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分局能作为行政诉讼被告吗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6 14:22:15 79 人看过

一、乡镇分局能作为行政诉讼被告

乡镇分局属于行政机关,可以作为行政诉讼的被告。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若干街道办事处,作为它的派出机关。在行政法上派出机关可以成为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行政诉讼被告和行政赔偿义务人,行政公署还是适格的复议机关。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虽不是一级人民政府,但实际上却履行着一级人民政府的职能,取得了事实上成为一级人民政府的法律地位,具有行政诉讼被告主体资格。

二、行政诉讼和被告有哪几种情况

由于行政管理主体和行政管理活动的复杂性,被告的确定也是比较复杂的,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诉讼和被告有以下五种情况。

(1)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是被告。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指未经复议直接起诉的,在这时,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是被告。

(2)经复议机关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维持原具体行为的,原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这样规定的理由是,当复议机关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时,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发生约束力的是原具体行政行为,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是直接处理涉及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的权利义务的机关。当复议机关改变(含撤销和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时,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以生拘束力的是复议决定,复议机关是直接处理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的权利义务的机关。因此,复议机关是被告。

(3)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例如,两个行政机关共同对管理相对人作出同一处罚决定,如果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这两个机关就是共同的被告。

(4)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该组织是被告。由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上边说的是两种情况,一种是法律、法规授权的。

(5)行政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这是被告资格转移的一种特殊情况。当原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被撤销后,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虽然没有实施原告认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但他仍处于被告的地位,因为他既然承担被撤销机关的职责,就要履行其义务。

三、行政诉讼时效中断怎么办

所谓诉讼时效中断是指有法定事由发生时,此前已计算的时效期间全归无效,待中断事由消灭后,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行政诉讼时效的起算一般是从行政相对人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计算,何为知道?法律未作相应解释,所谓知道应是指行政机关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以书面形式告知相对人行为内容及诉权和起诉期限,而非道听途说,如果依照法律规定具体行政行为可以以口头形式告知,亦必须制作笔录,行政相对人通过非上述途径而得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不能视为知道。

诉讼时效一经开始,便向着完成的方向进行。但由于各种主、客观因素的影响,诉讼时效在进行过程中会发生某些特殊情况。其中,诉讼时效的中止和中断表现为阻碍诉讼时效在法定期间完成的情况,民法学上称为时效完成的障碍。行政诉讼法对时效的中止有着明确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耽误法定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由人民法院决定。并规定因人身自由受到限制而不能提起诉讼的,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间内,这是解释保护行政相对人诉权保护的一个具体体现。

民法上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事实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其特点在于均是当事人有意识的行为,包括起诉、权利人主张权利或者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的行为。这些法定事由只要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出现即引起时效的中断。具体行政行为以实现现行决策目标为宗旨,通过直接或间接影响相对人的权利义务,来调整和制约社会行为,达到管治社会的目的,因而一经作出,其内容即具有以国家强制力为保障的确定力、拘束力、执行力,其变更或者撤销必须经过法定的途径,相对人不服该行为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期限不以行政相对人与行政长官之间存在请求撤销或者同意撤销、请求变更或者同意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意思表示而中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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