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一起重复处理案的审理和评析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6 11:54:40 63 人看过

[案情]

原告李春荣,男,汉族,1931年12月31日生,住巩义市孝义镇孝南村寨沟街218号,郑州市糖烟酒公司退休干部。

原告李春轩,男,汉族,1924年12月1日生,住址同上,巩义市教育局教研室退休教师。

被告巩义市房地产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刘体现,局长。

1952年土地改革期间,当地政府分给二原告之父李贯一房屋十间、宅基地六分四厘。1961年土改期间上述房产、被国家没收接管并租于他人使用。1982年原告李春荣退休返乡后,无房居住,多次找被告返还其合法财产被拒绝,多次上访。2002年8月12日被告作出《关于对李贯一出租房改造及私改政策落实情况的答复》,称:李贯一1961年在孝义镇老集的出租房10间约120平方米,实行无起点接管,归国家所有,不再退还,并按规定不再补发定租。二原告对此答复不服,请求撤销该答复并判令被告返还原告房屋十间及宅基地使用权

[审理]

一审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已于一九九0年十月一日施行,二原告于二00二年十二月三十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已超过诉讼时效,被告于二00二年八月十二日作出的《关于对李贯一出租房改造及私改政策落实情况的答复》是对一九六一年接管李贯一房屋行为的再次确认和对当时国家政策的解释,属于被告对当事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不属法院受案范围,遂驳回原告李春荣、李春轩的起诉。二人不服,以1961年私房社会主义改造时超出范围侵犯其父合法财产等为由,提出上诉。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经审理认为,巩义市房地产管理局2002年8月12日作出的《关于对李贯一出租房改造及私改政策落实情况的答复》,只是对其1961年所作具体行政行为的再次确认和解释,没有对当事人设定新的权利义务,属于巩义市房地产管理局对当事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一审以该理由予以驳回是正确的。但一审认为原告于2002年8月12日提起行政诉讼已超过诉讼时效是错误的,因本案原告所诉的是被告作出的答复而不是1961年的具体行政行为,故原告于2002年12月30日向法院提起诉讼并不超过诉讼时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撤销一审,裁定,驳回李春荣、李春轩二人的起诉。

[评析]

