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侵犯著作权的危害性有哪些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4-14 06:16:22 433 人看过

一、网络侵犯著作权的危害性有哪些

一、著作权的侵权行为对著作权利人人身及财产权益的严重侵犯。

著作权主要包括了著作人身权利以及著作财产权利两类。

透过我们对现今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特征与表现的详细阐述,可以明确看出这些行为对著作权人所享有的这两项权利产生了直接的威胁侵害。

在此基础上,对于某些未经权利人授权擅自篡改、歪曲原作后并在网络平台进行广泛传播的恶劣行径,无疑会对权利人的声誉与进一步侵犯了著作权人所拥有的其他合法权益。

二、著作权的侵权行为不仅对社会秩序带来了不容忽视的冲击。

当众多网络用户与著作权人因遭受侵权而承受损失时,必定会引发网络环境的动荡不安。

各类虚假、错误信息的流传散播,可能扭曲公众舆论导向,甚者可能煽动民众的焦虑与恐慌情绪,从而直接对整个社会秩序的稳定性带来潜在的危险因素。

三、著作权的侵权行为对网络用户利益的损害也是不可小觑的问题。

鉴于网络世界的虚拟特性以及网络资源易于复制、修改的独特属性,使得大量原本真实可靠的网络资源在未被广大用户察觉的情况下被肆意篡改,资源的可信度受到了极大程度的破坏,最终用户获取到的信息往往被扭曲甚至是完全倒置。

尤其在网络充斥着大量虚假信息资源之时,用户很容易陷入资源可信性的疑虑之中,从而对他们自身的利益构成了实质性的伤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2、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3、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4、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5、未梁信经许可,播放或者复制广播、电视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6、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7、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唤则录音录像制品等的橡链轮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8、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二、网络侵犯著作权的行为有哪些

网络中侵犯著作权的行为:

1、未经许可,擅自将网络作品通过传统媒体进行传播;

2、未经许可,擅自将传统媒体上已发表的作品通过网络媒体进行传播;

3、未经许可,擅自将他人网络作品通过网络媒体转载、传播;

4、网络链接隐形侵权。

《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著作权有关的权利;

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

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法律是一种强大的工具,它可以保护弱者,制约强者,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但是,法律的力量并不仅仅在于它的规定和惩罚,更在于我们每个人的理解和遵守。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网络侵犯著作权的危害性有哪些”,我们每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去学习和理解法律,去遵守法律,去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0修正):第四章 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 第四节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  第四十八条 电视台播放他人的视听作品、录像制品,应当取得视听作品著作权人或者录像制作者许可,并支付报酬;播放他人的录像制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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