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田延林盗窃案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11 09:30:22 219 人看过

公诉机关巴东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田延林,男,1967年9月1日出生于湖北省巴东县,土家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湖北省巴东县野三关镇葛藤山村6组。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8年10月27日被巴东县森林公安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巴东县人民检察院以巴检刑诉[2008]1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延林犯盗窃罪,于2008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人田延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巴东县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称:2007年农历冬月间,被告人田延林与田宗新、田延龙(已另案处理)密谋策划后自带挖锄、弯刀等工具盗走巴东县野三关镇葛藤山村6组张世国自留山上一株银薇(俗称马林光)树蔸,价值1900元。

2008年10月27日,被告人田延林主动到巴东县森林公安分局投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田延林在庭审中未提出异议,且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l、书证: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扣押物品清单、被告人田延林的户籍证明、被盗主张世国寄送往恩施州纪检书记的申诉书、林业行政处罚登记表、林业行政处罚登记保存通知单、被盗主张世国出具的“关于田宗新等人盗伐我山林银薇树一案—本人要求”;2、证人田延华、谭学枝、谭玉琴、张周义、张玉宏、向长玉、马欢喜的证言;3、被害人张世国的陈述;4、巴东县价格认证中心巴价认鉴(2008)31号价格鉴定结论;5、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指认笔录、被盗物马林光照片;6、被告人田延林及同案犯田延龙、田宗新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延林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法定构成要件,构成盗窃罪,巴东县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田延林犯盗窃罪的指控成立。被告人田延林的犯罪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属初犯,有法定从轻或减轻及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综上,本院决定视被告人田延林的犯罪情节及认罪态度对其量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田延林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李建凡

二00八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覃方平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

