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取保候审制度的缺陷和完善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1 15:30:43 331 人看过

取保候审作为我国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一种强制措施,在司法实践中使用非常之少,以至于被冷落,甚至遗忘。取保候审的低适用率必然产生高羁押率。这一方面不符合国际刑事诉讼中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权发展的潮流。《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9条第三款规定:等待审判的人们被拘禁不应该是一般的规则,但是释放应保障能出席审判。人权委员会在它的第八总评论中确认到:审前羁押应是一种例外,并尽可能的短暂。《保护羁押或监禁人的原则》第39条指出:除了在由法律规定的特殊案件中,由司法或其他机关由于司法利益而决定,被告人应有权被释放等待审判。《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规定对青少年被羁押等待审判应作为万不得已的手段使用,而且时间应尽可能的短暂,如有可能,应采取其他替代办法。从有关国际文件中可以看出,审前的释放是犯罪嫌疑人的一项权利,释放应成为原则,羁押只是迫不得已的例外。而我国的司法实践正好相反。另一方面,高羁押率必然产生超期羁押,因为其中有一部分是不应羁押的。最终又侵犯犯罪嫌疑人的人权。为了遏止超期羁押,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出台了《关于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切实纠防超期羁押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也推出了防止超期羁押的十项制度,其中都明确指出,通过准确适用取保候审来防止超期羁押。因而取保候审的适用对保障犯罪嫌疑人的人权,避免超期羁押具有重要意义。但事实上由于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关于取保候审的规定存在着从设计理念到制度安排上的缺陷,在司法实践中不可能会有高的适用率。因此只有完善我国的取保候审制度,上述问题才能迎刃而解。故有必要对我国刑诉法中取保候审制度存在的缺陷进行分析并完善之。

一、缺陷的分析及完善

(一)、定性的错误

根据我国刑诉法的规定,取保候审是公安司法机关依职权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采取的一种强制措施。取保候审被定性为一种强制措施,而没有象联合国和英美国家那样视为犯罪嫌疑人的一种权利。这样的一种定性就会产生立法上的逻辑悖论,根据刑诉法第52条的规定,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取保候审。如果取保候审是一种强制措施,那么就意味着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一项强制措施。从诉讼理论上说这显然是错误的,也是不合情理的。有人可能会认为,取保候审相对与逮捕来说就是一种权利,我们认为这种说法是站不住脚的,一项被安排在强制措施体系中的制度,不可能既是权利又是强制措施。其实,抛开我国的刑诉法,取保候审从本质上看应是具有权利的品质的,从我国刑诉法第52条可以看出立法者试图把取保候审作为一项权利。只不过是由于不恰当立法指导理念和错误的立法安排,在我国刑诉法中成为了一种强制措施,处于目前此种尴尬的地位。因而,笔者认为,应把取保候审从强制措施体系中独立出来作为一项权利,即可避免此种尴尬的局面。另外,在刑诉法中取保候审作为一种强制措施,具有职权性,单方面性,公安司法机关对是否适用取保候审有着最终决定的权力,在是否适用取保候审上,他们完全可以根据侦查的需要自由裁决,是否给予取保候审是一个自由裁量范围的问题,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适用取保候审上完全处于被动的局面。这和联合国有关司法文件规定的犯罪嫌疑人审前不被羁押是其一项权利的精相违背的。如果把取保候审作为一项权利,那么对公民应采取取保候审而将其羁押,就不再被认为是适用强制措施妥当性问题了,而是一个侵犯公民法定权利的问题了。同样对我国履行国际公约,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适用条件之缺陷

综合刑诉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适用取保候审的条件有以下八项: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害性的;

3、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患有严重疾病或正在怀孕、哺乳自己未满一周岁婴儿的妇女;

4、对于被拘留的人,需要逮捕而证据不足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法定侦查羁押、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

6、犯罪嫌疑人持有效护照或其他有效出境证件,可能出境逃避侦查,但尚不需要逮捕的;

7、对于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需要复议、复核的;

