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种担保物权的清偿顺序是哪些内容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4-01-10 04:33:33 446 人看过

一、三种担保物权的清偿顺序是哪些内容

三种担保物权的清偿顺序是:

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

1.先有抵押权后有质权

若该抵押权未登记,则因未登记的抵押权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未登记的抵押权虽成立在前,质权的效力也应优先于抵押权。若当事人将该抵押权进行了登记,该抵押权的效力自然优先于质权的效力。

2.先有质权后有抵押权

在一般情况下,设定质权后不宜设定抵押权,若当事人同意于出质的财产上再设定抵押权时,质权的效力应优于抵押权,不问该抵押权是否办理抵押权的登记。

《民法典》第四百五十六条

同一动产上已经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二、担保物权的期限

物权担保期限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担保期限,但是约定的担保期限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如果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担保期限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的六个月内。

三、担保物权申请所需材料

申请实现担保物权,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记明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具体的请求和事实、理由;

2.证明担保物权存在的材料,包括主合同、担保合同、抵押登记证明或者他项权利证书,权利质权的权利凭证或者质权出质登记证明等;

3.证明实现担保物权条件成就的材料;

4.担保财产现状的说明;

5.人民法院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在实践中当然还包括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九章 留置权  第四百五十六条 同一动产上已经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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