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代持协议是有效的。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之间订立了合同, 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 而名义出资人则被视为名义股东。如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的效力发生争议, 除非存在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 否则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是有效的。
股权代持协议是有效的。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之间订立了合同,规定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而名义出资人则被视为名义股东。如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的效力发生争议,除非存在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否则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是有效的。
实 际 出 资 人 与 名 义 出 资 人 签 订 的 股 权 代 持 协 议 有 效 吗 ?
根据素材0中的内容,股东代持协议在无法律规定合同无效的情形下是有效的。这意味着,如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了代持协议,并且该协议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那么即使名义出资人不享有投资权益,实际出资人也可以要求名义出资人承担相应的投资责任。
因此,如果股东代持协议符合法律规定,并且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已经协商一致,那么该协议是有效的。但如果存在法律规定合同无效的情形,那么人民法院也不会支持该协议。
综上所述,代持协议是一种法律文件,在法律规定的情形下使用。如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的效力发生争议,除非存在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否则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是有效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四条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前款规定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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