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别人签的居住权会取消吗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4-02-27 00:25:32 461 人看过

一、和别人签的居住权会取消吗

居住权可以取消,取消居住权的方式有以下几种:

居住权合同解除。我国物权变动模式原则上采债权形式主义,在居住权合同的情形,合同是设立居住权的债权原因,当债权失去效力,则据此设立的物权亦将失去效力。故合同解除可成为居住权的消灭事由。

房屋征收及灭失。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如在居住权期限内,房屋被政府部门征收,则居住权当然丧失。如发生此种情形,则应区分居住权的来源,保障居住权人的权益。但需强调的是,当房屋被征收后,如原所有权人获得拆迁安置房屋,则居住权人并不当然取得拆迁安置房屋的所有权。同理,房屋灭失后被安置的房屋,居住权人并不当然享有居住权。

居住权的存续期限已届满或解除条件已成就。当事人对居住权的存续期限有明确约定的,在该期限届满时,居住权即归于消灭,另外,居住权的设定可以附解除条件,在该条件成就时,居住权亦归于消灭。

居住权的自由处分。居住权是公民的基本民事权利,依照民事处分原则,也可以对居住权利进行自由处分,比如,在居住权利存续期间,居住权人基于其它目的或更好地维护房屋所有人的权益,居住权人可以对其享有的居住权进行放弃处分,从而居住权归于消灭。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八条【居住权的设立】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二、居住权是什么呢?

居住权是指权利人为了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按照合同约定或遗嘱,在他人享有所有权的住宅之上设立的占有、使用该住宅的权利。

居住权作为用益物权具有特殊性,即居住权人对于权利客体即住宅只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不享有收益的权利,不能以此进行出租等营利活动。

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

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住宅的位置;

(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

(四)居住权期限;

(五)解决争议的方法。

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居住权的有效期可以自行设立,5年,10年,20年乃至终身均可。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四章 居住权  第三百六十八条 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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