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合同属于无名合同。无名合同是“有名合同”的对称。法律上没有赋予其一定名称的合同。
即有名合同以外的其他合同。无名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以及解除和合同纠纷,可参照与该合同最为类似或基本类似的有名合同规定处理。
无名合同的基本类型
1、纯无名合同
纯无名合同又称为狭义非典型合同,是指合同的内容与有名合同毫无关系的合同。
纯无名合同的内容并非法律全无规定,而在于它不属于任何有名合同的范围之内。
2、准混合同
即在一个有名合同中,既有属于典型合同的内容,也有有名合同的有关法律中未予涉及的内容。它是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混合在一起的合同。
从准混合合同内部结构层面观察,准混合合同是一个有名合同与一个无名合同的结合。
3、混合合同
混合合同是指一个合同所包含的内容是几个有名合同内容的综合的合同。
其显著特点是,虽然在内容上可划分为几个有名合同,但该合同为一个合同而非几个合同。数个有名合同的内容结合在一起的合同,从制定法的角度看,它属于明显的无名合同。
4、对向联立合同
其特点,是两个以上的有名合同或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不失个体独立存在而相结合的合同,也称“契约之联立”。
此类型无名合同的订立有三种情形:
单纯结合通常是因同一主体之间为实现一定的经济目的而订立合同的行为,使相互元实体牵连的合同在外观形式上相结合。这种合同的联立,虽个体合同独立存在,合同适用各自固有的法律、法规,但当履行合同发生纠纷时,主体之间相互制约的主观意志常常影响合同的正常履行。
依存结合其一是单方依存,一个合同的成立依存于另一个合同的存在。虽然两个合同性质不同,均可独立存在,但因订立合同的主体行为及主观意思表示,将两者约定在一个合同内,成为互为成立的条件,也属于无名合同之列。
附条件结合是指约定条件成就后,使甲合同效力终止,乙合同即发生效力。此种类型也称“择一结合”合同。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条
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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