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农村宅基地新政策怎么规定的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5-07 21:55:15 456 人看过

对于我国广大乡村地区的农村村民来说,急需树立严格遵守现行乡镇土地利用整体规划以及相应的村庄以及集镇规划理念,以确保耕地占有进行严格的管制,特别是杜绝占用基本农田。

于此同时,我们将在全新的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过程中,始终坚守控制新增资源,优化布局结构,倡导集约用地,维护耕地安全等总体原则,并且积极采取合理有效的措施来统筹安排城乡建设用地,从而明确界定了小城镇及其农村居民点的数量、布局、适用范围及用地规模等人文数据。

各县市地区应主动寻求改进村庄、集镇规划用地规模确定方式的途径。

在土地利用整体规划中,严格执行人均建设用地指标来限定村庄和集镇的建设用地规模。

其中,自然村、中心村、集镇的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应该分别控制在60平方米、80平方米以及90平方米的适宜范围之内。

同时,在村庄和集镇规划之中,任何建设用地规模都不得超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所确立的规模标准。

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村镇建设规划的指导,我们将积极推动实施小城镇发展战略,以及“千村示范、万村整治”这一国家工程,并据此科学地建立和施行村庄改造计划,对零散的自然村进行整合,积极推崇农村宅基地整理制度,以此来实现村镇土地的集约化利用效率。

我们还要加强宣传和教育,积极引导农村村民对自家房屋建设做到有规划、有目标的逐步向集镇和中心村靠拢。

对于位于城市规划区域之内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活动,我们建议采用集中统一建设、联建公寓式农民住宅小区的建设方式;而在城市规划区之外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活动,我们会鼓励他们以集中联建的模式来建设农民新村。

在已经规划准备撤并的村庄范围内,我们将停止所有新建、重建或改建住宅的许可审批。

《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第九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宅基地面积标准(包括附属用房、庭院用地),使用耕地最高不得超过125平方米;使用其他土地最高不得超过140平方米;山区有条件利用荒地、荒坡的,最高不得超过160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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