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律师业务档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4-24 19:53:15 325 人看过

发布部门:北京市司法局

发布文号:京司发[1998]206号

第一条为使北京市律师事务所业务档案管理规范化,根据司法部《律师业务档案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关联法规:

第二条律师事务所业务档案由专人管理。档案管理员要熟悉本所档案情况,履行档案管理职责,档案管理员调动工作前要做好交接工作。

第三条律师事务所做到一案(事)一卷,每卷一号,并设立符合本所条件和案卷的内容的归档检索方式,便于律师及时查档。

第四条律师承办业务形成的案卷材料应在办结后一个月内归档。业务档案管理员应指导律师(或助理)按有关规定程序整理、装订案卷,不符合要求的,档案管理员应退还立卷人,全部合格后,办理移交手续。

第五条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业务档案由律师事务所统一保管,律师调离律师事务所不得将案卷带走。

律师调离律师事务所时尚未办结的业务,凡以原律师事务所名义签订合同的,案卷由原律师事务所保管,律师在结案后将案卷交回原律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解散时未办结的法律事务,办结后案卷由律师新加入的律师事务所统一管理。

第六条本细则未尽事项,应根据《律师业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关联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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