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前,因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该土地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对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给予补偿,并退还相应的土地出让金。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用于抵押吗
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用于抵押。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
法律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2.建设用地使用权;
3.海域使用权;
4.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5.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三、建设用地使用权自什么时候设立
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
根据法律规定,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登记机构应当向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发放权属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第四章 房地产交易 第五节 中介服务机构 第五十八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n (一)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n (二)有固定的服务场所;\n (三)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n (四)有足够数量的专业人员;\n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n 设立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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