本案涉及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争议焦点是如何对巩义市房地产管理局2002年的答复行为进行定性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以列举方式规定了不属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情形,包括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等共六种。关于重复处理行为,一般认为是指是指行政机关所作出的没有改变原有行政法律关系、没有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发生新的影响的行为。这种行为通常发生在以下情形:当事人对历史遗留问题的行政行为、对已过争讼期间的行政行为或行政机关具有终局裁决权的行为不服,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诉,行政机关经过审查,维持原有的行为,驳回当事人的申诉。之所以对这类行为不能提起诉讼,主要是基于三点考虑:一是重复处理行为没有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产生新的影响,没有形成新的行政法律关系;二是如果对这类重复处理行为可以提起诉讼,就是在事实上取消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期间,这也就意味着任何一个当事人在任何时候都可以通过申诉的方式重新将任何一个行政行为提交行政机关或法院进行重新审查,有悖于行政诉讼设定的目的;三是如果将这类行为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不仅不利于行政法律关系的稳定,而且不利于行政管理相对人对行政行为的信任。在本案中,接管行为发生在60年代,巩义市房地产管理局2002年的答复只是对二原告申诉的答复,实际是对过去行为的一种再次确认及解释,并没有设定新的权利义务关系,属于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解释规定的重复处理行为,不属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因此二审驳回二原告的起诉正确。关于二原告的起诉是否超时效问题,因为巩义市房地产管理局的答复是在2002年8月12日作出,二原告是于2002年12月30日起诉要求撤销该答复,并未超过行政诉讼法规定的二年起诉时效,一审对此问题认定有误,二审给予纠正是正确的。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1月05日 08:46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刑事诉讼法相关文章
  • 重复起诉和一事不再理的区别
    一事不再理原则:一事不再理原则,就是对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的被告人,不得再次起诉和审理。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撤诉或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当事人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重复起诉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当事人的范围,通常的当事人,即原告、被告,也包括诉讼参加人,包括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独立进行诉讼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当事人是否相同,不仅仅指当事人完全一致,也可以是后诉的当事人均包含在前诉的当事人之中,其与当事人在前后两诉中的地位无关,只要是在上述当事人的范围内,即可认定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诉讼标的是指当事人在实体法上的权利义务或法律关系。诉讼标的是任何一起民事纠纷案件都必须具有的,不应理解为诉讼金额,其应予诉讼请求相区别,诉讼请
    2023-07-21
    196人看过
  • 一事不再理和一事重复起诉的区别
    一事不再理是指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重复起诉是指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一、起诉离婚法院不受理的情况有哪些起诉离婚法院不受理的情况有:1、男方在女方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起诉的;2、受诉法院对其案件没有管辖权;3、其案件已经具有生效的判决、裁定、调解书;4、在第一次判决不准离婚的6个月内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再次起诉的等。《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五)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六)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
    2023-03-20
    364人看过
  • 案件重新审理:影响评估
    发回重审制度是民事诉讼程序确立的一项重要制度。对于被告来说是有利的。二审程序中发回重审的情形:1、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2、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3、对当事人在一审中已经提出的诉讼请求,原审人民法院未作审理、判决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4、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在一审中未参加诉讼,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5、一审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上诉后,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判决离婚的,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与子女抚养、财产问题一并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什么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理生效裁判案件(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裁判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
    2023-07-17
    438人看过
  • 析产和遗产官司能一起审理吗
    不可以,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继承案件应先确定继承财产的范围,进而确定如何继承,即对可继承财产有争议的,通过析产确定继承财产的范围是人民法院审理继承案件的前提。对于此类情况为了减少当事人讼累,一般作为析产继承案件予以直接审理,不再要求原告另行提起析产之诉。《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遗产的认定】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2023-04-21
    339人看过
  • 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由审判员和陪审团一起审理对吗
    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三人或者七人组成合议庭进行,但是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速裁程序的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一、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规定简易程序适用于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以外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二、法院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区别法院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的区别表现在适用范围不同,提起方式要求不同,审理人员组成不同,审理过程要求不同,审理期限不同,相互转换的条件不同六个方面。具体如下:1、适用范围不同(1)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由此可知,简易程序只存在于民事诉讼案件一审过程中,
    2023-06-21
    396人看过
  • 法官能重复审理同一个案子吗
    一般不能,通常不能,除非同时牵涉工伤和伤害等特殊情形,不过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才行。如果法院重复审理当事人可以提出回避。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2023-06-13
    301人看过
  • 评析五一一起航空公司案
