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是为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健康制定。
第七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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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2017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的,给予二十五天的产假;怀孕满四个月以上流产的,给予四十二天产假。产假期间照发工资,不影响原有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三十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并核减相应的劳动定额。女职工在哺乳期间,单位不得安排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和哺乳禁忌从事的工作。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不得安排夜班劳动。
2017年4月20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对《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进行修订,自2017年6月1日起实行。
第十四条: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98天,符合《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的,再增加30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
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产假15天;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产假42天。
第十五条:女职工产前检查、生育或者流产产生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支付。
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第十六条:女职工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产假天数享受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
生育津贴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用人单位不再支付产假期间工资。
生育津贴计发标准高于女职工产假前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差额部分;低于女职工产假前工资标准的,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对差额部分予以补足。女职工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标准支付其产假期间的工资。
《2017湖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
第八条:女职工怀孕流产的,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应给予产假。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的,给予十五至三十天的产假;怀孕四个月以上流产的,给予四十二天产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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