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用于优化中小企业发展环境、引导地方扶持中小企业发展及民族贸易、少数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旨在引领带动地方积极探索政府扶持中小企业的有效途径,支持改善中小企业发展环境,加大对薄弱环节的投入,突破制约中小企业发展的短板与瓶颈,建立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长效机制,有效促进形成“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良好局面。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突出重点、加强监督的原则,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管理,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五条财政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民委等部门确定专项资金支持重点。财政部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并对专项资金的管理情况和实施效果等开展预算监管和绩效管理。
第六条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包括:
(一)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
(二)中小企业参加重点展会、完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中小企业创新活动、融资担保及国内贸易信用保险等。
(三)民族贸易和少数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发展。
(四)其他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工作。
广东省省级解决城镇双特困户住房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07-1-1【实施日期】2007-1-1【发布单位】【文号】粤财农[2007]239号
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解决城镇
双特困户住房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市财政局、建设局(房管局):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实施十项民心工程的决定,帮助欠发达地区妥善解决城镇双特困户住房问题,省财政厅2007年至2010年继续安排解决城镇双特困户住房难专项资金。根据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现将《广东省省级解决城镇双特困户住房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有关地级市财政和房管部门按附件的要求认真填报本市城镇双特困户廉租住房建设计划及资金安排计划表,于2007年8月24日前连同申请2007年度省级专项资金的请示报省建设厅、财政厅。
附件:
1、广东省省级解决城镇双特困户住房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2、市城镇双特困户廉租住房建设计划及资金安排计划表
广东省省级解决城镇双特困户住房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实施省委、省政府全民安居工程,妥善解决城镇双特困户住房难问题,省财政安排专项资金支持经济欠发达地区建设廉租住房。为加强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镇双特困户”,是指纳入当地政府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8平方米以下,有城镇居民常住户口的城镇贫困家庭。
第三条按照现行分税制财政体制事权与财权相统一的原则,解决城镇双特困户住房难问题属市县事权,应以市县为主解决。市县政府应按照省财政厅,省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转发财政部、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落实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通知》(粤财综[2006]163号)的规定,从财政一般预算、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和土地出让净收益中安排资金建设城镇廉秘住房。省视财力情况安排专项资金给予补助,发挥引导和促进作用。
第二章补助范围和用途
第四条补助范围
东西两翼、粤北山区14个地圾市及江门恩平市。
第五条资金用途
专项用于补助市县城镇双特困户廉租住房建设支出。包括新建廉租住房、改造危旧公房和收购现有旧住房。不得用于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等其它用途。
第三章资金申报
第六条申报程序
县(市、区)房管,财政部门于每年2月底前将申请省级专项资金的请示报地级市房管、财政部门;地级市房管,财政部门审核汇总(合市本级)后于每年3月底前报省建设厅、省财政厅。
第七条申请材料
(一)主要内容:城镇双特困户的基本情况、上年度廉租住房建设计划实施情况,本年度廉租住房建设和资金安排计划、具体申请事项。
(二)附报材料
1、经市县人民政府同意的廉租住房建设和资金安排计划。
2、新建廉租住房和改造危旧公房的项目立项批准文件及施工许可证;收购现有旧住房的房屋购买合同及相关证明文件。
第四章资金分配、下达和拨付
第八条资金分配和下达
(一)专项资金采用因素法进行分配。分配因素包括:城镇双特困户数量、当年廉租住房建设计划和上年度实施情况等。
(二)省建设厅对各地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提出专项资金分配意见送省财政厅;省财政厅审核同意后,将专项资金下达给有关地级市财政部门,抄送省建设厅和有关地级市房管部门。
(三)地级市财政部门在收到省专项资金下达文件后的20个工作日内会同级房管部门,按预算级次分配下达资金,并抄报省财政厅、省建设厅备案。
第九条资金拨付
专项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或财政报帐制管理。具备国库集中支付条件的,由市县财政部门实行国库集中支付;暂不具备国库集中支付条件的,按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的通知》(粤财农[2005]117号)的规定,实行财政报帐制管理。
第五章部门职责
第十条房管部门职责
(一)市县房管部门职责
l.负责城镇双特困户资格审查,制订2007年至2010年廉租住房建设总体规划和分年度计划,对其真实性,可行性负责。
2.负责组织实施廉租住房建设项目。
3.根据国库集中支付或报账制的有关规定,对项目承担单位申请支付资金的资料和报账凭证进行市核,确保资料和凭证的真实性、合规性和完整性。
4.组织检查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自评工作。
(二)省建设厅职责
按要求开展资金绩效
1.对各市县所报城镇双特困户数量的真实性和廉租住房建设计划的可行性进行审核,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拟定资金分配意见送省财政厅审核。
2.加强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组织抽查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组织开展资金绩效自评工作。
第十一条财政部门职责
(一)市县财政部门职责
1.对申报咨料的合规性进行审核。
2.按照规定落实本级应安排的建设资金。
3.分配和下达省级专项资金。
4根据国库集中支付和财政报账制的有关规定及时审核、拨付资金。
(二)省财政厅职责
1.对省建设厅提出的专项资金分配意见进行合规性审核。
2.加强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组织资金绩效评价工作。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监督管理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专项资金。
(二)各级财政、房管部门按职能分工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拨付以及管理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对挤占、截留,挪用专项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暂停安排下一年度专项资金。
第七章附则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和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本办法从2007年起实施。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五条财政部门、国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上解、下拨财政资金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延解、占压应当上解的财政收入;
(二)不依照预算或者用款计划核拨财政资金;
(三)违反规定收纳、划分、留解、退付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
(四)将应当纳入国库核算的财政收入放在财政专户核算;
(五)擅自动用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
(六)其他违反国家有关上解、下拨财政资金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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