8、移送起诉后,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需要复议复核的。以上是从正面对适用取保候审做了规定,同时公检法三机关又从反面对不适用取保候审的情形作了规定:1、对累犯、犯罪集团的主犯,以自伤、自残办法逃避侦查的犯罪嫌疑人,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暴力犯罪、以及其他严重犯罪的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2、对与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嫌疑人,以及其他犯罪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我们对取保候审适用条件的分析必须建立在承认取保候审是犯罪嫌疑人的一项权利,审前羁押是例外,释放是原则的基础上。从取保候审作为犯罪嫌疑人的一项权利来看,其适用条件的规定在形式和内容上都存在一定缺陷。从形式上看,取保候审适用条件的表述方式不科学,作为犯罪嫌疑人的一项权利,它首先是权利,权利就是做法律不禁止的事情。因而在表述权利适用的情形时,只需要从反面规定在那些情形下不享有权利即可,除此之外都可以享有此种权利。我国刑诉法中关于取保候审适用情形的规定正好相反,这中规定方式是不符合取保候审作为一项权利和原则的。因而,在刑诉法关于取保候审适用条件的规定上只需要规定不得取保候审的情形即可满足立法的要求。从内容上看,刑诉法关于是否适用取保候审主要根据所犯罪行的轻重、社会危险性、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个体情况以及侦查的需要来判断。其中根据侦查的需要来决定是否给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笔者认为是不妥当的,这仍然反映了把取保候审作为一项强制措施来看待的观念。在不适用取保候审的情形中,规定了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不得取保候审,这种根据罪名来决定是否取保候审的做法是毫无道理的。是否应取保候审应根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妨害诉讼正常进行的危险来决定,而不应根据罪名来判断,罪名并不能完全反映犯罪嫌疑人是否会妨害诉讼的正常进行。因此笔者认为,从反面规定取保候审适用的条件时,应根据犯罪嫌疑人的罪行轻重、社会危害性、犯罪嫌疑人的品行、有无前课等来确定。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2月03日 03:39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管制相关文章
  • 对我国取保候审制度完善的思考
    取保候审是我国刑事诉讼程序中的一项非羁押的强制措施,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要求被追诉人提供担保人或缴纳保证金,保证不逃避侦查和审判,并随传随到的诉讼制度。在我国刑事诉讼中,取保候审是强制措施当中较为缓和的一种,取保候审在刑事诉讼中既可以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又具有保障人权,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等重大意义。然而在司法实践中,由于立法不完善,取保候审的实施并不尽人意,存在一些亟待完善的问题。一、取保候审制度存在的问题(一)取保候审适用存在随意性由于立法对于取保候审规定的较为笼统的,又没有相应的司法解释加以明确,在适用取保候审时存在一定程度的随意性和盲目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害性的这两个条件都不具有较强的操作性。首先,司法人员一般难以确定犯罪嫌疑人将被法院判处何种刑罚,只能根据办案人员个人分
    2023-06-11
    147人看过
  • 应完善取保候审保证人责任制度
    取保候审保证人,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由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经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审查符合保证条件,并出具保证书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担保的人。它是取保候审的方式之一,也就是人保,其作用就是保证被保证人在取保候审期间不逃避和妨碍侦查、起诉和审判,并随传随到。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保证人在刑事案件中履行的义务是:1、监督被保证人遵守该法第56条的规定;2、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该法第56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3、如果保证人未及时报告的,对保证人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据上述规定,取保候审保证人在刑事诉讼中的性质就是以保证人的人格、名誉和信誉作保,是纯粹的人格担保;其不履行报告义务的,承担的责任是罚款和刑事责任。但司法实践中却常常出现被保证人违反刑诉法第56条的规定,随传不随到、甚至多次传唤也不到庭的现象;造成这
    2023-06-08
    330人看过
  • 我国应如何完善取保候审制度
    1.借鉴国外的保释法,完善取保候审制度。早在1679年,英国的《人身保护法》就规定了请求准许保释是被羁押人一种权力。保释制度的形成有两条重要的理论基础:一是任何人均享有自由权,哪怕存在犯罪嫌疑,也应尽量保证人在社会生活中的自由。二是无罪推定原则。任何人在未经判决有罪以前都是无罪的,都应享有自由的权利。(注)保释制度目前已为许多国家所采用,并已建立了一整套完善的制度,我们完全可以采用拿来主义,吸收其中适合我国国情的精华,修改完善我国的取保候审制度,制定出取保候审的细则,使各部门在操作中有法可依。2.设立专门机构,加强对被取保人的执行。刑诉法规定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而目前公安部门内部并无与之相对应的机构设置,使刑诉法的规定流于形式。因此,笔者建议在公安内部设立专门科室,管理被取保人员,以保证其随传随到,接受审判。同时,由该机构实行对保证人的管理,使他们能自觉、忠实地履行自己的保证责任。3.
    2023-06-11
    166人看过
  • 许霆取保候审遭拒,制度亟待完善
