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人流手术失败,要求复印病历遭拒。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患者使用过曾用名被以姓名诈骗罪受理。最后的审判结果却是医生没有行医资格。
患者:范某,女,28岁,湖北省人。
院方:西安某医院。
案情:
2004年9月至11月,范某在西安一家医院按宫内孕做人流手术,未成功,又做钳刮手术,又不成功,且导致大出血,后又诊断为宫外孕,进行手术,切除右侧输卵管。期间,在别的医院仍诊断为宫内孕,死胎。患者随后要求复印住院病历,被医院拒绝。起诉要求复印病历,一、二审均以不属于法院民事案件范畴为由裁定予以驳回。
患者通过卫生局申请医疗事故鉴定,由于院方迟迟不提交医疗资料,导致鉴定未能做成。患者又于2007年7月起诉要求赔偿损失50万元。两次起诉在一审曾搁置,原因是患者就医时使用了曾用名,而非本名,被医院方以诈骗复印他人医疗资料报案,公安派出所以姓名诈骗罪受理,导致民事案件中止。
代理:
2007年8月,张律师接受范某的委托,代理此案。律师意见:由患者老家的公安部门出具户籍证明,解决曾用名问题;向检察院举报派出所滥用职权、虚构罪名、违法办案,可解决刑事问题,随后两起民事案件可继续审理。当事人同意。所幸,发出举报信第二天,西安市检察院检察长即打电话通知患者到区检察院解决,区检察院当即电话质询派出所。很快,法院接到派出所通知,刑事案件只是受理,并没立案,于是中止裁定自然失效,民事案子得以继续审理。
结果:
要求复印病历的案子两审败诉,但律师并没代理此案,这个结果也在律师意料之中。幸运的是,律师代理的赔偿案件,在一次医疗事故鉴定、两次残疾等级鉴定折腾了一年多后,2008年12月9日我们终于接到了判决书,法院判决医院方赔偿患者残疾赔偿金86104元、伙食费630元、交通费2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其余请求驳回。
律师点评:
判决结果大体在预料之中。胜诉的原因是医院方数名医师没有有效的行医资格,没有注册医师,却对患者行医,违反了医师法等法律规定,医疗事故鉴定因此被医学会退回,医院方也因此无法证明自己没有医疗过错,不能证明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无因果关系,故承担赔偿责任。判决不当之处是,没有赔偿医疗费、继续治疗费、陪护费、营养费等法定合理费用,虽然"本院认为"两次鉴定费应由被告承担",但判决结果里却没有判赔鉴定费,真是令人瞠目结舌!至于多达数十万元的其他请求项目,由于不属于法定赔偿项目,被法院判了驳回。此案患者正在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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