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人员名单管理暂行办法。为推进社会保险领域信用体系建设,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运行,切实维护用人单位和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人员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是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守信联合奖惩制度的规定》,加快推进社会保险工作根据《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监管新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的有关规定制定。第二条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下简称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人员名单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负责指导和监督全国社会保险中严重失信人员名单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职责,负责辖区内社会保险严重失信人员名单的具体实施和管理。第四条社会保险严重失信人员名单应当遵循“谁认定、谁负责”的原则,遵循依法、公平、客观、动态管理的原则。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社会保险服务机构及其有关人员、被保险人、被支付人等。,县级以上地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将其列入社会保险严重失信人员名单:(一)用人单位未依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经行政处罚仍不改正的以欺骗、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方式违规参加社会保险,违规办理社会保险业务20次以上或者从中获利2万元以上的;(三)以欺骗、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方式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基金费用,数额超过1万元的,或者数额未达到1万元的,责令退还后拒不退还的;(四)社会保险金领取人丧失领取社会保险金资格后,谎称领取或者领取社会保险金超过六个月的,数额超过一万元的,责令退还后拒不退还,或者签订还款协议后未按时履行合同的;
(5)恶意将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用于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约定以外的目的的,(六)社会保险服务机构未按照服务协议提供服务,造成资金损失10万元以上的;(七)用人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第三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一条为推进社会保险领域信用体系建设,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运行,切实维护用人单位和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守信失信联合奖惩制度加快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等根据《关于构建社会信用体系和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监管新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下简称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人员名单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负责指导和监督全国社会保险中严重失信人员名单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职责,负责辖区内社会保险严重失信人员名单的具体实施和管理。第四条社会保险严重失信人员名单应当遵循“谁认定、谁负责”的原则,遵循依法、公平、客观、动态管理的原则。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社会保险服务机构及其有关人员、被保险人、被支付人等。,县级以上地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将其列入社会保险严重失信人员名单:(一)用人单位未依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经行政处罚仍不改正的以欺骗、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方式违规参加社会保险,违规办理社会保险业务20次以上或者从中获利2万元以上的;(三)以欺骗、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方式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基金费用,数额超过1万元的,或者数额未达到1万元的,责令退还后拒不退还的;(四)社会保险金领取人丧失领取社会保险金资格后,谎称领取或者领取社会保险金超过六个月的,数额超过一万元的,责令退还后拒不退还,或者签订还款协议后未按时履行合同的;
(5)恶意将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用于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约定以外的目的的,(六)社会保险服务机构未按照服务协议提供服务,造成资金损失10万元以上的;(七)用人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第三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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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的形式,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以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能够获得国家和社会补偿和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社会保险是国家根据宪法所制定的基本社会政策,社会保险具有法定性、保障性、互济性...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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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是什么四川在线咨询 2022-07-06第一条为规范社会保险费的申报和缴纳管理工作,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规定的社会保险费是指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的申报、缴纳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缴费单位进行缴费申报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社会保险费适用本办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的缴纳管理办法另行制定。这就是社会保险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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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惩治社会保险领域违规行为辽宁在线咨询 2022-03-16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应依法依规及时纠正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并采取以下措施:(一)追回被截留、挤占、挪用、贪污的基金。(二)退还多提、补足减免的基金。(三)足额补发或追回违规支付的社会保险待遇支出。(四)及时足额将收入户应缴未缴基金缴入财政专户。(五)及时足额将财政专户基金拨付到支出户。(六)及时足额将财政补助资金划入财政专户。(七)停止违规投资运营行为,形成运营亏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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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违反社会保险法规定不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怎么办澳门在线咨询 2022-04-14《社会保险法》相关规定: 第五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第八十四条: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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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人员被纳入失信人员名单怎么办云南在线咨询 2023-08-031、银行等各大金融机构对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的人员会限制其贷款、融资等各项金融活动,降低其信用卡额度,并且会将其的存款情况及时通过司法查询平台告知法院。 2、工商管理部门对于被执行人会降低他们信用等级,限制其“守信用重合同”的评比资格。 3、被执行人为是国家机关或者公务人员、党员、人大代表等特殊主体人员,根据规定应当在评优评先、晋职晋级等反面进行限制行为,或者直接取消其政治待遇、荣誉等,甚至可以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