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永伟犯抢劫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1 13:50:18 287 人看过

公诉机关禹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永伟,男,生于1972年。因犯盗窃罪,1989年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涉嫌抢劫犯罪,2000年7月18日被禹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09年5月5日被禹州市公安局抓获羁押;(因吸毒,2009年5月6日被禹州市公安局裁决行政拘留15日。)2009年5月13日被禹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在禹州市看守所。

禹州市人民检察院以禹检刑诉(2009)1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永伟犯抢劫罪,于2009年6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禹州市人民检察院助理检察员连红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永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称:1999年5月5日晚,被告人杨永伟伙同朱尚恩等人在禹州市鸿畅镇朱屯村小学附近、朱屯三岔路口处,拦截栗XX与郝XX二人驾驶的拖拉机,抢劫现金450元;拦截娄XX、田XX驾驶的拖拉机,抢劫人民币200余元,后将赃款伙分挥霍。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永伟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系共同犯罪,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杨永伟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作案事实、定性及意见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1999年5月5日晚,被告人杨永伟伙同朱尚恩、朱要伟、罗朝明(均已判刑)预谋后,去到禹州市鸿畅镇朱屯村小学附近拦截栗XX与郝XX二人驾驶的车牌号为豫L-000257拖拉机,四人采用暴力手段劫取二被害人人民币450元。当晚,被告人杨永伟又伙同朱尚恩、韩占伟(已判刑)预谋后,到禹州市鸿畅镇朱屯村三岔路口处,拦截娄XX、田XX驾驶的拖拉机,采用暴力手段劫得人民币200余元,后将赃款伙分挥霍。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永伟在庭审中无异议,并有同案犯朱尚恩、朱要伟、罗朝明的供述,被害人栗XX、郝XX、娄XX的陈述,证人刘XX的证言,刑事判决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永伟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劫取公民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杨永伟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永伟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5月5日起至2016年5月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严平稳

人民陪审员:刘秋红

人民陪审员:苗颖

二ΟΟ九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王彦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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