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文物建筑修缮工程管理办法》部分条款的决定附:修正本[失效]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10 17:14:51 417 人看过

现发布《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文物建筑修缮工程管理办法〉部分条款的决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北京市文物建筑修缮工程管理办法》依照本决定修正后,汇编重新公布。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北京市文物建筑修缮工程管理办法》的部分条款作如下修改:

1、第七条增加第三款:“违反本办法,造成文物损坏的,注销并收回修缮施工资格证书。”

2、第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违反本办法,造成文物损坏的,由文物行政管理机关责令赔偿损失,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北京市文物建筑修缮工程管理办法》部分条文的文字和条、款、项顺序作相应的修改和调整。

本决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北京市文物建筑修缮工程管理办法》依照本决定修正后,汇编重新公布。

北京市文物建筑修缮工程管理办法(修正)

(1989年7月3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4号令发布根据1997年12月3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2号令修改)

第一条为加强文物建筑修缮工程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文物建筑修缮工程(以下简称修缮工程),均按本办法管理。

本办法所称文物建筑,是指列为文物保护单位(含暂保单位,下同)的纪念建筑、古建筑、石窟寺等。壁画、造像、古碑、石刻等文物的修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文物建筑的修缮,应遵守不改变原状和谁使用谁负责维修的原则。

第四条市文物事业管理(以下简称市文物局)是本市文物建筑修缮管理工作的主管机关,负责监督实施本办法。区、县文化文物局在市文物局的指导下,依照本办法负责本区、县行政区域内区、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建筑修缮管理工作。

第五条园林、宗教、房屋土地管理、教育等部门,在文物行政管理机关的指导下,负责督促本系统管理使用文物建筑的单位(以下简称管理使用单位),依照本办法做好文物建筑修缮工作。

第六条在本市承担文物建筑修缮工程施工的单位(以下简称施工单位),须持建筑企业等级证书和营业执照,向市文物局申请。市文物局审核批准后,发给修缮施工资格证书。施工单位须按批准的业务范围承担施工任务。没有修缮施工资格证书的,不得承担修缮施工任务。

施工单位承担文物建筑修缮施工的资格和业务范围,由市文物局根据国家文物局规定的条件审定。

第七条修缮施工资格证书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由持资格证书单位报市文物局复核,经核准换领新证后,方可继承担修缮施工任务。

修缮施工资格证书不得出让、转借、涂改。遗失的,须立即向市文物局报告,申请补领新证。

违反本办法,造成文物损坏的,注销并收回修缮施工资格证书。

第八条文物建筑的修缮,须按下列规定申报审批:

(一)重点修缮工程(指有计划的对文物建筑进行较大规模的修缮)、复原工程、抢险工程,由文物建筑的管理使用单位提出修缮方案、附具工程设计(包括施工图纸和资料)和施工单位的有关情况材料,按文物保护单位的等级,报相应的文物行政管理机关审批,并经上级文物行政管理机关同意。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上述修缮工程,经市文物局审核,报国家文物局批准。

抢险工程,情况紧急不容事先申报的,应于施工同时补报。

(二)日常保养维修工程,由管理使用单位提出修缮计划,附具施工单位的有关情况材料,报区、县文化文物局备案。

(三)保护性建筑物或构筑物工程,按《北京市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管理规定》办理。

(四)修缮工程,除日常保养维修工程外,经文物行政管理机关批准后,由管理使用单位按本市有关施工管理的规定申报开工,同时向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第九条文物建筑和修缮工程,必须按批准的设计施工。管理使用单位变更设计,应征得原设计单位同意,并报批准原设计的文物行政管理机关审批。

施工单位须保证修缮工程的质量,遵守本市有关工程施工现场管理的规定,负责保护施工现场的文物安全。

第十条重点修缮工程和复原工程,应按工序分类验收。每道工序完成以后,由管理使用单位初验认可,填写分类验收报告,并召集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质量监督部门鉴定,重要工序的验收,应有文物行政管理机关参加。验收合格的,各方在分类验收报告上签字后存档。全部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应提供竣工图纸和验收报告,由管理使用单位组织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质量监督部门签署验收意见,由文物行政管理机关做出验收结论。

抢险工程,由管理使用单位向文物行政管理机关提出验收申请,由文物行政管理机关验收。

修缮工程的竣工验收文件,由文物行政管理机关、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和管理使用单位分别保存备查。

第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的,由市文物局或区、县文化文物局给予下列处罚:

