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日盛诈骗、公司、企业人员受贿案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11 09:34:29 142 人看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07)一中刑终字第02261号

原公诉机关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汪日盛,男,30岁(1977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山西省大同市,大专文化,原北京鑫实路桥建设有限公司财务人员,住北京市门头沟区绮霞苑小区2号楼3单元201号(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大同市矿区新回里4栋1单元4号);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06年10月26日被羁押,同年11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门头沟区看守所。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审理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汪日盛犯诈骗罪、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一案,于二○○七年六月七日作出(2007)门刑初字第69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汪日盛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了上诉人汪日盛,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认定:

一、2005年5月至2006年6月间,被告人汪日盛在北京市门头沟区谎称能帮助王永忠投资煤炭生产行业,以投资获取利润分成等为由,多次骗取王永忠的人民币共计249800元。

上述事实,有一审法院经庭审举证、质证并予以确认的被告人汪日盛的供述、被害人王永忠的陈述、收条、中国建设银行存款凭条等证据在案证实。

二、2006年3月至9月间,被告人汪日盛在北京市门头沟区谎称能帮助李钢承包修建公路工程,以交纳工程质量保证金、办理安全施工许可证等为由,多次骗取李钢的人民币共计105200元。

上述事实,有一审法院经庭审举证、质证并予以确认的被告人汪日盛的供述、被害人李钢的陈述、证人王永忠、高宝月的证言、收条,中国工商银行个人业务凭证、中国建设银行存款凭条、中国邮政储蓄转帐凭单等证据在案证实。

三、2006年4月至5月间,被告人汪日盛先后在北京市朝阳区莫高大酒店、北京市通州区张家洼镇黄家新村小区门口谎称能帮助武婷办理网吧营业执照、找工作,以办理执照需要花钱疏通关系、收取培训费为由,多次骗取武婷的人民币共计27500元。

上述事实,有一审法院经庭审举证、质证并予以确认的被告人汪日盛的供述、被害人武婷的陈述、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证明材料等证据在案证实。

四、被告人汪日盛因诈骗被抓获后主动交待,其在担任北京鑫实路桥建设有限公司财务人员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帮助张家港市华夏交通设施材料有限公司从本公司结回部分欠款后,于2004年11月至2005年2月间,先后收受张家港市华夏交通设施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东给其的好处费共计人民币30000元。

上述事实,有一审法院经庭审举证、质证并予以确认的被告人汪日盛的供述、证人王东、钱卫东、杨建华的证言、北京市公安局门头沟分局司法查询单、中国建设银行电汇凭证及个人电子汇款汇出确认单、北京鑫实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材料、公司章程、股东名录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苏州市张家港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资料查询单等证据在案证实。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汪日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汪日盛身为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应依法数罪并罚。被告人汪日盛到案后主动供述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的犯罪事实,应视为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其认罪态度较好,可在量刑时酌情从轻处罚。据此,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汪日盛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犯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二、责令被告人汪日盛退赔人民币三十八万二千五百元,发还被害人王永忠人民币二十四万九千八百元,发还被害人李钢人民币十万零五千二百元,发还被害人武婷人民币二万七千五百元。三、追缴被告人汪日盛非法所得人民币三万元,予以没收。

上诉人汪日盛对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不持异议,其上诉提出:其在被羁押期间,向司法机关提供了他人涉嫌受贿人民币300余万元的线索,具有重大立功表现,请求二审法庭予以核实,并对其减轻处罚。

上诉人汪日盛在二审期间未向法庭提供新的证据。

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一审相同。一审判决所据证据,经查,收集合法,并经庭审举证、质证,能够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本院予以确认。

上诉人汪日盛关于其在被羁押期间,向司法机关提供了他人涉嫌受贿人民币300余万元的线索,具有重大立功表现,请求二审法庭对其减轻处罚的上诉理由,经查,一审法院在审理期间,原公诉机关已经出具证明材料,对汪日盛提供他人犯受贿罪的线索进行了核实,并未查证属实。二审法庭为此向有关部门再次核实,汪日盛提供他人犯罪的线索仍未查证属实,故汪日盛请求二审法庭认定其具有重大立功表现,予以减轻处罚的上诉理由,因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上诉人汪日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身为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依法应与其所犯诈骗罪数罪并罚。汪日盛到案后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的犯罪事实,对其所犯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以自首论,依法可予从轻处罚;汪日盛能够认罪、悔罪,对其所犯罪行酌予从轻处罚。一审法院根据汪日盛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所作出的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王东

