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怎样进行聘前培训
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拟聘任的仲裁员进行聘前培训,岗前培训的规定如下:
(1)、拟聘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及副省级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的,参加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组织的聘前培训;
(2)、拟聘为地(市)、县(区)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的,参加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组织的仲裁员聘前培训。
2、法律依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第二十七条
二、劳动仲裁的举证责任是怎样的
所谓举证责任是指对于有待证明的事实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提出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包含两方面的内容:证据由谁提出;应该举证的人没有举证的不利法律后果。举证责任的分担是指举证责任在当事人之间的分配,即确定争议双方各自应就哪些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我国对于举证责任分担的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即“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对于一些特殊案件,则通过“举证责任的转移”来达到保护弱势群体的利益的目的。在劳动争议案件中,“举证责任的转移”主要是指对于一些本应由劳动者承担的举证责任法律规定由用人单位承担的,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1、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
2、因用人单位作出减少劳动报酬的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
3、因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而发生的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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