    ”应当向西方的“保释”制度靠近。有关完善“取保候审”制度的呼声其实近些年在法学界一直存在。中国的未经审判的犯罪嫌疑人通常以羁押为常态,而取保为例外,这与西方国家犯罪嫌疑人以保释为常态,羁押为例外有很大不同。这种“取保候审”当然存在较大的问题,与“无罪推定”原则并不相符,因为犯罪嫌疑人在被法院认定有罪以前都应当推定为无罪,因而不能任意将他们的自由予以剥夺。但是,如果贸然地将我国目前的“取保候审”制度改造成为“以取保为常态,羁押为例外”,可能与我国目前的现实,与民众的期望以及司法机关的承受能力并不相契合。坦率地讲,笔者认为,目前被关押的犯罪嫌疑人90%以上是能被法院判定有罪的,如果这些被抓获的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审期间再犯罪或者报复伤害被害人、证人,这将引发民众的极大恐慌与不满,影响社会稳定;如果他们在取保候审期间逃跑、毁灭证据,也将增加司法机关的诉讼成本,影响到案件的及时公正处理,影响诉讼效率
    2023-05-05
    289人看过
  • 浅论两审终审制存在的缺陷及完善
    内容提要:传统的两审终审制度面临现实的挑战,一些学者提出要在我国建立三审终审制,笔者认为,现实矛盾的出现并不表示两审终审制度的过时,而是其原有作用并未得到很好的发挥。这需要对两审终审的弊端进行分析,并找出解决办法。审级制度,是指一个案件需要经过几个不同级别的法院审理、裁判才发生法律效力,案件宣告终结的一种法律制度。我国确立多级审级制度,目的在于使下级人民法院可能发生的错误判决和裁定,能够及时的通过上述程序得到及时纠正,通过对案件的再次审理,继续审明法院在具体案件中认定事实,使用法律中的不当,以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以及时、准确、公正的对案件涉及的问题做出处理。两审终审制是我国基本的审及制度。对此《人民法院组织法》和《民事诉讼法》都有明文规定。在民事诉讼中,除了《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外,其他绝大多数案件都实行两审终审。对于两审终审的案件,只要当事人依法行
    2023-06-11
    132人看过
  • 我国的民事上诉制度的缺陷与完善
    对于法院裁判不满的诉讼当事人,申请重新审判全部或部分案件使用的诉讼程序,在我国被称为“上诉”。“上诉”这一当事人使用的救济程序在我国的民事诉讼法中存在以下不足:一、关于上诉条件为了保证一审判决应有的权威,同时也是防止当事人对上诉权的过度滥用,进而导致二审案件的积压,各国对上诉设置了一定的准入门槛,即上诉条件。美国的上诉必须由当事人对初审判决不服和基于对诉讼进程影响重大的程序问题的附带性决定不服而提出;俄罗斯民法典则规定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及第三人、检察机关对一审法院所作出的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提起上诉(抗诉),期限是一审法院作出终局判决后的10日内,提交上诉状或抗诉状。我国对上诉主体的界定较为明确,一般包括了第一审程序中的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以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等等,上诉期限为不服判决的为15日,不服裁定的为7日;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是判决的
    2023-08-16
    131人看过
  • 保释与取保候审之比较——浅析我国取保候审制度的完善
    [内容摘要]本文试图对英国的保释制度与我国实行的取保候审制度进行比较,从而对我国的取保候审制度执行中存在的弊病与问题进行分析,认为取保候审制度在执行中存在有执行过程上具有一定的随意性,保证措施不得力,公、检、法三机关分散行使取保候审决定权与公安机关统一行使执行权间存在不可避免的矛盾,监督制约机制不完善等弊病与问题。同时建议参照英国的保释制度对我国的取保候审制度进行完善,适当放宽取保候审的范围,让法院决定取保候审,取消每个司法机关都能决定取保候审的职权,赋予取保候审的唯一效力,放宽审前羁押的尺度,对保证金的最高限额、影响保证金的因素、保证人责任等制定统一的标准和规则等等[关键词]保释取保候审制度刑事诉讼完善保释是起源于英国的一项法律制度,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在一定的条件下,将被逮捕或被羁押的人予以释放的制度。它是作为犯罪嫌疑人的一种权利而设置的。根据无罪推定原则,即使是犯罪嫌疑人,仍然应当尽量
    2023-06-11
    288人看过
  • 取保候审制缺陷原因是什么
    (一)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规则规定较为模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72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一个月内不能作出决定的,审查起诉部门报经检察长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法律和规则都没有明确规定一个半月的审查起诉期间是否仅仅针对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情形。于是很多实务界人士认为,《刑事诉讼法》对侦查羁押期限作了明确规定,那么法律对审查起诉期间的规定也应遵循侦查羁押才计算期限,犯罪嫌疑人未被羁押的侦查活动则没有期限限制的思路,在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情况下才有审查起诉期间的限制,如果其未被羁押,则可以不受一个半月的限制。另外,《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56条规定:“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后,对于需要继续取保候审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对犯罪嫌疑人办理取保候审手续。取保候审的期限应当重新计算并告知犯罪嫌疑
    2023-06-02
    444人看过
  • 中止审查起诉制度缺陷应应从哪些方面完善
    1、犯罪嫌疑人被羁押,因患有精神病及其他严重疾病不能接受讯问,丧失诉讼行为能力作中止审查的,对犯罪嫌疑人强制医疗。在羁押场所能有效接受治疗的,可在羁押场所治疗,如羁押场所不具备医疗条件的,可将犯罪嫌疑人转送专门医院治疗。如果不能在审查起诉期内通过治疗恢复诉讼能力,依法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2、被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潜逃,在审查起诉期内不能归案作中止审查的,要求决定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的侦查机关(部门)依法变更为逮捕强制措施,上网追逃。犯罪嫌疑人归案后,恢复审查程序。3、共同犯罪案件中,对部分未羁押的犯罪嫌疑人潜逃作中止审查的,对案件分案办理,同时要求对潜逃的犯罪嫌疑人变更为逮捕强制措施,上网追逃;对丧失诉讼能力,在审查期间未能恢复诉讼能力的,要求侦查机关(部门)提供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出具的诊断资料,作出中止审查决定,在其恢复诉讼能力后恢复审查。一、检察院是如何中止