代理审判员高嵩

代理审判员张虹

二00七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冯哲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4月06日 15:15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有期徒刑相关文章
  • 认定公司企业人员受贿行为的方法
    公司企业人员受贿行为构成单位受贿,认定如下:一、单位受贿罪是在单位意志支配下,以单位名义实施的;受贿罪则是国家工作人员在自己个人意志支配下,为谋取私利而进行的。二、单位受贿罪中的收受的他人财物,要归单位整体所有,即直接责任人员的行为为单位带来了非法利益;而受贿罪是收受的财物归被受贿人个人非法占有。司法实践中,单位的意志是由主要领导决定形成的,只要该领导者决定后实施的受贿行为是以单位名义进行的,并且非法利益也归单位,就应认定为单位受贿罪。如果是单位成员(主要是领导)假借单位名义索取、收受他人财物,但把财物占为己有的,则应按个人受贿罪处理。如何认定国家工作人员具有故意受贿行为认定国家工作人员具有受贿故意,可以通过特定关系人索取、收受他人财物,国家工作人员知道后未退还或者上交等行为进行认定。同时国家工作人员出于贪污、受贿的故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收受他人财物之后,将赃款赃物用于单位公务支出或者社
    2023-07-06
    423人看过
  • 公司企业人员怎么样会构成受贿罪
    一、公司企业人员怎么样会构成受贿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两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二、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属于自
    2024-01-16
    388人看过
  • 受贿罪和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的区别:犯罪主体不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的受贿罪和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的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在犯罪构成的要件上,既有相同之处,又有不同之处,在审判实践中较难区分,往往会将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当作受贿罪来处理。笔者曾碰到过一起类似案件,在审理中也曾出现了争议。[案情]检察机关对于自行侦破的曾某受贿一案,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曾某在受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的聘任,担任某镇供销合作社主任期间,利用该社新建职工宿舍的机会,利用职务便利,于200年月日收受工程承包商肖某现金人民币18000元。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曾某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已构成了受贿罪。[分歧]法院在审理该案时,对被告人曾某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没有异议,但对曾某的行为构成何罪产生了两种不同的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曾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以受贿罪定罪处罚。理由
    2023-06-11
    111人看过
  • 公司、企业人受贿罪基本知识
    我国刑法第163条、第184条对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作了规定。刑法第163条规定: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国有公司、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两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385条、第386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刑法第184条规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在金融业务活动中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第163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国有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和国有金融机构委派到非国有金融机构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
    2023-06-05
    141人看过
  • 公司企业员工受贿行为处理方式
    公司企业人员受贿处理方式如下:1、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产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产,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2、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没收财产。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以各种名义收取回扣和手续费,属于个人的,按照前款的规定处罚。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构成要件有哪些1、客观要件: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2、主体要件: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3、主观要件:故意,即公司、企业、其他单位人员故意利用其职务之便接受或索取贿赂,为他人谋取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
    2023-07-15
    221人看过
  • 如何处理企业人员受贿
    刑事责任年龄
    达到量刑标准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走私贵重金属罪既遂量刑标准是如何规定的?走私贵重金属罪既遂量刑标准的规定:1、犯本罪既遂的,一般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犯罪情节达到特别严重程度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3、犯罪情节符合较轻标准的,则应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二、团伙敲诈勒索6000判几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4月28日通过、5月18日起施行的《关于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量刑标准敲诈勒索罪量刑敲诈勒索罪量刑标准,犯敲诈勒索罪的(以1000至3000元为起点),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以10000元至30000元为起点),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犯罪构成要件敲诈勒索罪犯罪主体敲诈勒索罪犯罪主体敲诈勒索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
    2023-02-19
    167人看过
  • 沙某等违法发放贷款、公司、企业人员受贿案(一审二审)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06)一中刑终字第02952号原公诉机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沙某,36岁(1970年x月x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北京市,大专文化,原北京银行金融街支行信贷员,住xxx;因涉嫌犯违法发放贷款罪,于2005年4月18日被羁押,同年5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西城区看守所。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韩某,36岁(1970年x月x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北京市,大专文化,原北京银行金融街支行信贷员,住xxx;因涉嫌犯违法发放贷款罪,于2005年4月25日被羁押,同年5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西城区看守所。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审理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沙某、韩某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一案,于二〇〇六年九月二十六日作出(2006)西刑初字第82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沙某、韩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
    2023-04-25
    330人看过
  • 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和受贿罪是什么关系?怎么定罪量刑?
    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一般以非国家工作人受贿罪论,受贿罪的主体一般是国家人员。根据第条、第条、第条、第条,【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两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对犯贪污罪的处罚规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
    2023-03-17
    125人看过
  • 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罪与非罪的界限在哪里
    1、数额标准罪与非罪的界限主要是看受贿数额是否达到较大的标准(六万元以上),如果数额较小,比如数额较小的请客送礼等,这些行为一般以公开的方式进行,且没有明显的谋取利益的目的,属于一般违纪的范畴,不构成受贿犯罪。但要注意特定条件下向受贿犯罪的转化,例如借请客送礼之名行行贿受贿之实的行为。尤其是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更要注意打着请客送礼、礼尚往来名义行贿受贿、损害单位利益的情形发生。2、注意与接受馈赠的界限区分二者时要注意判断:(1)发生财物往来的背景,如双方是否存在亲友关系历史上交往的情形和程度;(2)往来财物的价值;(3)财物往来的缘由、时机和方式,提供财物方对于接受方有无职务上的请托;(4)接受方是否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提供方谋取利益。3、注意受贿与合法收入的界限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是否付出了劳务和利用职务便利。如果是行为人利用业务时间兼职所得,没有利用职务便利,或者是通
    2023-07-24
    459人看过
  • 企业人员受贿行为处置办法
    公司人员构成受贿的处理:一般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传销人员构成抢劫罪辩护词的内容有哪些?一、传销人员构成抢劫罪辩护词的内容有哪些辩护词,是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诉讼过程中根据事实和法律所提出有利于被告人的材料和意见,部分地或全部地对控诉的内容进行申述、辩解、反驳控诉,以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提出应当减轻、甚至免除刑事责任的文书。传销人员构成抢劫罪辩护词的内容有当事人及辩护人信息、基本案情、辩护意见、法律依据以及需要说明的相关事项等。二、格式和内容辩护词一般由首部、理由和尾部三部分构成。(一)首部(1)呼语。对审判人员的称呼。如:“审判长、审判员”。(2)引用法律根据简要说明辩护人出庭的合法性,写
    2023-08-13
    118人看过
  • 前南航高管受贿细节公开,企业人员受贿罪如何量刑?
    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如果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来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如果是犯罪的数额较大的话,那么会被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量刑标准多少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量刑数额较大是六万元以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数额较大”的数额起点,按照受贿罪、贪污罪相对应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
    2023-07-18
    105人看过
  •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与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的区别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与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表现在:1.犯罪主体有所不同。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的主体是在公司、企业中工作的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公司、企业工作人员。这里的公司、企业,包括不同种类或性质的公司、企业,这里的公司、企业工作人员包括在公司、企业中工作的所有工作人员。而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主体只限于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和经理,范围较前者要狭窄得多。2.犯罪的客观方面不同。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是行为人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主要是通过“竞业经营”来获取非法利益;而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则是行为人利用职务之便,通过直接“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方式,为他人谋取利益而获取非法利益。受贿罪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区别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与受贿罪的罪主要区别是主体和客体不同。受贿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
    2023-08-18
    294人看过
  • 探讨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的刑罚及其应对措施
    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的处罚标准:1、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2、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在金融业务活动中要求别人财产或者非法收受别人财产。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的定罪量刑标准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国有公司、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两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本条规定的是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是指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利用
    2023-07-11
    204人看过
  • 公司、企业及其他单位人员受贿罪应当如何处罚
    《刑法》规定的不是公司、企业及其他单位人员受贿罪,而是单位受贿罪。犯此罪的,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构成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既遂一般会怎么判?构成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既遂一般会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一规定,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二、股票诈骗罪既遂如何认定股票诈骗罪不是我国刑法规定的罪名,实施股票诈骗行为,构成欺诈发行股票罪
    2023-06-25
    326人看过
换一批
#刑罚种类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有期徒刑是我国刑法规定的刑罚的一种,指在一定期限内剥夺犯罪人的自由,实行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有期徒刑是我国适用面最广的刑罚方法。 对于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最高减刑数额为原判刑期的一半。判刑十五年,最多减刑七年六个月。... 更多>

