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春与东营市交通局运管行政赔偿案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6 21: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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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02)东中行初字第2号
原告李某春,男,1983年2月16日生,汉族,青州市郑母镇解家村农民,住该村。
被告东营市交通局。
法定代表人张某成,局长。
原告李某春诉被告东营市交通局运管行政赔偿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02年2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其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春撤回起诉。
审判长宋某美
审判员侯某萍
代理审判员焦某
二○○二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张晓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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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赔偿主要方式: (1)支付赔偿金。它是以货币形式支付赔偿金额的一种赔偿方式,支付赔偿金是国家赔偿的主要方式; (2)返还财产。是行政机关将违法占有或控制的受害人的财产还给受害人的赔偿方式; (3)恢复原状。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财产因...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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