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描述]
陈某等13人先后于80年代中、后期开始在某银行系统当储蓄代办员,1992年被该单位招为大集体职工,一直未办理养老保险。2002年2月,单位与陈某等人协商参加养老保险事宜,并提出参保意见:从1998年元月至2001年底,根据陈某等人的不同工资情况分为不同档次的缴费基数,再按缴费基数个人缴费60%,单位缴费40%,从2002年开始按国家规定标准缴费,1998年之前全部由个人缴费,对此,陈某等人不同意接受并申请仲裁。
[案例分析]
仲裁委立案调查后认为,单位的原全民所有制身份的员工于1994年已按国家规定办理了养老保险(1994年以前视同缴费年限),陈某等人系县以上大集体职工,劳动法颁布实施后,在用工形式上不再有任何区别,因而,单位应当为陈某等人与全民职工一样按国家规定办理养老保险。鹰潭市大集体身份职工养老保险是从1989年开始实施,根据劳动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仲裁委裁决,单位应从1989年1月1日起为陈某等人办理养老保险,1989年1月1日后进单位工作的按实际进入时间参保。对此裁决,单位不服向区法院提起诉讼。区法院审理期间,用工单位隐瞒事情真相,向省社保局起草了《关于我行储蓄合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报告》,要求将陈某等13人及其他204名员工纳入全省行业统筹,省社保局在不明真相的情况下复函(赣劳社险局函[2002]15号),同意该单位217名储蓄合同工按赣劳社养[200]13号文规定,从2002年10月纳入全省行业养老保险统筹,参保时间从1998年1月1日起。区法院以此为根据,判决单位为陈某等人办理养老保险的参保时间从1998年1月1日起。陈某等人不服,上诉至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其理由是:她们是经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批准的大集体身份职工,并不是储蓄合同工,区法院事实认定错误,因而判决也是错误的。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后极为重视,向省劳动保障厅发了《关于上诉人陈XX等十三人与被上诉人中国XX银行鹰潭市分行劳动争议一案中有关问题的咨询函》,省厅及时回复了《关于中国XX银行鹰潭市分行储蓄合同工参保的复函》,该函明确指出,《劳动法》、国务院《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江西省非全民所有制职工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等规定对职工参保都有明确规定,就本案中陈某等13人而言,在单位应参保前进入该单位工作的员工,从该单位应参保之日开始参保缴费,在单位应参保之后进入的,在其进入单位工作之日起开始参保缴费。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据此终审判决,撤销区法院对陈某等13人的判决;中国XX银行鹰潭市分行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为陈某等13人办理养老保险,参保时间从1989年1月1日开始,1989年1月1日以后进入被上诉人单位的,按实际进入时间参保,缴费基数及单位与个人缴费比例按照国家养老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为劳动者缴纳养老保险是用人单位法定的义务,从何时开始参保、缴费基数及比例,国家都有明确的规定。本案中用人单位的错误有三:一是为全民身份职工从94年参保(以前视同缴费年限),而没有给大集体身份职工参保,此未一视同仁;二是后虽同意为陈某等13人参保,但参保时间按储蓄合同工规定从98年参保,此是主体混淆;三是单位缴费40%,个人缴费60%,此属违反规定。上述错误,必然导致用人单位的败诉。
[法律法规]
《关于我行储蓄合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报告》
《劳动法》
《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
《江西省非全民所有制职工养老保险试行办法》
-
用人单位有义务为劳动者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
299人看过
-
用人单位有培训劳动者的义务吗?
271人看过
-
劳动者不协助办理养老保险单位不应承担违法用工责任
137人看过
-
用人单位能否以为劳动者办理商业保险代替社会保险
363人看过
-
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与劳动者间的权利义务
151人看过
-
劳动者保密义务用人单位的具体操作指南
132人看过
用人单位是指具有用人权利能力和用人行为能力,运用劳动力组织生产劳动,且向劳动者支付工资等劳动报酬的单位。用人单位的用人权利能力和用人行为能力,自其依法成立之时产生,自其依法撤消之时消灭。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 更多>
-
劳动者在职期间,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办理什么保险湖北在线咨询 2022-03-21根据《劳动法》第72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法》第73条规定:劳动者退休、患病、负伤、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失业、生育,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由于职工在职期间,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其办理社保,致使其无法享受社保待遇,用人单位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须进一步了解请当面详谈。
-
请问用工单位有义务为劳动者做劳动保护吗?澳门在线咨询 2022-11-09用工单位是在劳务派遣协议中,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用工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不存在劳动关系。 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四)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 (五)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
-
用人单位是否应当为劳动者补缴其社保,劳动者应该履行什么法定义务江苏在线咨询 2022-03-01用人单位应当主动为劳动者补缴其社保。1、社会保险是国家强制性要求购买的一种保险,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建立社会保险基金,目的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享受保险待遇。我国《劳动法》《社会保险法》都明文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明显具有国家强制性的特点,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借口和理由拒绝承担该项法定义务。2、用人单位依法应当及
-
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以劳动用工为由,与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宁夏在线咨询 2022-02-28第一,依法及时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的法定职责,自实际用工之日起的一个月以内,用人单位应该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否则自第二个月起至一年内,劳动者可以要求单位支付双倍工资。第二,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保是用人单位的法定职责吗,单位没有为您缴纳社保的,您可以向社保部门举报,要求其责令单位补缴,给您造成损失的,您可以要求单位赔偿。第三,依法及时足额地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是用人单位的法定职责。按照法律规
-
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是否应该为合同工缴纳养老保险。甘肃在线咨询 2022-09-051、从职工入职之日起缴纳。2、职工缴纳社保的基数确定及缴费比例。(1)职工缴纳社保基数按上年本人月平均工资确定,上年不满十二个月的按实际月平均,新参加工作的按劳动合同约定,缴费基数不得低于上年全省平均工资的60%,不得高于上年全省平均工资的300%。(2)缴费比例28%(企业20、个人8%),10%(企业8%、个人2%),3%(企业2Z%、个人1%),和按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由企业全额缴纳。职工应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