    2023-02-17
    286人看过
  • 浅谈县机关审计公告制度的完善
    作者:董正法2010-3-2917:29:54来源:本站整理审计结果公告制度作为推进民主与法治的有效工具,大的方面来讲,审计结果公告制度改变了国家审计机构和外部之间的沟通模式,将审计监督机制与舆论监督机制相结合,对国家权力形成强有力的制约,小的方面来讲,对县级机关形成廉洁高效的政府,具有重要作用。然而,从小的方面来说,县级机关审计公告制度,确实存在不少相关问题,完善县机关审计公告制度,已经势在必行。1县机关审计公告制度现状审计结果公告制度引入是我国政府信息公开不断发展的必然结果,也是政府信息公开的重要组成部分。政府执行公共管理职能、提供公共服务的部门中,审计是发挥监督作用的主要部门,审计结果公告制度为公众了解政府使用公共资源的效果、效率提供途径,使政府信息对称化,并接受公众和舆论的监督。在建立以市场为导向的服务型政府的过程中,公众是否满意政府的公共管理行为和由此带来的社会、经济效益,是决定
    2023-04-24
    194人看过
  • 谈委托调取证据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行政证据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需要调取的证据在异地的,可以书面委托证据所在地人民法院调取。受托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委托书后,按照委托要求及时完成调取证据工作,送交委托人民法院。受托人民法院不能完成委托内容的,应当告知委托人民法院并说明原因。条文规定了异地的证据委托调取制度。委托调取在异地的证据,可以减少调取证据的不必要干挠,降低诉讼成本,对行政审判工作具有非常重要的积极意义。但是,笔者认为条文规定的委托调取证据制度还存在以下缺陷:1、缺少对委托调取证据的时限的规定。条文只规定受托人民法院在收到委托书后,应当按照委托要求及时完成调取证据工作,送交委托人民法院。不能完成委托内容的,也应当及时告知委托法院并说明理由。但是条文没有规定受托人民法院应当在多长时间内完成委托调取证据工作。没有时间限制将不利于监督受托人民法院及时完成调取证据工作的积极性,容易造成受托人民法院推诿、拖延调取证据,影
    2023-06-06
    171人看过
  • 试析我国劳动合同制度的现状、缺陷及完善
    一、现状事实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就某些权利和义务达成协议,形成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用人单位对其支付劳动报酬的事实上的劳动用工关系。在实践中,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1.自始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尤其是在一些临时用工单位,无固定用工期限的招工大多仅凭口头协议。2.原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以书面形式续订,但劳动者仍在原单位履行劳动义务,享受劳动权利。3.用人单位对劳动合同试用期条文产生误解,采取口头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内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等试用期满后再决定是否书面订立劳动合同。4.在原劳动关系未解除前,劳动者未经用人单位同意,在其他用人单位实际就业。主要有以下两种情况:第一,兼职。劳动者与一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领取劳动报酬的同时,又以各种方式在其他单位兼职,领取报酬,形成兼职劳动关系。第二,下岗再就业。随着近年来企业改革的不断深人,许多企业出现了下岗职工。这些职工虽已不在原
    2023-06-09
    104人看过
  • 探视权的缺陷及完善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以立法的形式规定了离婚父母对子女的探望权利,确立了探望权制度。探望权的创设是我国婚姻家庭立法上的巨大进步,它的规定满足了离婚后未与子女共同生活方的感情需要,最大限度的减少了因离婚对子女带来的伤害,这一规定强化了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探望权的保护力度,为人民法院处理探望权纠纷案件提供了法律依据。然而,我们也不得不承认在进步中仍有一些缺憾。易见,我国现行立法只将探望权的主体限于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这就排除了子女近亲属的尤其是祖父母和外祖父母的探望权。在司法实践中,当事人和法院多持异议,案件的处理很难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双赢”。其一,我国自实行计划生育政策以来,一对夫妇一般只生一个孩子,对其而言,除其父母外,最亲近的人也只有其祖父母、外祖父母了。而父母离婚后,往往给其带来的是一个相对陌生而孤寂的生活环境,其无法得到同龄人所拥有的完整的家庭温暖和关爱,幼
    2023-06-12
    74人看过
  • 应完善取保候审程序
    取保候审作为《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五项强制措施之一,由于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在司法实践中还或多或少存在一些亟待完善之处。具体表现在:1、取保候审条件掌握得不够严格。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取保候审的对象是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以及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但实际执行中却存在一些与规定不符的现象,一些符合规定的被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按程序提出申请却得不到司法机关的批准落实;而一些不具备取保候审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却被违法地给予取保候审。2、取保候审执行得不够严肃。取保候审依法应当由公安机关执行,对取保候审人员的监督职责也由公安机关依法履行,但现实中却往往出现被取保候审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基层派出机构不知道有取保候审这回事,或者即使知道,也只是在办案单位需传唤被取保候审人时起传声筒的作用。3、取保候审担保方式存在瑕疵。
    2023-06-11
    425人看过
换一批
#刑罚种类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管制
    词条

