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于2011年10月16日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以安监总煤装〔2011〕163号印发。该《办法》分总则、一般规定、瓦斯抽采系统、抽采方法及工艺、抽采达标评判、抽采达标责任、附则7章39条,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省级集采和全国集采的区别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是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全面推行政府采购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和中央编办《关于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成立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的批复》的规定,于2003年1月10日成立,是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集中采购的执行机构,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经注册的独立事业法人。
各省市政采网则是各省市政府创办的,只适用于所在省市政府采购管理的网站,一般有所在省的发改委或者财政厅主办。具体到县一级的话,网站可能不完善,但是性质都是和省市一样的。在管辖范围上有区别。
《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
第七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矿井必须进行瓦斯抽采,并实现抽采达标:
(一)开采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煤层的;
(二)一个采煤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5m/min或者一个掘进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3m/min的;
(三)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或等于40m/min的;
(四)矿井年产量为1.0~1.5Mt,其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30m/min的;
(五)矿井年产量为0.6~1.0Mt,其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25m/min的;
(六)矿井年产量为0.4~0.6Mt,其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20m/min的;
(七)矿井年产量等于或小于0.4Mt,其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15m/min的。
第八条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为所在单位瓦斯抽采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落实瓦斯抽采工作所需的人力、财力和物力,制定瓦斯抽采达标工作各项制度,明确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权、利,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和瓦斯抽采达标。
煤矿企业、矿井的总工程师或者技术负责人(以下统称技术负责人)对瓦斯抽采工作负技术责任,负责组织编制、审批、检查瓦斯抽采规划、计划、设计、安全技术措施和抽采达标评判报告等;煤矿企业、矿井的分管负责人负责分管范围内瓦斯抽采工作的组织和落实。
煤矿企业、矿井的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瓦斯抽采达标工作负责。
第九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瓦斯抽采达标评价工作体系,制定矿井瓦斯抽采达标评判细则,建立瓦斯抽采管理和考核奖惩制度、抽采工程检查验收制度、先抽后采例会制度、技术档案管理制度等。
第十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专业的瓦斯抽采机构。企业(集团公司)应当设置管理瓦斯抽采工作部门;矿井应当建立负责瓦斯抽采的科、区(队),并配备足够数量的专业工程技术人员。
瓦斯抽采技术和管理人员应当定期参加专业技术培训,瓦斯抽采工应当参加专门培训并取得相关资质后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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