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听证制度的范围是什么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07 21:03:55 259 人看过

听证程序,是指国家机关在作出决定前,为利害关系人提供发表意见、提供证据的机会,对具体事项进行质证、反驳的程序。其实质是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听证程序是现代民主政治的产物。近几十年来,世界各国都对其给予了特别的关注。我国最早规定听证的是1996年实施的《行政处罚法》。随后,1998年实施的《价格法》和2000年实施的《立法法》相继规定了听证制度。行政处罚听证程序不是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并列的独立完整的程序,只是一般程序中的一个环节。主要是行政机关专门人员在作出具体行政处罚决定前,听取当事人的辩护意见,当事人和侦查人员参加质证和意见,进一步澄清事实,核实证据。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如下:

行政处罚中设置听证程序,其目的是保证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和公正性,保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听证程序不同于复议和诉讼。复议和诉讼是事后监督程序,听证程序是事前和事中监督程序,是行政机关的自我监督和自我纠正程序。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邮政部门在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权利:(一)责令停产停业;(二)吊销许可证,如信封监制证明、集邮业务经营许可证等;(3)处以巨额罚款。根据信息产业部发布的《通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对公民处以1万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万元以上罚款,属于数额较大的罚款。同时,也可以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执行。如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罚款数额较大的规定是:对从事非经营活动的公民处以500元以上的罚款,对从事非经营活动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5000元以上的罚款,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从事经营活动的公民处以1000元以上的罚款,对从事经营活动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万元以上的罚款。不告知当事人听证权的,行政处罚不成立。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侦查人员主持。一般由邮政部门指定法制工作机构工作人员或者法制工作机构有关人员主持听证,办案部门不主持听证。听证记录人还应当执行上述规定。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听证程序按照下列规定进行:

1。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意见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提出。口头提出的,侦查人员应当立案,由当事人签名。当事人请求听证后,法律工作机构或者承办法律工作的机构应当在听证七日前送达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告知当事人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主持人名单,申请撤诉的可能性和委托代理人的可能性,并通知办案人员。办案人员应当自当事人请求听证之日起三日内,通知法制工作机构或者承办法制工作的机构,并将案卷一并移送。听证参加人包括听证主持人、听证记录人、案件调查人员和当事人。当事人可以亲自出席,也可以委托一至两名代理人出席。当事人认为受访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听证应当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除外。听证会应按照以下步骤进行:

6。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根据听证情况,制作行政处罚听证报告,提出处理意见。报告应当连同案件调查材料和听证笔录,报邮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查。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听证应当根据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不得作出行政处罚或者移送其他有关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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