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犯罪的地域管辖遵循以犯罪地管辖为主、被告人居住地管辖为辅的原则。考虑到毒品犯罪的特殊性和毒品犯罪侦查体制,“犯罪地”不仅可以包括犯罪预谋地、毒资筹集地、交易进行地、运输途经地以及毒品生产地,也包括毒资、毒赃和毒品藏匿地、转移地、走私或者贩运毒品目的地等。“被告人居住地”,不仅包括被告人常住地和户籍所在地,也包括其临时居住地。
对于已进入审判程序的案件,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管辖异议,经审查异议成立的,或者受案法院发现没有管辖权,而案件由本院管辖更适宜的,受案法院应当报请与有管辖权的法院共同的上级法院依法指定本院管辖。
由毒品犯罪的犯罪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构进行立案侦查。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合适的,则可以由被告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一、如何判定贩毒罪?
构成贩毒罪的,需要犯罪分子是故意犯罪,即明知是毒品,客观上实施了贩卖毒品的行为,即构成犯罪。贩毒行为,无论毒品计量多少,都构成犯罪,承担相应刑事责任,数量不影响该罪的成立。加重情节中的含量不以纯度计算,但如果将毒品融入其他物品中,也不应将其他物品计入毒品数量。
贩毒罪是指犯罪分子明知道是毒品而故意贩卖的行为。本罪的犯罪对象是毒品,毒品有鸦片、海洛因等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他人上瘾的麻醉药品或精神药品。构成贩毒罪,只要求主观上明知且故意,不要求贩卖毒品的数量,只要实施了该行为,即构成犯罪,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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