(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3月25日 10:31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管制相关文章
  • 被告人丁雁飞入室盗窃案
    公诉机关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丁雁飞,男,1990年12月17日出生于湖南省溆浦县,瑶族,小学文化,无业,家住湖南省溆浦县温水乡岭脚村;因涉嫌盗窃犯罪,2009年2月10日被抓获并刑事拘留,2月20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长沙市看守所。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以长开检刑诉[2009]1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丁雁飞犯盗窃罪,于2009年4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丁雁飞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2月10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丁雁飞携带白纱手套和微型手电筒攀爬围墙进入长沙市开福区东风路四季阳光花城小区内,脱鞋(怕有脚步声)爬窗进入4栋被害人张玉石所居住的103房间,在客厅的沙发上发现1个黑色的电脑包,包内装有1台黑色惠普牌笔记本电脑和1台直板的诺基亚2600型手机;被告人丁雁飞又到其他2间房内
    2023-06-11
    413人看过
  • 被告人张斌、雷卫红盗窃案
    公诉机关巴东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斌(又名张小斌),男,1984年8月26日出生于湖北省巴东县,汉族,农民,小学文化,住巴东县水布垭镇三友坪村3组8号。曾因寻衅滋事罪,于2001年12月28日被巴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2003年5月12日巴东县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因张斌违反监管规定收监执行有期徒刑3年,2006年1月20日刑满释放。又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9年4月13日被巴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1日经巴东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巴东县公安局执行。现羁押于巴东县看守所。被告人雷卫红,男,1972年4月10日出生于湖北省巴东县,汉族,无业,大专文化,住巴东县水布垭镇双道冲村8组8号。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9年4月21日经巴东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5月28日由巴东县公安局执行。现羁押于巴东县看守所。巴东县人民检察院以巴检刑诉(2009)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斌、
    2023-06-11
    441人看过
  • 刘金铭等二被告人盗窃一案
    原公诉机关新郑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金铭,男,1986年4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新郑市龙湖镇柏树刘村335号。因犯敲诈勒索罪于2008年5月22日被新郑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9年4月30日被新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新郑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王健,男,1989年7月14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农民,住新郑市新建办中华中路4号院10号。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9年5月7日被新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5日被新郑市人民法院取保候审。新郑市人民法院审理新郑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刘金铭、王健犯盗窃罪一案,于2009年7月2日做出(2009)新刑初字第366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刘金铭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09年2月的
    2023-06-11
    496人看过
  • 被告人陈益军、谭运盗窃一案
    公诉机关攸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益军,男,1980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茶陵县人,小学文化,农民,住湖南省茶陵县思聪乡红桥村。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8年10月15日被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攸县看守所。被告人谭运,男,1984年9月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茶陵县人,高中文化,农民,住湖南省茶陵县思聪乡大兴村。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8年10月15日被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攸县看守所。攸县人民检察院以攸检公刑诉[2009]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益军、谭运犯盗窃罪,于2009年2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攸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胡志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益军、谭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攸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10月15日凌晨,被告人陈益军、谭运窜至攸县城关镇福泰房地产开发有
    2023-06-11
    226人看过
  • 被告人刘欢抢劫、盗窃、被告人胡旭抢劫一案
    公诉机关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欢,男,1991年4月1日出生于江苏省睢宁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江苏省睢宁县睢城镇吊桥村8号。2009年3月7日因涉嫌犯抢劫罪被固镇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固镇县看守所。被告人胡旭,男,1989年2月12日出生于江苏省睢宁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江苏省睢宁县邱集镇碾盘村胡二组4号。2009年3月14日因涉嫌犯抢劫罪被固镇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固镇县看守所。固镇县人民检察院以固检刑诉[2009]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欢犯抢劫罪、盗窃罪、被告人胡旭犯抢劫罪,于2009年5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固镇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杨晓雪、被告人刘欢、胡旭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一、2009年3月6日16时许,被告人刘欢、胡旭窜至本县磨王公路徐郢大桥附近,
    2023-06-11
    360人看过
  • 被告人刘某某等四人盗窃一案
    公诉机关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某(曾用名刘国娇),女,1986年12月28日出生于湖南省益阳市,汉族,小学文化,聋哑人,无业,住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长春镇新屋村垸子塘村民组7号。2007年11月因犯盗窃罪被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08年3月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08年10月29日被刑事拘留,12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沙市看守所。指定辩护人沈凌云,长沙市芙蓉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人郭某某(曾用名郭胜明),男,1987年5月6日出生于湖南省益阳市,汉族,初中文化,聋哑人,无业,住湖南省益阳市桃江县三堂街镇接龙桥村君子窝组。因本案于2008年10月29日被刑事拘留,12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沙市看守所。指定辩护人张大荣,湖南耀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张某某,男,1968年6月7日出生于湖南省长沙市,汉族,小学文化,聋哑人,无业,住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金盆岭金盆路
    2023-06-11
    318人看过
  • 被告人王凤印、王宗申盗窃案
    原公诉机关濮阳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凤印,男,1982年10月4日出生。被告人王宗申,又名王宗欣,男,1973年1月24日出生。濮阳县人民法院审理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凤印、王宗申犯盗窃罪一案,于二00九年五月十五日作出(2009)濮刑初字第87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王凤印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决定不开庭审理此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一、2006年7月9日晚,被告人王凤印、王宗申伙同本村村民王宗芳(已判刑)驾驶三马车,窜至106国道濮阳县段,从江苏省徐州市边贻冬拉货的车上扒铝合金球化剂3000余斤,后三人将所窃物品销给本县梁庄乡荒庄村村民王建新(已判刑),得款4000余元三人分掉。二、2006年10月20日凌晨,被告人王凤印伙同本村村民王宗芳、王宗申(已判刑)驾驶三马车,窜至106国道濮阳县段,从山东省菏泽市孙东财拉货的
    2023-06-11
    218人看过
  • 被告人耿廷发、李鹏盗窃一案
    公诉机关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耿廷发(曾用名张玉龙),男,1978年3月13日出生,2002年12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02年12月31日刑满释放;2004年3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2004年12月25日刑满释放;2007年5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9年4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李鹏(曾用名李永杰),男,1985年11月15日出生,2004年10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04年11月30日刑满释放;2006年4月26日因犯盗窃被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06
    2023-06-11
    339人看过
  • 被告张继忠盗窃一案
    公诉机关河南省息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继忠,男,1972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小学毕业,农民,住息县曹黄林乡曹寨村耿南村民组。曾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4月18日被宜兴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河南省息县人民检察院以息检刑诉(2009)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继忠犯盗窃罪,于2009年6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简易审方式,于2009年6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息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梁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继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查明:2008年8月份的一天夜里,被告人张继忠伙同曹付良(已判刑)、曹深龙(在逃)携带撬杠等作案工具窜至息县八里岔乡曹庄村村民谭振和家中,采取挖洞入院的手段,将谭振和拴在院内石盘上的两条水牛(小牛在途中丢失)盗走。后将大水牛以2500元的价格销卖给何新军(已判刑)。经息县价格
    2023-06-11
    201人看过
  • 田超一犯盗窃罪一案
    提交日期:2009-09-0309:06:07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9)长刑初字第166号公诉机关长垣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田超一,男,1989年11月22日出生。因犯盗窃罪,2008年8月14日被长垣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两个月,2008年9月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9年5月24日被长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09年6月3日被长垣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长垣县看守所。长垣县人民检察院以长检刑诉(2009)1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超一犯盗窃罪,于2009年7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垣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淑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田超一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长垣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4月16日10时许,被告人田超一在长垣县蒲东区商业街良友旅店206房间,将刘XX的银行卡盗走,从北关邮政支局自动取款机上取出现金1
    2023-06-11
    85人看过
  • 盗窃案中被告被判多少年
    盗窃6万多会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而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1、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2、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盗窃车辆判多久一、盗窃车辆判多久1、盗窃车辆判多久需根据以下情况判断:(1)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2)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3)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
    2023-07-08
    261人看过
  • 谢庆林盗窃一案
    有期徒刑
    公诉机关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谢庆林,男,1990年7月15日出生,重庆市黔江区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黔江区蓬东乡蓬勃村五组26号。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9年2月28日被黔江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日被黔江区公安局依法逮捕。现押于黔江区看守所。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渝黔检刑诉(2009)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庆林犯盗窃罪于2009年6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09年6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谢庆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07年2月2日凌晨,被告人谢庆林伙同龚江宁(另案处理)窜至黔江城区新华东路“再回首”鱼庄外面巷道,趁四周无人,以钥匙投锁的方式,将被害人庞益胜停放在该处的价值2745元嘉陵牌JH150E—2型摩托车盗走。2007年2月15日,被告人谢庆林再次伙同龚江宁,窜至黔江城区天龙宾馆附近的民政局家属院
    2023-06-11
    394人看过
  • 被告人义得增涉嫌盗窃罪一案
    公诉机关湖南省永州市江永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义得增,诨名六指霸,男,1946年10月24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汉族,小学文化,湖南省江永县人,农民,住江永县上江圩镇朱家湾村第四组;因嫌涉盗伐林木罪,于2008年12月10日被江永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在现居住地。江永县人民检察院以湘永检林诉(200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义得增涉嫌盗窃罪,于2009年7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决定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陈朝云独任审理,书记员李益民担任记录。于2009年7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人义得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江永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7年8月,江永县上江圩镇朱家湾村4组公开拍卖本组位于烧灰窑的松树林权,被告人义得增以9000元中标,被告人义得增无钱交中标款,则通过周焕明找到周众德购买。被告人义得德以看树、修路、找劳力入股为由,于2007年1
    2023-06-11
    390人看过
  • 被告人毛少鹏、付永安盗窃一案
    公诉机关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毛少鹏,又名毛二鹏,男,20岁。辩护人毛庆民,男,49岁,汉族,初中文化,1960年7月17日出生,住平顶山市新华区薛庄乡(现滍阳镇)毛营2号,系被告人毛少鹏之父。被告人付永安,男,19岁。辩护人付进良,男,45岁,汉族,初中文化,1964年10月19日出生,住平顶山市新华区薛庄乡(现滍阳镇)西焦庄3号,系被告付永安之父。被告人毛少鹏、付永安盗窃一案,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检察院以平湛检刑诉(2009)14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于2009年5月5日作出(2009)湛刑初字第80号刑事判决。宣判后,被告人毛少鹏、付永安不服判决,提出上诉。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13日作出(2009)平刑终字第149号刑事裁定,裁定撤销原判,发回本院重审。本院重新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8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程
    2023-06-11
    482人看过
换一批
#刑罚种类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管制
    词条