    去年五一假期,江西乘客王赛珍欲乘航班由上海返回南昌,登机后不久突然感觉身体不适且病情不断恶化,最终在飞机客舱内不治身亡。其夫漆向东将航空公司告上法庭。令人称奇的是,审理此案的江西省新建县人民法院竟然一审判决航空公司败诉,需要被告航空公司赔偿原告损失49万元整。一件明明与航空公司无关的人身伤亡意外,被法院以航空旅客运输合同实行的是比无过错责任制度更为严格的严格责任制为由,判决由航空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在我看来,这纯粹是一场糊涂官司,即便是经过两次开庭审判,或者认为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不应存在瑕疵,即承运人即使在没有过错的情况下,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法理解释正确无误,也难改判决结果的错误。我不得不承认此案法官对严格责任制的理解非常到位。但是法官恰恰在拘泥于严格责任制的刻板理解过程中犯下了贻笑大方的错误。在民法适用上,以特别法优于普通法为原则。即对于该事项有特别法时,应适用特别法,而不适用普通法;只
    2023-06-08
    153人看过
  • 对一起强奸案的分析
    2004-2-26【大中小】l992年5月,男青年张某得知本村未婚女青年李某每晚独睡一偏屋、遂生淫念。经周密计划,张某于某夜撬门窜入李某睡房准备行奸,在搏斗中发现对方竟是一男子。乃仓惶而逃。后被擒获。该案在讨论过程中存在三种不同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张某在强奸犯罪过程中,自动中止了犯罪行为(没有继续去强奸李某),因而没有发生犯罪结果,故张某的行为属于犯罪中止。第二种观点认为,张某虽然具有主观上的犯意。但是由于其侵害的对象是一男子而非女青年李某,故其行为不可能造成实际性危害结果。因此张某这种行为属于刑法理论上的对象不能犯。一般不以犯罪论。第三种观点认为张某已经着手实施犯罪,只是由于其对犯罪对象的判断错误。即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故其行为已经构成了强奸妇女罪(未遂),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笔者支持第三种观点。张某在实施犯罪行为过程中。由于犯罪对象的判断错误,致使张某放弃了犯罪。张某放弃犯罪
    2023-06-11
    61人看过
  • 浅析刑事自诉案件的立案和审理
    法官是公平正义的维护者,审理案件是法官的神圣职责也是法官的本质工作。但是在具体的审判实践中,存在着这样那样的困难与问题,特别是刑事自诉案件,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本文就刑事自诉案件审理中存在的实际问题,谈几点粗浅的看法,和大家探讨。笔者认为,可将刑事自诉案件的立案与审理分为三个阶段,即立案前的审查阶段、立案后开庭前的审查阶段、开庭审判阶段,易于理解与操作。一、立案前的审查阶段自诉案件的立案,因为有关法律规定不够具体,在操作中争议较多。笔者认为,可将刑事自诉案件的立案审查分为二个阶段,即立案庭的审查阶段、刑庭的审查阶段。一是立案庭的审查阶段。首先由立案庭进行程序上的审查,审查案件是否属于法院主管范围,是否属于本院管辖,有无明确的被告人以及自诉人签发诉状送达保证书等程序性问题。即审查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称刑诉法司法解释)第188条规定:对于自诉案件,人民法院经审查
    2023-06-11
    161人看过
  • 对一起私取骨灰侵权案件的法理分析
    案情原告刘某之父于1952年入赘改姓名到刘家生活,后因病去世。刘某打算将其父与其先前去世的母亲合葬,刘父的侄子王某却要求将刘父在原籍安葬,双方因此发生纠纷,王某愤而拒绝参加刘父的葬礼。刘某将其与其母合葬的当天晚上,王某竟到该坟地扒坟,撕毁盖棺布,将刘父的骨灰挖出并带回家供放,把棺材和陪葬的衣物置于墓地周围,刘某闻讯后痛不欲生,多方打听方得知系王某所为,且该骨灰现在王某家供放,遂和乡司法所同志一起与王某达成调解协议:1、刘某向王某赔礼道歉;2、赔礼道歉的次日,刘某同本族的几位长辈一起将其父骨灰接回。刘某依约向王某礼道歉,王某却拒绝归还骨灰。刘某无奈只得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王某将骨灰按原状放回墓地,赔偿其精神损失2000元。分歧对被告的行为应如何定性,有几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王某的行为侵犯了死者的名誉权,应承担侵权民事责任。理由是公民死后仍享有人格权,按中国传统风格,刘父的骨灰受到侵犯,
    2023-06-13
    366人看过
  • 对一起国有资金债权转股权纠纷案的评析
    [案情]原告:中国xx投资集团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被告:南通市xx纺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1987年9月16日,南通丝绸专纺厂(下称专纺厂)与国家计委轻纺出口产品基建项目办公室(下称国家轻纺项目办)签订《轻纺出口产品建设项目协议书》,约定由国家轻纺项目办向专纺厂提供130万元的拨改贷资金计算利息,专纺厂分期在1990年还清等。资金发放后,专纺厂只在1990年年底前还本67万元,余款本金63万元及利息未还。1996年10月8日,专纺厂以净资产98万元改制出售,由镇办集体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墩头镇人民政府所属集体资产全部退出专纺厂,改制后设立xx公司,即本案被告,承诺承担原专纺厂的一切债权债务。同年12月,国家计委和财政部联合发布《关于中央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的实施办法》(下称办法),规定拨改贷资金自使用贷款之日起至1996年12月20日止的本息余额可以转为国家
    2023-06-09
    277人看过
  • 重审程序的案件处理
    管辖问题上,发回重审的案件应当由原审法院管辖,当事人不得就管辖问题提出异议,但原审法院应重新组成合议庭审理;对于重审中当事人变更、追加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问题,如果是二审发回重审,可以合并审理;如果是再审发回重审,只有符合一定的情形才可以合并审理,如:原违法缺席判决,影响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追加新的诉讼当事人等。离婚案件审理程序离婚诉讼审判程序具体如下:1、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法庭调查,是指审判人员在法庭上对案件事实、证据进行全面审查、核实的诉讼活动。2、合议庭评议和宣告判决法庭辩论终结,合议庭应当对案件及时进行评议。3、审理的期限按照法律的规定,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再审
    2023-07-01
    233人看过
  • 对重复处理的案件申请行政复议的流程有什么
    申请行政复议的流程有以下几点内容:第一,申请人向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的申请;第二,复议机关受理复议之后,要在七天之内把复议申请书的副本或者是复印件发给被申请人;第三,被申请人在收到相关资料之后要之在十日内提出书面的答复,并提交相关的证据材料和依据;第四,复议机关进行审查和调查,并且提出和通过复议意见,第五,复议机关制作复议决定书。一、当事人在行政处罚中享有什么权利1、当事人享有被告知的权利,即了解权。当事人有了解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事实、证据以及法律依据等情况的权利。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依据和违法事实,是指执法人员必须告诉当事人什么行为是违法的,违反了什么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依据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什么条款应当给予什么样的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应当享有的权利,是指执法人员必须告知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享有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2、当事人享有辨认
    2023-04-03
    153人看过
  • 行政诉讼中“重复处理行为”探析
    重复处理行为对于中国大陆是一个较新的法律术语,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在第一条第2款第5项中对于重复处理行为作出规定,让学界产生立法走在理论前面之叹。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的理解涉及四个需要解决的问题。首先,当事人提起申诉有哪些情形?其次,谁驳回,驳回主体是行政机关还是人民法院?再次,重复处理行为是什么?在回答上述问题后还需要解决驳回对当事人提起申诉是否仅仅为重复处理行为情形之一的问题,如果是,那么重复处理行为还有哪些情形?申诉在我国是一项宪法性权利,我国《宪法》第4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申诉包括诉讼性申诉和复议性申诉。诉讼性申诉是指行政诉讼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
    2023-06-06
    329人看过
换一批
#刑事诉讼知识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刑事诉讼法是指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调整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调整的对象是公、检、法机关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揭露、证实、惩罚犯罪的活动。它的内容主要包括刑事诉讼的任务、基本原则与制度,公、检、法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职权和相... 更多>

