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的提出]
2002年2月10日,李某在魏某经营的娱乐城消费时与吴某发生争执并遭吴某殴打。在整个过程中,娱乐城的保安未进行任何劝解、阻止,也没有及时报警。李某被送到医院后经抢救脱离危险,但支出救治费用共计两万余元。
由上述案例引发的问题是:如果受害人在经营场所受到来自于第三人的侵害,经营者应否承担赔偿责任?如应承担,则该民事责任的性质和范围如何确定?经营者承担责任后,是否还可以向实施加害行为的第三人追偿?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见]
经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集体讨论,形成一致意见认为: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的经营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在经营场所内,因第三人介入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有过错的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在确定该责任承担的范围时,不能动辄就课以针对损害的全部赔偿责任,应视义务违反人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而定。经营者所承担的赔偿责任是一种补充赔偿责任,因实施加害行为的第三人属于终局责任人,所以经营者在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该第三人进行追偿。
谁承担动物侵权的赔偿责任
要想确定谁来承担动物侵权赔偿自认,就要先确定是否构成动物侵权,具体的构成要件为:
1、须为饲养的动物;
2、须有动物的加害行为,没有动物的加害行为,便不能构成动物侵权;
3、须有造成他人损害的事实;
4、须有动物加害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
综上,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时,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此时应该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在发生动物伤人事件后,您可以向其主张赔偿,若是遭到拒绝,您可以通过侵权损害赔偿之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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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赔偿责任是指在能够确定加害人时,由加害人或其他负有责任的人承担责任,补充责任人不承担责任。 只有在加害人无法确定时,由补充责任人承担全部责任;如果能够确认加害人,但是加害人或者对损害负有赔偿责任的人的资力不足以承担全部责任时,则先由加害...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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