(一)未经批准擅自进行修缮工程的,责令停工,处责任单位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处直接责任人200元以下罚款。

(二)使用无修缮施工资格证书的施工单位施工或施工单位超越批准的业务范围施工的,处管理使用单位和施工单位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三)出让、转借、涂改施工资格证书或不按规定进行资格复验的,责令停止施工,处责任单位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四)不按规定进行竣工验收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责任单位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五)不按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或施工质量不符合要求的,由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和文物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其返工,由工程质量监督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罚。

违反本办法,造成文物损坏的,由文物行政管理机关责令赔偿损失,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二条文物行政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严肃执法,克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严重失职、造成文物严重损毁的,由上级机关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文物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1989年8月15日起施行。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2月24日 06:06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工程施工相关文章
  •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的暂行规定(修正)
    为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管理,促进文明施工,改善工地周围的环境卫生,维护市容观瞻,根据《北京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暂行办法》、《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北京市道路交通管理暂行规则》,特作如下规定。一、凡在北京地区进行基本建设、更新改造和除零星修缮以外的房屋维修、加固等各项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以下简称施工现场),均应遵守本规定。二、施工现场用地,必须以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的工程建设用地的范围为准。确因工程需要,在批准的范围以外临时占地,必须按规定分别向规划、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另行报批。违者,按违章用地论处。三、在施工现场修建施工暂设工程,要符合城市规划管理和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的规定。各种施工暂设工程必须用于本工程的施工需要,不得改变使用性质,不得居住家属(经批准做为外地临时来京职工家属临时住用的除外)或出租、转让给与本工程施工无关的单位和个人。施工现场的各种暂设工程,应根据工程进展,逐步
    2023-06-10
    64人看过
  • 转发市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契税管理规定》决定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2-7-25【实施日期】2002-7-25【发布单位】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文号】京国土房管财[2002]640号各区县国土房管局、直属有关单位、亦庄开发区房地局:现将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00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的决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此次《市政府令》调整的是契税税率,即契税税率由4%调整为3%,减半征收税率为1.5%。其他政策不变,继续执行我局“转发市财政局‘关于明确契税有关政策的函’的通知(京国土房管财[2002]82号)”的有关政策。特此通知。
    2023-06-10
    265人看过
  • 北京市工程建设监理管理办法[已被修正]
    第一条为加强对工程建设监理的管理,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充分发挥建设投资的综合效益,根据《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监理,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的委托,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合同等对施工阶段工程建设技资、工期和质量进行的监督管理。第三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建筑、市政、设备安装等工程建设监理,均按本办法执行。第四条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本市工程建设监理的主管机关。第五条工程建设监理主管机关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工程建设监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二)负责本市监理单位的资质管理;(三)负责中央各部门、军队系统所属监理单位和省市监理单位,港、澳、台地区以及外国监理单位在本市从事监理业务的管理;(四)负责本市监理工程师的培训、资格审定和执业注册的管理;(五)负责工程建设监理招标投标工作的管理;(六)调解监理争议,调查处
    2023-04-22
    82人看过
  •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大连市船舶修理行业管理暂行规定》的决定附:修正本
    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意见的要求,市政府决定对《大连市船舶修理行业管理暂行规定》(大政发〔1995〕25号文件)作如下修改:一、第六条增加一款作为第六条第二款“修船企业不得将《船舶修理资质认定证书》转借、转租他人,不得将承包的船舶修理工程分包给无《船舶修理资质认定证书》的企业。”二、第七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七条第二款“修船企业的资质等级条件,企业的设立、变更、停业、修船管理等具体管理规定,由市交通局会同市财政、工商、物价、税务、统计等部门另行制定。”三、增加一条作为第八条“修船企业应使用市工商局统一监制,市船舶修理行业管理机构印发的合同文本和市船舶修理行业管理机构制发的预决算工程单、质量检验报告单及出厂合格证书等。修船企业不得聘用无专业证书人员上岗作业。“四、第八条改为第九条。五、第九条修改为第十条“凡违反本规定的,由市及县(市)、区船舶修理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
    2023-06-08
    279人看过