    #刑事诉讼法
    相关咨询
    • 评审委员会是如何处理商标评审案件的
      台湾在线咨询 2022-03-16
      根据商标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负责处理下列商标评审案件:(一)不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决定,依照商标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申请复审的案件;(二)不服商标局不予注册决定,依照商标法第三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申请复审的案件;(三)对已经注册的商标,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请求无效宣告的案件;(
    • 重审的一般案件由谁审理
      广东在线咨询 2022-08-14
      其一,是不是完全推翻原有一审程序,重新开始一个一审程序,重新指定举证期限,当事人重新举证、质证?其二,先前进行的程序对发回重审后的一审程序有没有依赖性,前者对后者有没有影响?在诉讼实践中,有的法官重新为当事人指定举证期限,当事人重新举证、质证,有的法官认为原有证据已经庭审举证质证,只有在出现新的证据的情况下,才对该证据举证质证,否则不必要进行,当事人直接辩论。 l 二审应为程序审系由第二审程序的意
    • 处理完案的案例分析
      辽宁在线咨询 2024-11-06
      关于刑事案件的裁决已经确定,但当事人对法院在审理此案时的决定持有不同的意见,他们认为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存在明显的问题,判决结果也不公正。更为糟糕的是,真正的罪犯尚未被抓获,而那些无辜的人却面临着牢狱之灾。 在案件结束后,许多人希望重新审判,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这种诉求是可能实现的。 翻盘必须满足特定的条件和充足的证据来支持其合理性,否则盲目地进行翻盘将白费心机。在刑事案件的处理过程中,侦查工作
    • 发回重审和一审案件审理程序一样的几点看法
      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2-10-29
      如果是一审案件被二审发回重审,则跟一审程序一样再审一次!如果是二审案件发回重审,则是按照二审来重审。
    • 刑事案件的一审和二审是怎么处理的?
      贵州在线咨询 2022-10-07
      一审的结果: (1)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的罪名成立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2)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的判决。 (3)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成立的无罪判决。二审的结果:(1)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提出上诉、抗诉的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裁定,维持原判。(2)原判决事实没有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