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婚后共同买房
不论房产证上是一方的名字,还是双方的名字,均为共同财产。也就是说,离婚时候一人一半,如果还有剩余贷款未偿还则由取得房子的一方付给未得房一方房屋价值的一半,得房方单独偿还剩余的本金及利息。
2、一方婚前全款买房
夫妻一方婚前付了全部房款,并取得了房产证,那么该房屋是婚前财产。因此,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
3、一方婚前贷款买房,婚后共同还贷
虽然房屋是一方婚前购得,但婚后房屋市场价值提升的部分以及共同偿还贷款的部分,除夫妻双方另有约定外,应当视为共同财产,离婚时这部分因均分。当然,如果一方确能证实,其还贷资金来源于个人婚前财产,那么该部分不应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
4、婚后取得房产证,共同还款型
房产证虽然是物权凭证,是证明房屋权属关系的法定凭证,但并不是意味着婚后取得房产证的房屋就应当是婚后财产,还是要将财产来源细分为婚前婚后两部分进行分割。跟上面的第3种情况相同。
5、闪婚闪离型
根据规定,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产权或者尚未完全取得产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了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的产权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待取得房屋产权证后,再由任何一方另行向法院起诉。另外,最高院民一庭有关解释明确,法院不宜判决房屋产权归属的范围包括:(1)购买福利性政策房屋;(2)购买商品房;(3)购买经济适用房。购买以上三种房屋,在离婚时,尚未取得房产证的,法院不宜就该房产权直接判决。
6、父母出资买房
父母在双方结婚前的出资,视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另有约定除外;父母在双方结婚后的出资,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另有约定除外。一般来说,如没有凭据证明父母的出资性质即视为赠与;子女向父母借钱并打借条,视为借贷关系,婚后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在实践中,还有一种情况:在离婚时,一方突然提出,买房子的钱是向父母借的,不是父母赠与的,并拿出借据证实。对此,法院一般的做法是,首先看另一方的态度,如果另一方不承认,法院一般不对该债权债务是否成立进行实质性审查,因为债权人不能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因此,法院在这类案件中,在对房屋进行分割的同时,会告诉主张是借钱的一方可以另案起诉。
这里,要特别说明的是,恋爱期间合伙买房要慎重,签订出资协议,保留出资凭证。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清偿】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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