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证据是实物证据吗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2-03-19 03:57:56 217 人看过

一、电子证据是实物证据吗

电子数据属于实物证据。

证据的手机主要是通过勘验、搜查、扣押、查封、冻结、调取、当事人提供等方式进行的。

收集实物证据除针对实物证据易灭失的特点,强调必须迅速及时收集外,还要强调深入细致地收集,以保证能够发现提取到各种细微的痕迹与物证。实物的固定保全,以不损毁、不变形、不丢失为原则,尤其要注意分案分别保管,以防不同案件的证据相互混淆。

二、证据三性指的是什么

证据的“三性”是指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和关联性三大特性。证据合法性,侧重于形式,主要解决证据资格也就是证明能力的问题。证据真实性,即证据所表达的事实或内容是真实的,不是臆想或虚构的。证据关联性,是指证据与待证事实必须密切相关,具备证明待证事实的属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条规定,质证时,当事人应当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针对证据证明力有无以及证明力大小进行质疑、说明与辩驳。

三、电子证据是直接证据吗

有人认为,由于电子证据容易被伪造、篡改,而且伪造、篡改后不留痕迹,再加上电子证据由于人为的原因或环境及技术条件的影响容易出现差错,故应当将电子证据划归间接证据。我们认为,这是对电子证据法律本质属性的一种误解。

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的分类是以其是否能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标准所做的一种分类。电子证据是电子物证、电子书证、电子视听资料的混合体,在不同情况下,其可以作为直接证据出现也可以作为间接证据出现,我们不应该以其易破坏性而否认其直接证明案件真实性作用。

我们认为,电子证据可以作为直接证据予以运用,也不排除作为间接证据运用,这是由电子证据的多重属性所决定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三、举证时限与证据交换 第五十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向当事人送达举证通知书。\n举证通知书应当载明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和要求、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收集证据的情形、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情况指定的举证期限以及逾期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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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03月03日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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