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中委托拍卖工作的规定(试行)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8 09:30:48 423 人看过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543次会议讨论通过)

第一条为规范全省人民法院执行中的委托拍卖工作,保证执行工作依法公正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执行中委托拍卖是指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将被执行人的财产,委托依法成立的拍卖机构,通过公开竞价的方式转让给最高应价者,以所得价款偿付申请执行人的执行措施。

第三条全省各级法院委托拍卖工作,均适用本规定。省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全省法院的委托拍卖工作。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委托拍卖活动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上级法院应及时指令下级法院纠正,必要时也可以直接依法予以纠正。

第四条省高级人民法院和各中级人民法院(含海事法院)选择拍卖机构,应从依法成立、信誉较好的拍卖机构中择优选定。各中级法院选定的拍卖机构应报省高级法院备案。各基层法院选择委托拍卖机构,在其所属的中级法院选择的拍卖机构中确定。基层法院选定的拍卖机构应报其所属中级法院备案。

第五条选择拍卖机构的程序是:

(1)拍卖机构申请并提交从业资格资料;

(2)执行机构会同纪检监察部门对拍卖机构进行综合考核;

(3)审判委员会根据需要从符合条件的拍卖机构中确定若干个定点拍卖机构。

法院每年度对各定点拍卖机构进行考评,根据考评情况予以调整。

第六条具体执行标的物委托拍卖时,拍卖机构选择,由计算机随机直接排定。程序软件由省高级法院开发研制,交由各法院使用。排定程序如下:

(1)经合议庭评议,执行机构负责人批准,承办人按法律程序作出拍卖裁定;

(2)内勤根据执行裁定的财产内容填写格式化的拍卖委托书并输入计算机程序;

(3)计算机按编程确定委托拍卖机构;

(4)内勤将确定拍卖机构的拍卖委托书报执行机构负责人审核批准后,送达拍卖机构。

第七条拍卖委托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拍卖的标的物及有关情况;

(2)拍卖方式和保留价;

(3)拍卖价款的收取方式和指定的帐户;

(4)执行法院监督拍卖活动的内容、方式和要求;

出具委托书时应同时附上拍卖标的物评估书、拍卖标的物权属文件、拍卖裁定书以及拍卖所需的其他资料。

第八条公开拍卖前,执行法院应当要求拍卖机构办理以下事项:

(1)在拍卖7日前发布公告。公告应载明委托法院、拍卖时间、拍卖地点、拍卖登记日期、拍卖标的物展示时间、拍卖机构名称和联系人、联系电话等。拍卖标的物在本省的,公告应至少在《海南日报》刊登一次;拍卖标的物在省外的,应刊登在当地地级以上报纸。公告需刊登在除中缝外的其他版面;

(2)在拍卖前展示拍卖标的物,并提供查看拍卖标的物的条件及有关资料;拍卖标的物展示时间不得少于2日;

(3)向竞买人公布拍卖标的物实际状况和已知瑕疵。

第九条人民法院对拍卖被执行人的财产,应当委托依法成立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价格评估。评估结果由合议庭组织双方当事人及评估机构进行听证,并对评估结果予以确认。车辆、家用电器等小额的标的物可以不进行评估。

第十条对拍卖标的物,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可以协商拍卖底价。5日内协商不成的,拍卖机构可以按原评估价下降20%后的价格作为保留价进行拍卖。

第十一条拍卖房地产、股权、投资权、经营权等标的物,实行有底价拍卖。拍卖从评估价由低到高叫卖,无人应价的再由高到低叫卖,下降到保留价格时仍无人竞价的停止拍卖。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法院可以按保留价将拍卖标的物交予申请执行人抵偿债务。申请执行人不同意抵债,又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该财产退回被执行人,案件按执行中止、终结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拍卖标的物为车辆、机械设备、家用电器的,可按无底价拍卖方式公开竞价拍卖。

第十三条暂缓、中止、撤销拍卖和分配拍卖价款,应当组成合议庭讨论并经执行机构负责人审核批准。

第十四条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法院经报主管院长批准后,暂缓或中止拍卖:

(1)法院之间对同一财产权属有争议的;

(2)财产的权属正在诉讼或仲裁,其结果可能影响财产权属的确定的;

(3)执行案件被依法暂缓或中止执行的;

(4)拍卖机构的拍卖活动违法的;

(5)案外人对拍卖标的物提出异议并提供有效担保的。

(6)上级法院及本院院长指令暂停拍卖的。遇有紧急情况需要暂缓或中止拍卖的,委托法院应当及时通知拍卖机构。拍卖机构收到通知后应立即停止拍卖。

第十五条拍卖期限一般为25日,需要二次拍卖的,可顺延15日。对重大标的物的拍卖,经执行法院同意可延长拍卖期限。拍卖机构在委托要求期限内不能完成拍卖,应向委托法院书面说明原因。是否继续拍卖,由委托法院决定。拍卖结果无论是否成交,拍卖机构均应向委托法院提交拍卖报告。拍卖报告内容应当包括:公告情况、竞买情况、拍卖结果,并附拍卖笔录。拍卖成交的,还应附拍卖价款收取情况和成交确认书副本。