  • 北京市关于养狗管理办法的修订
    在重点管理区内,每户只准养一只犬,不得养烈性犬、大型犬。禁养犬的具体品种和体高、体长标准,由畜牧兽医行政部门确定,向社会公布。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危险物品存放单位等因特殊工作需要养犬的,必须到单位所在地公安机关办理养犬登记。个人在养犬前,应当征得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同意,并与其签订养犬义务保证书。养犬人应当自取得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出具的符合养犬条件的证明之日起30日内,持证明到住所地的区、县公安机关进行养犬登记,领取养犬登记证。养犬人取得养犬登记证后,领取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具的动健康免疫证。养犬登记证年检时间、地点及要求由公安机关予以公告。深圳2023年养狗规定深圳养狗规定包括养犬登记、犬只日常管理、犬只收治以及犬只处置。养犬人饲养犬只应该尊重社会公德,遵守公共秩序,不可干扰他人的正常生活,不可破坏市容环境卫生和公共设施,不可虐待、遗弃饲养的犬只。鼓励市民以领养代替购买,主动参加养
    2023-07-15
    187人看过
  • 北京市人民政府农林办公室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民政局关于落实我市山区特困户危房修缮工作的通知
    各山区县政府:为落实市政府“四四”攻坚计划,改善农村特困户住房条件差的状况,使他们跟上全市提前三年奔小康的步伐,经市政府领导同意,拟用三年时间(1995-1997)分期分批解决我市山区特困户住房困难问题。我市七个山区县农村特困户中,现有1255户(列入市、区县1997年底前险村险户搬迁计划的特困户除外)住房困难。其中,属于危房需要翻建的有526户;房屋破漏急需维修的有729户。用三年完成特困户房屋的翻建和维修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希望各有关部门齐心协力,密切配合,按时完成山区特困户修缮住房的任务。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修、建房屋补助标准及费用,按每户解决三间住房安排补助经费,补助标准按翻建房屋每间3000元,维修住房每间1500元掌握。采取市、区县、乡镇共同承担的办法,各负担三分之一,由市、区县、乡镇各自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当年修缮危房资金于年初落实到位(具体数额见附表)。二、各有关区县
    2023-04-22
    54人看过
  •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室内装饰装修设计施工管理规定》的决定附:修正本
    经2004年6月4日市人民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二○○四年九月二十三日西安市室内装饰装修设计施工管理规定(修正)(1993年5月17日市人民政府发布根据2000年4月20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修改〈西安市城市建设拆迁安置实施细则〉等23个政府规章的决定的通知》修正根据市人民政府2004年6月4日《关于修改〈西安市室内装饰装修设计施工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了加强室内装饰设计施工管理,维护室内装饰市场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各种室内装饰工程设计、施工及其相关配套用品和设备的安装的单位,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市经济委员会是本市室内装饰业的主管部门。西安市室内装饰业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装饰办)具体负责本市室内装饰行业的监督和管理。工商、建设、环保、技术监督、物价等部门按照各
    2023-06-10
    473人看过
  •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焦作市城区土地管理若干规定》的决定附:修正本
    发文单位:焦作市人民政府文号:市政府令第65号发布日期:2005-6-26执行日期:2005-6-26经2005年5月19日市人民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二00五年六月二十六日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城区土地管理,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调整情况,结合本市实际,市人民政府决定对《焦作市城区土地管理若干规定》作如下修改:一、第四条修改为:征地补偿标准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确定。二、第八条修改为:依法应征收的土地出让金、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用地单位和个人应当足额缴纳,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减免,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必须足额征收。三、第十条修改为:城区单位或个人长期闲置的土地,未能合理利用土地以及停产、半停产企业的用地,由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代表市人民政府责成其限期改正和利用。逾期不能改正和利用的,由市人民政府收回土地盘活处置。四、第十二条修改为
    2023-06-10
    164人看过
  • 关于修改《天津市渡口安全管理办法》的决定附:修正本
    修改决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发布施行。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天津市渡口安全管理办法》(1991年市人民政府令第33号)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加强渡口安全管理,维护渡运秩序,确保人民生命和国家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二、将有关条款中的“交通主管部门”和“市交通局”修改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三、将第四条第一款修改为:“在本市通航水域内设置或迁移渡口,均需由当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按管理权限分别报区、县以上人民政府审批;跨区、县渡运的应先征得对岸区、县人民政府同意。公安、工商、河道等主管部门对渡口的管理,按有关规定执行。”四、将第十二条中的“郊区”改为“区”。五、将第十三条中的“《天津市水上治安管理暂行规定》”修改为“水上治安管理有关规定”。六、将第二十二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的,由港监部门给予警告、吊扣有关证书,并可处1000元以下
    2023-06-08
    342人看过
  • 北京市人民政府发布《北京市房屋买卖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已被修正]
