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纠纷中当事人的认定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07 18:35:32 450 人看过

(1)因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中当事人的认定在股权转让合同违约诉讼中,主要针对合同的法律关系,即股权转让合同的签字人,即股权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为原告或被告;此外,在工商股权变更登记方面,公司与利害关系人也参与其中。因此,本公司也可以作为第三方上市参与诉讼

<2.股权转让合同无效、解除的诉讼主要是因为本公司其他股东认为该股权转让合同不合法,违反公司章程,损害股东利益(如优先购买权)。该诉讼的原告应当是认为权益受到侵害的公司其他股东,被告应当是股权的转让人和受让人。股权转让合同受让人认为股权转让人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有欺诈行为的,也可以直接以自己为原告,以转让人为被告提起诉讼,确认股权转让合同无效或者解除股权转让合同。对于股权转让合同无效、解除的诉讼,我们认为本公司不适合作为当事人参与诉讼,因为本公司不是股权转让合同的一方,实际受本公司某一股东(一般为控股股东)的控制。允许公司作为当事人(特别是原告)参与股权转让合同无效、解除诉讼的,应当允许公司参与诉讼,股权转让合同生效后,公司或公司其他股东未提供工商变更股权登记手续的,容易造成一名股东或公司管理层以公司名义滥用诉权,股权转让合同的受让人可以作为原告单方提起侵权诉讼,也可以与转让人作为共同原告共同提起侵权诉讼,被告是有义务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司或者有义务提供协助的公司其他股东(公司其他股东不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不参与股东大会决议的)股权转让等)。股权转让合同受让人单方以原告、公司为被告提起诉讼,涉及工商变更登记以外的股权转让事项的,股权转让人也可以列为第三方参与诉讼

(2)确定当事人因伪造公司股东签名非法转让公司股权而造成的

通常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公司负责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直接将公司、企业的股权转让给自己或者其指定的人(包括虚拟人)。诉讼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确认股权转让合同无效。第二种方式是确认股东大会决议的无效性

(3)确认因公司增资扩股引发纠纷的当事人

公司增资扩股往往会导致部分股东持股比例的降低股东、稀释股份或转让公司控制权。在这种情况下,控制公司的股东往往以自己的名义或公司的名义与部分股东或第三方签订出资或投资协议;而一般来说,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增资扩股也必须以股东大会决议的形式进行。因此,公司增资扩股可能引发两种诉讼:一种是异议股东作为原告提起的诉讼。我们认为,在这类诉讼中,被告应当是签署股东大会增资扩股决议的公司及公司其他股东,也包括公司增资扩股协议的签字人(签字人之一可以是公司)。另一种诉讼是围绕增资扩股协议的履行展开的。这类诉讼的双方当事人应当是增资扩股协议的签字人。如果公司不是增资扩股协议的签署人,也可以增加公司作为第三人参与诉讼

(4)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公司股权登记错误造成的诉讼当事人的认定,或者因工商变更登记而拒绝登记,或者擅自变更公司股东权益登记的,首先应当指出,诉讼性质不同于前三种诉讼。因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错误登记公司股权、工商变更登记不予登记而提起的诉讼,或者擅自变更公司股东权益登记的,不应当直接属于公司股权转让引发的诉讼纠纷的范围,这种诉讼应当属于行政诉讼的范畴。被告必须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原告可以是权益受到侵害的股东或者公司。这类诉讼的诉讼结果只能是:

1

2.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判决期间履行工商登记的法定职责

<3.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恢复股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登记程序合法有效,而现有的工商登记状态应该保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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