第十六条拍卖成交的,拍卖机构应在收到拍卖价款后2日内将该款项汇至委托法院指定的银行帐户。拍卖过程中所发生的实际费用和拍卖佣金,经委托法院确认后可在拍卖价款中优先扣除。拍卖价款汇至指定帐户后,执行法院应及时交付拍卖标的物。

第十七条人民法院委托拍卖,拍卖佣金的比例按照法律规定收取。拍卖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申请执行人预付。拍卖费用的支付按下列方法处理:

(1)拍卖成交的,从拍卖价款中支付;

(2)拍卖未成交的,委托法院除支付公告费用外不再支付其他费用;

(3)对拍卖未成交的财产,当事人仍请求拍卖的,由申请拍卖的当事人支付费用;

(4)中止拍卖后不再委托拍卖的,委托法院应向拍卖机构支付已发生的费用;

(5)因拍卖机构违法或违反本规定而被委托法院撤销委托的,不支付费用。造成损失的,拍卖机构应承担《拍卖法》规定的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委托拍卖的标的物为船舶、船载货物、船用燃油、船用物料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的有关规定并委托海口海事法院办理。

委托拍卖海关监管的标的物,执行法院应在拍卖前就关税缴付和标的物交付事宜与监管财产的海关协商。

第十九条拍卖标的物需要依法办理证照变更、产权过户手续的,委托法院应当依法制作相关法律文书并送达有关部门。

第二十条执行法院对拍卖活动依法进行监督,拍卖标的物较大或有重大影响以及采取无底价拍卖的,人民法院应派员到拍卖现场监督。

第二十一条拍卖机构有违规行为,但情节轻微的,给予警告;再次警告的,停止其选定委托资格一年;违反法定程序,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停止其选定委托资格三年。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自2001年5月24日起实施。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1月04日 09:21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审判委员会相关文章
  •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发文单位: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日期:2001-5-21执行日期:2001-5-21(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543次会议讨论通过)为进一步规范司法鉴定工作,更好地为审判、执行工作服务,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和《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规定精神,制定本规定:第一条本规定所称的司法鉴定,是指司法鉴定机构根据审判机关的授权,委托法定鉴定机构对建筑工程造价、建筑工程质量、机电设备、房地产、国有资产、有价证券等进行的鉴定和评估活动。司法鉴定机构要对技术鉴定的全过程、技术鉴定单位及鉴定人的执业资格、鉴定项目的项目资料及检材、鉴定的方法、鉴定的依据、鉴定的标准等,进行合法性审查和监督。审判机关对司法鉴定结果进行质证、认证。第二条海南省诉讼证据鉴定中心是经批准成立的司法鉴定机构,负责受理全省法院系统的有关司法鉴定事项。第三条司法鉴定机构对鉴定结果负责。技术鉴定由具备相
    2023-06-06
    150人看过
  • 上海法院委托拍卖工作补充规定
    沪高法[2005]211号为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结合《上海法院委托拍卖工作操作规程》及《上海法院委托拍卖工作操作规程补充细则》的原则,就有关事项作补充规定。一、本市法院受理的民事执行案件中标的物需作拍卖处置的,当事人可协商选择拍卖机构;法院应当行使审查职能,向当事人提供经审查确认符合司法委托相应资质的拍卖机构名册;选定拍卖机构后,由法院按程序办理委托并明确具体要求和拍卖事项。二、当事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时,立案庭应当告知当事人如需对标的物作拍卖处置的,当事人有协商选择拍卖机构的权利。申请人应当在《拍卖机构选择方法告知书》上作出协商选择拍卖机构或由法院采取随机方式确定拍卖机构的明确选择。三、当事人表示协商选择拍卖机构的,当标的物决定拍卖时,执行庭应当及时通知当事人协商选择确定拍卖机构,并告知当事人在高级法院审查确定的、经最高人民法院备案及公告的
    2023-04-24
    394人看过
  •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调解工作规定(试行)
    发布部门: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文号: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调解工作规定(试行)为增强人民法院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能力,保证民商事案件立案调解的正确进行,保障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结合山东法院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一条基层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对受理的一、二审、再审民商事案件或刑事附带民事赔偿部分,在排期开庭前,省法院受理的再审民商事案件在复查听证前,当事人自愿要求调解的或有可能通过调解解决的,立案审判人员应当进行立案调解。第二条立案调解适用于涉及民事权益纠纷的案件。对《规定》第二条禁止人民法院调解的案件以及严重违反法律的民事、经济案件,不得立案调解。第三条立案调解坚持以事实清楚为前提,遵循自愿、合法原则。第四条立案调解由合议庭主持,也可由审判人员一人主持。第
    2023-06-08
    438人看过
  •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委托司法鉴定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
    发文单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文号:京高法发[2005]10号发布日期:2005-1-10执行日期:2005-2-1第一条为规范北京市法院委托司法鉴定工作,加强委托司法鉴定工作的管理,保障案件审理和执行的公平和公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关于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过程中,为查明案件事实和对涉案财产进行处分,应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申请,或由人民法院依据职权,委托或指派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对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鉴别和评定并得出相应结论的活动。包括:鉴定、审计、评估。第三条委托司法鉴定工作应当公开进行。第四条高级法院负责管理全市法院的委托司法鉴定工作并统一各项计费标准。第五条在案件审理和执行过程中,需要进行司法鉴定的,由相关法院或相关业务庭决定。第六条对需进行司法鉴定的,首先由当事人协商选择司法鉴定机构。
    2023-06-06
    55人看过
  • 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法院执行
    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法释[2004]1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已于2004年10月2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3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实施。二〇〇四年十一月十五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为了进一步规范民事执行中的拍卖、变卖措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的实践经验,制定本规定。第一条在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查封、扣押、冻结后,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进行拍卖、变卖或者采取其他执行措施。第二条人民法院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进行变价处理时,应当首先采取拍卖的方式,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条人民法院拍卖被执行人财产,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拍卖机构进行,并对拍卖机构的
    2023-06-04
    99人看过
  •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评估、拍卖委托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院评估、拍卖的委托工作,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切实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第二条评估、拍卖的委托工作应提高效率,确保质量,降低诉讼成本,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第三条本院对评估、拍卖工作实行定点委托,统一管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指定委托机构或办理委托事项。第四条督导室是本院评估、拍卖委托工作的管理、监督部门,负责定点评估、拍卖机构的选定和具体委托的指定工作。委托评估、拍卖的具体事务由各业务部门负责办理。第五条本院的定点评估、拍卖机构,采取公开申请、择优选定的方式确定,每年选定一次。第六条具体委托实行拍卖和评估相分离的原则,同一财产的评估和拍卖工作,不得委托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办理。第七条本院对受委托而进行的评估、拍卖活动进行监督,严肃处理评估、拍卖工作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评估、拍卖机构违法违规的,依法予以处理或向有关部门提出司法建议,并取消其接受本院委托的资格。造
    2023-04-24
    401人看过
换一批
#审判阶段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审判委员会是按照所谓“民主集中制”原则在各级法院内部设立的机构,它的职责是“总结审判经验,讨论重大的或者疑难的案件和其他有关审判工作的问题”。审判委员会审理案件的范围,主要是审理重大、复杂、疑难案件,包括如下几个方面:(1)拟判处被告人死刑... 更多>

