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业汇票持票人到期前提示付款被拒可否产生追索效力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06 21:34:03 163 人看过

作为电子商业汇票,其持票人期前提示付款对于除出票人、承兑人以外的其他的票据债务人不发生拒付追索的效力。

票据追索权分为期前追索权和到期追索权。期前追索权是指持票人在票据到期前依法行使的追索权;到期追索权是指持票人在票据到期时依法行使的追索权。行使追索权的当事人除票据记载的收款人和最后被背书人外,还可能是代为清偿票据债务的保证人、背书人。追索权的行使必须是以持票人不获付款或不获承兑为前提,只有在持票人的付款请求权无从实现的情况下,才能依法行使追索权。

律师补充:

提示付款是指持票人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向承兑人请求付款的行为。

持票人应在提示付款期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提示付款期自票据到期日起10日,最后一日遇法定休假日、大额支付系统非营业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非营业日顺延。

电子商业汇票提示付款,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一)提示付款日期;

(二)提示付款人签章。持票人可与接入机构签订协议,委托接入机构代为提示付款并代理签章。

承兑人付款或拒绝付款,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一)承兑人名称;

(二)付款日期或拒绝付款日期;

(三)承兑人签章。承兑人拒绝付款的,还应注明拒绝付款的理由。

持票人在票据到期日前被拒付的,不得拒付追索。

持票人在提示付款期内被拒付的,可向所有前手拒付追索。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期提示付款被拒付的,若持票人在提示付款期内曾发出过提示付款,则可向所有前手拒付追索;若未在提示付款期内发出过提示付款,则只可向出票人、承兑人拒付追索。

【法律依据】

《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

第五十九条

持票人在票据到期日前提示付款的,承兑人可付款或拒绝付款,或于到期日付款。承兑人拒绝付款或未予应答的,持票人可待票据到期后再次提示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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