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买卖合同关系的举证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22 19:33:08 374 人看过

一、论举证的重要性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九十一条的规定,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因此,主张买卖合同关系成立的一方应对双方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事实主张的应承担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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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论如何举证

司法实践中,在买卖双方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的情况下,证明存在事实买卖合同关系的证据主要有:

1、订货单、送货单、结算单、对账单、欠条等凭证,这些凭证上应有对方当事人加盖公章或者法定代表人签字。否则,对方在法庭上就有可能否认这些凭证的效力;

2、双方在交易往来中的收据、银行付款凭证、发票等,是可以证实双方存在交易关系的重要证据;

3、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形成的会谈纪要、往来函等,可能会对双方之间的交易活动进行一定的补充或变更,这些证据都应当注意保存;

4、录音录像、微信聊天记录、电子邮件等亦可作为辅助证据,但应注意保留原始载体。

如果这些证据可以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也是非常充分的证据。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以上述若干证据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法官会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关系是否成立作出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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