    #审判委员会
    相关咨询
    • 人民法院委托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第四条
      重庆在线咨询 2022-09-11
      人民法院委托的拍卖活动应在有关管理部门确定的统一交易场所或网络平台上进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有哪些规定
      安徽在线咨询 2022-02-0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2010年8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92次会议通过)法释〔2011〕21号为进一步规范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促进审判执行工作公正、廉洁、高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一条人民法院司法辅助部门负责统一管理和协调司法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第二条取得政府
    • 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
      青海在线咨询 2022-08-06
      法院拍卖房子的程序: 1、到房管局查封被执行人的房屋产权。 2、委托评估公司对房屋的价值进行评估。 3、评估结果出来后,根据评估价值,确定拍卖保留价。 4、委托拍卖公司对房屋进行拍卖。拍卖活动由拍卖公司组织实施。 5、拍卖成交的,法院作出裁定,确定拍卖结果的法律效力。 6、无人竞拍或者拍卖失败的,法院可以在第一次拍卖保留价的基础上降价10-20%,再次委托拍卖公司拍卖。 7、二次拍卖仍失败的,法院
    • 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和不执行拍卖有何区别
      台湾在线咨询 2022-04-24
      所谓破产企业资产拍卖.是指将依法认定的破产企业财产由拍卖企业依照《拍卖法》以公开竞价的形式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一种特殊买卖方式。 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是狭义的强制拍卖,是指人民法院在民事执行程序中进行的强制拍卖即在民事执行程序中.人民法院为了实现申请执行人的债权,根据法律规定强制拍卖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被执行财产以获得拍卖价款的行为。 破产企业资产拍卖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作为两种主要的拍卖类型
    • 人民法院执行拍卖的规定有哪些
      江西在线咨询 2022-08-1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6年5月3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8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那么人民法院执行拍卖新规定有哪些,为了规范网络司法拍卖行为,保障网络司法拍卖公开、公平、公正、安全、高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所称的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