    管制是指对犯罪分子不实行关押,依法实行社区矫正,限制其一定自由的刑罚方法。 管制具有以下特征: 1、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不剥夺其人身自由。 2、被判处管制刑的罪犯须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其自由受到一定限制。 3、被判管制的罪犯可以自谋生计,在劳... 更多>

    #管制
    相关咨询
    • 如何完善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和制度
      河南在线咨询 2023-09-13
      取保候审是保证刑事诉讼顺利进行的强制措施之一,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发挥了无可替代的重要作用。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了取保候审的条件: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对该条规定的第一种情形,在理解及执行上均不存在异议,但对第二种情形,由于各人理解不同,执行各异,影响法律的严肃性。■进一步修改完善取保候审的条件
    • 制度的立法缺陷
      海南在线咨询 2022-10-20
      从《婚姻法》中关于抚养费制度的内容可以看出,其有以下几点立法缺陷:1、抚养费的给付标准。《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对于有固定收入的,按其月收入的20%-30%的比例支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不得超过月收入的50%;没有固定收入的,其支付数额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一般的认为,固定收入仅指工资、奖金。但在现代社会
    • 现行行政复议法的缺陷怎么更好完善这些缺陷
      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2-08-07
      现行行政复议法的缺陷大概有(一)行政复议机构尚不具备统一、独立的系统 (二)在具体办案的过程中欠缺公正性、当事人的正当权益难以保障 (三)对于行政复议有关依据和证据的忽视 (四)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原则的错位 (五)行政复议的司法化程度不高,欠缺合理的委托代理制度
    • 完善时效制度
      澳门在线咨询 2022-10-26
      即使员工退休或者因为其他原因导致劳动合同终止,依然有权利通过仲裁手段申请自己应得的权利。5月1日起生效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将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的时效从原有的60天增加到1年,即自5月1日以后发生的劳动争议仲裁时效延长为1年。而涉及劳动报酬的争议在终止劳动合同后仍然可以向仲裁部门提出申请,但是需要提醒劳动者的是,一定要注意时效问题,要在终止合同之日起1年之内提出,否则,超出1年时效的,劳动仲裁部门
    • 如何建立和完善企业内部审计制度
      香港在线咨询 2022-10-28
      折旧问题,既是一个财务问题,也是一个政策问题,你们可以向财会专业人士或者政府有关部门咨询,看怎么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