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规定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7-29 09:21:31 85 人看过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所出台的关于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已于2015年6月2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为正确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关于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生效时间

2015年九月一日实行。9月1日以前立的案适用以前的司法解释,9月1日以后立的案适用新的司法解释。

新司法解释于2015年9月1日开始施行,对于正在审理中的一审、二审、再审案件应如何适用,最高人民法院专门下发了通知。

关于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认定,依据旧司法解释认定合同无效而依据新司法解释认定有效的,适用新司法解释;9月1日后新受理的一审案件,适用新司法解释;9月1日后尚未审结的一审、二审、再审案件,适用旧司法解释;9月1日前已经审结的,不得适用新司法解释进行再审。

《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第二条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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