    管制是指对犯罪分子不实行关押,依法实行社区矫正,限制其一定自由的刑罚方法。 管制具有以下特征: 1、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不剥夺其人身自由。 2、被判处管制刑的罪犯须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其自由受到一定限制。 3、被判管制的罪犯可以自谋生计,在劳... 更多>

    #管制
    相关咨询
    • 在盗窃案件中要告知被盗人被盗价格鉴定
      甘肃在线咨询 2022-07-08
      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但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告知的期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六条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 第二百五十三条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人民检察院办案部门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被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诉讼行为能力的,应
    • 桂林盗窃怎么立案
      重庆在线咨询 2022-06-02
      桂林盗窃罪立案标准为盗窃公私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即可立案。《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
    • 盗窃案件立案后, 被告人被抓后, 调查取证, 查银行卡被盗刷多少钱?
      重庆在线咨询 2022-03-27
      1、盗窃罪:要看盗窃形式,不同的盗窃形式,追诉标准是不同的: ①一般盗窃的,各省都有本省的追诉标准,比如我们辽宁,2000元才涉嫌犯罪; ②扒窃的,一般认为500元以上涉嫌犯罪,但司法实践中也有不足500元就追究刑事责任的; ③入户盗窃的,一般认为200元以上涉嫌犯罪,但有特殊意义的物品除外; ④多次盗窃的,一般不问数额; ⑤携带凶器盗窃的,一般不问数额。 2、最终是否能得到一个好的处理结果,要看
    • 盗窃已经退还被告可以撤案吗
      台湾在线咨询 2021-12-13
      不,盗窃属于公诉案件。除情节特别轻微外,可以撤销案件,其余按照刑法规定的盗窃罪定罪量刑。赃物退还的,可以酌情减轻或者减轻处罚。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产或者多次盗窃、家庭盗窃、携带凶器、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罚款;特别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没收财产。
    • 2022年桂林盗窃立案标准
      新疆在线咨询 2022-11-15
      桂林盗窃罪立案标准为盗窃公私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即可立案。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