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服装公司破产前车被提走法院一审判决应返还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9 11:32:39 119 人看过

我市某服装公司破产前,面包车被其债主———某包装公司的股东王某提走。该服装公司因此向法院起诉,要求该包装公司和王某返还面包车。近日,环翠区法院对这起财产所有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该包装公司应将面包车返还服装公司。

去年7月25日,我市某服装公司向环翠区法院申请破产清算。当年8月8日,环翠区法院裁定受理该服装公司的破产申请,并指定一律师事务所为该服装公司破产清算的管理人。目前,该服装公司处于破产清算状态。

近日,该服装公司向环翠区法院提起诉讼,称管理人接管后发现,去年7月8日,在服装公司申请破产以前,某包装公司的股东王某将服装公司所有的面包车私自提走,现在该车由该包装公司管理。他们请求法院判令王某和该包装公司返还这辆面包车。

对此,被告方某包装公司称,双方曾经协商用这辆面包车抵顶服装公司欠的货款,所以包装公司才将面包车提走的。被告王某则辩称,自己是包装公司的股东,其提走面包车是代表公司的职务行为,不应由其返还面包车。

在本案诉讼的过程中,就服装公司同意将面包车抵顶包装公司货款一事,王某和包装公司都没有拿出证据证实。

法院认为,在没有证据证实服装公司同意将面包车抵顶其欠包装公司货款的情况下,包装公司不应占有该车辆,应予以返还。而且,即使服装公司同意将该车抵顶货款,由于服装公司处于破产清算状态,这一行为是服装公司在法院受理其破产清算申请前6个月内对包装公司进行的个别清偿,而且该清偿并没有使服装公司财产受益。因此,服装公司破产清算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此外,包装公司股东王某提走面包车,其行为是代表公司的职务行为,依法不必由王某返还车辆。

法院因此作出一审判决:由该包装公司返还该服装公司的面包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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