    #有期徒刑
    相关咨询
    • 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是否属于自诉案件
      辽宁在线咨询 2023-02-02
      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一般是不属于自诉案件的,但是如果满足自诉情况,危害到其他人的利益,是可以提起自诉的。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被害人可以提起自诉。
    • 阳春办案公司企业人员受贿找律师收费吗
      澳门在线咨询 2023-10-20
      (1)无财产争议案件:普通民事、经济、行政案件,不涉及财产的,根据案件性质、复杂程度、工作所需耗费时间等因素,在6000—100000元之间协商收取;外地民事、经济、行政案件不涉及财产的,代理费不低于20000元[2]; (2)法律文书:代为撰写、修改、审查法律文书,根据法律文书的性质、难易程度、工作所需耗费时间等因素,每份文书在600-2000元之间协商收费; (3)律师见证:根据法律文书的性质
    • 公司企业人员受贿会被判多长时间?
      四川在线咨询 2022-09-08
      我国刑法第163条规定,、企业人员是指非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即5000元以上)的行为。量刑标准的话,量刑标准根据涉案金额不同而不同。
    • 公司企业人员接受礼物与受贿行为的区别
      山西在线咨询 2022-03-12
      在现实的人们交往活动中,公司、企业人员与亲友间出于联络感情、表达情谊,进行请客送礼,接受馈赠的行为,一般都以公开的方式进行,而且礼物的数额价值一般不大,行为人没有明显的、直接的谋利目的,这与以权谋私的受贿行为有着根本性质的区别。区别的关键在于公司、企业人员接受财物是否为他人谋取利益,是否利用了职务之便,接受财物的价值大小以及送礼人与受礼人之间的关系,是否是公开的方式进行等等。
    • 公司企业人员有没有可能构成受贿罪
      北京在线咨询 2023-08-11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