    现发布《北京市房屋买卖管理暂行规定》,自1988年10月1日起施行。北京市人民政府发布北京市房屋买卖管理暂行规定为维护本市房屋买卖的正常秩序,保障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作如下规定。一、凡本市城区、近郊区和远郊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内公有房屋、私有房屋的买卖,除本市另有规定者外,均按本规定管理。二、本规定所称房屋买卖是指房屋的有偿转让、房屋产权的交换、以房屋作价投资、以自有房屋作价与他人合作扩建、改建房屋等。三、市房地产管理局是本市房屋买卖管理的主要机关。区、县房地产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房屋买卖的管理工作。市、区、县房地产管理局设立房地产交易所,负责房屋买卖的审查和登记过户等项工作。四、出卖房屋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持有房屋所有权证和其他有关证件。房屋开发经营企业出卖商品房,必须持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出卖房屋,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出卖国家或单位以各种形式补贴购
    2023-06-10
    471人看过
  •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外地施工企业进沪施工管理暂行规定》部分条款的决定附:第二次修正本
    一、删除第八条第二款、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十七条第(五)项。二、第十一条修改为:外地施工企业应当按其资质等级承接施工任务。三、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修改为:超越资质等级承接施工任务的,责令其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四、其他修改:(一)第四条第一款中的“上海市建设委员会”修改为“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二)第十九条第一款中的“《行政复议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本决定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上海市外地施工企业进沪施工管理暂行规定(第二次修正)(1994年11月22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根据1997年12月1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4号第一次修正并重新发布根据2002年11月1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28号第二次修正并重新发布)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外地施工企业进沪施工的管理,维护本市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根据国家对施工企业资质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
    2023-04-22
    443人看过
  • 南京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修改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阅读全文】市政府决定对《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做如下修改和补充:一、第二条修改为:凡在本市市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房屋(含构>物、附属物)的,均适用本办法。二、第九条第一款、第二款修改为:拆迁范围在500户以上的连片开发地段,一般应由区以上人民政府组织拆迁人或者被委托拆迁人实施统一拆迁。凡不涉及民事权益的单位自管房产、军产的房屋拆迁,经市规划管理部门和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审定批准后,可以自行拆迁。涉及民事权益的,应委托拆迁。三、第十条修改为: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市规划管理部门核定的建设用地范围,通知公安、房管、城建、工商行政管理、街道办事处等部门和单位,暂停办理拆迁范围内的户口迁入、分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房屋翻建、房产交易、房屋析产、房屋使用交换以及租赁过户等手续。停办时限为一年,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逾期自行终止。在停办期间办理上述手续,不
    2023-07-04
    397人看过
  •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北京市文物局关于印发《北京旧城房屋修缮与保护技术导则》的通知
    发文单位: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北京市文物局文号:京建科教〔2007〕1154号发布日期:2007-11-8执行日期:2007-11-8各区、县建委(房管局)、规划分局、文委,各有关单位:为保护北京古都风貌,加强旧城房屋的修缮和改造管理,保障房屋质量和住用功能,推进我市旧城保护、整治工作,市建委、市规划委、市文物局共同研究制定了《北京旧城房屋修缮与保护技术导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本导则自通知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北京市文物局发布的《北京旧城历史文化保护区房屋风貌修缮标准》(京国土房管房[2004]293号)同时废止。特此通知。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北京市文物局二○○七年十一月八日北京旧城房屋修缮与保护技术导则1总则1.0.1为保护北京古都风貌,规范旧城房屋的修缮和改造行为,保障房屋质量和住用功能,依据《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制定本
    2023-04-22
    168人看过
  • 北京市建设工程保修合同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工程名称(以单位工程为准):___________发包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承包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施工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交付竣工工程日期: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监制一九九四年十二月发包方(用户)名称:______________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本工程在保修期内如发生施工质量问题,工程承包方应按照国家和本市关于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有关规定负责保修。一、保修期限自工程竣工验收并取得《建设工程质量合格证书》之日起计算。1.民用与公共建筑、一般工业建筑、构筑物的土建工程为一年,其中屋面防水工程为三年;2.建筑物的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安装工程为六个月;3.建
    2023-06-09
    252人看过
换一批
#工程建设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工程施工是建筑安装企业归集核算工程成本的会计核算专用科目,是根据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的要求,对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所含各部分项工程进行成本核算。 具体来说,工程施工是指施工单位按照合同规定的内容完成工程,并达到合同规定的要求,最终由发包人验收合格,... 更多>

    #工程施工
    相关咨询