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债务人和担保人的区别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12 18:11:34 69 人看过

一、共同债务人与保证人区别

共同债务人要承担共同还款责任,而保证人是承担担保责任。在债务人无能力赔偿的情况下,法院会依法强制执行保证人。共同债务人与保证人承担责任的诉讼时效也是有区别的。对于共同债务人来说,债权人可以在2年之内向其主张还款,超过2年没有主张,债权人则丧失胜诉权,而保证人一般都是在6个月内要承担担保责任。

二、债权人能否只起诉部分共同债务人

债权人起诉部分共同债务人是可以的,可以指定部分共同债务人进行起诉。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百一十八条规定:债权人为二人以上,部分或者全部债权人均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为连带债权;债务人为二人以上,债权人可以请求部分或者全部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的,为连带债务。

连带债权或者连带债务,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

债权人能否放弃对连带责任保证人中的一人的诉权,即能否仅仅起诉其他保证人?

连带共同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

因此,可以看出,保证人之间并非必要、不可分之诉,债权人可以选择其中一个或若干保证人进行诉讼。

综上所述,在同一借贷合同中,债权人面对多名债务人时,按照规定,债权人放弃部分共同债务人是可以的。这需要具备一定条件,包括债权人放弃债权的意思表达真实有效,债权人有处分债务的权利等。需要注意的时候,债权人要提前将放弃债权事宜通知给其他债务人。

三、共同债务人享有哪些权利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同时履行的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另一方当事人在同时履行的时间不能履行或者不能按约定履行的,有权保留自己的给付义务,这种保留给付的权利就是同时履行抗辩权。《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二)后履行抗辩权。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的一方当事人未履行或者未按约定履行,到履行期限的对方当事人享有不履行、部分不履行的权利,这种权利就是后履行抗辩权。《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三)不安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又称先履行抗辩权,指双务合同成立后,应当先履行的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对方不能履行义务,或者有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可能时,在对方没有履行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有权单方中止履行合同义务。

(四)债权无效抗辩权。《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无效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当事人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应当将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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